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原告认为因该“协议”既未加盖被告单位公章,被告的法人代表也没在“协议”中签字,签字的杨某又未经其单位书面授权,故该协议无效,应按法律规定的项目与标准重新计算其应得的赔偿数额。被告认为该协议有效,但八级伤残的鉴定无效,应当在维持协议的前提下,按照九级伤残计算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虽然被告单位没在该协议中盖章,其法人代表也没在该协议中签字,但是被告单位的代表杨某已在协议中签字,即使杨某当时未经其单位授权,因为事实上被告单位对该协议一直不持异议,原告也未在被告单位追认前申请撤消,所以原、被告签订的“私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重新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协议中双方已做约定的相关费用,于法不合,法院不予支持。八级伤残的鉴定是依约、依法进行的。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信。八级伤残的鉴定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伤残八级的标准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依照协议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愿按八级伤残理赔,与原告无关,不足部分理应由其单位负担。据此,判决被告依照协议约定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0000余元。
作者:兴国法院 钟先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