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1998年因犯绑架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2月刑满释放。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间,伍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帮助他人运输盗窃所得的电缆线等物共计价值7810元。
【分歧】
针对本案中被告人伍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伍某98年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畴,应该构成累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构成累犯。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我国刑法关于累犯的定义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本案中,伍某是否构成累犯关键看其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身是否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这里所说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和刑法的规定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我国刑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伍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以不被判处有期徒刑而被判处拘役、管制或罚金刑。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人伍某不构成累犯。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