1998年8月份,经结算李某尚欠王某饲料款5850元,并向王某出具了欠条,同年年底,王某向李某催收该欠款,李某说过个吧月再还。后因王某生了场病,生意上的事照顾不过来,这事就给耽搁了。去年王某清理衣物时发现了这张欠条,于是王某又找到李某,当时李某手头上比较紧,只还了王某1000元钱。今年王某再去催问余款时,李某却说:“律师说了,诉讼时效已过了,这钱可以不还了。”王某认为李某去年归还了其1000元钱,诉讼时效已中断,遂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义务人自愿履行。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欠款事实依然存在,不过由法定债变为自然债后,义务人既可以部分履行,也可以全部履行,义务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无能力或不愿再履行,权利人也不能向法院主张权利了。二是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这有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协议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第二,义务人在权利人催收债务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对旧债务予以认可。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形成的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不能与诉讼时效中断混为一谈。1998年年底,王某催收李某欠款时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后来到2004年再去催收时,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这时李某偿还了部分欠款,并不表示诉讼时效已中断,当时王某要是要李某重新写过一张欠条或写个还款保证,他的债权就可重新受到法律保护了。高安市人民法院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