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发布日期:2003-06-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民法典的编纂是国家政治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多年以来,学者们围绕它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各抒己见,聚讼纷纭。笔者不想重复原有的那些耳熟能详的学术争纷,只想就一些“细节”提出一些问题,以求教于同仁方家。
一、体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简称民法典)到底是法律汇编的产物还是法律编纂的产物。毫无疑问,它是一项立法活动,是法律编纂的产物。然而,《民法》草案却更像一部法律汇编,它把现行的《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照搬进来(好在未把知识产权方面的三部法律也收编),加上新立的《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九编。而且,每一编都从“第一条”开始“自开小灶”,若不留心,你会以为它只有94条呢!系统化是法典起码要求,这也许仍然是一个形式问题。
二、“债”被一笔勾销。
债的理论与实践不但早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已深入人心。然而《民法》草案却没了债法,我至今没有弄明白《合同法》加《侵权责任法》能否涵盖丰富多彩的市民社会生活,比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等。
三、“器官移植”问题
《民法》草案将《担保法》中的“保证”部分切下来,移植到《合同法》上,名曰“保证合同”,这样,《担保法》少了条胳膊,而《合同法》却多了条尾巴!照此道理,还不如把“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也卸载安装算了!看来,西方法学家们搞的那个“物权行为”理论把我们折腾得够呛了!
四、民法典要不要与其他法律衔接
《民法》草案之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第125条使用了“承包经营的期限”一概念,该章基本是重复2003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但却把原法律中的“承包期”弃而不用。从理论上讲,在我国公有制条件下,本法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由原来的债权关系向物权关系转变,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的公法地位和基本法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民法》中的范畴不但应当和其他现行法律接轨,而且应当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接轨,否则就会成为“自言自语”式的具文。
五、平衡问题
不管您是“物文主义”还是“人文主义”,形式上的平衡得把握。从《民法》草案各编数量来看,总体存在不平衡问题,其中总则117条、物权法329条、合同法454条、人格权法29条、婚姻法50条、继承法35条、侵权责任法6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94条。且不说是否应该把“人法”置于“物法”前,单看数量,恐怕不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吧?这些“形式”的问题,从长远看是绕不过去的!
六、语言问题
法律是给老百姓读的,民法尤其如此。如果老百姓读不懂,那挺悲哀的!如果连我们这些研究法律的人也费神,我们应该检讨一下了,比如“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一语,就像《刑法》中“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一样,玄得让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