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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虽有瑕疵 “私了”仍然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7年6月14日,陈某在菜市场购物时被黄某驾驶的某环卫所的垃圾运送车刮倒。陈某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6天。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由环卫所付清。2007年8月1日,陈某与环卫所的代表杨某协商后,签订“私了”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环卫所补偿陈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补助、住院伙食补助以及后续的其他一切费用等计币壹千元;二、环卫所给付陈某伤残鉴定费400元;三、待伤残鉴定结论书出具后,由环卫所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环卫所给付陈某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和法定赔偿标准计算确定。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环卫所负担;四、以上款项付清后,环卫所不再对陈某承担任何责任,陈某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环卫所提出任何要求。”协议签订后,环卫所将协议第一、二项中约定的款项1400元付清。经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在理赔过程中,因保险公司认为应按九级伤残计算,导致原、被告双方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陈某遂诉请法院处理。法院受理后,环卫所申请重新鉴定。经再次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

    [争议]原告认为因该“协议”既未加盖被告单位公章,被告的法人代表也没在“协议”中签字,签字的杨某又未经其单位书面授权,故该协议无效,应按法律规定的项目与标准重新计算其应得的赔偿数额。被告认为该协议有效,但八级伤残的鉴定无效,应当在维持协议的前提下,按照九级伤残计算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虽然被告单位没在该协议中盖章,其法人代表也没在该协议中签字,但是被告单位的代表杨某已在协议中签字,即使杨某当时未经其单位授权,因为事实上被告单位对该协议一直不持异议,原告也未在被告单位追认前申请撤消,所以原、被告签订的“私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重新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协议中双方已做约定的相关费用,于法不合,法院不予支持。八级伤残的鉴定是依约、依法进行的。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信。八级伤残的鉴定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伤残八级的标准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依照协议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愿按八级伤残理赔,与原告无关,不足部分理应由其单位负担。据此,判决被告依照协议约定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0000余元。

作者:兴国法院 钟先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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