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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2005年10月18日,被告赖某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叶某借款12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一个月归还。期满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因原、被告为多年好友,原告碍于情面一直没有向被告要求还款。2008年元月后,原告因新房装修缺少资金而向被告追讨,但被告以无力归还等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故缺席。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在审理时,因被告缺席,就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不能依职权主动审查。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如果法官在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那么法官就偏离了中立地位,有失公允。本案由于被告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了时效利益抗辩权,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认为我国民法现在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制度是采用程序上诉权存在,而消灭其实体上诉权相结合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期诉讼请求。从该规定上看,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应该主动依职权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审查诉讼时效证据,严格执行时效制度。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般而言,诉权是关乎国家审判权的公权力,虽然对于民事主体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涉。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时,比如起诉、反诉、撤诉、追加当事人等等,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接受法院的审查。 

作者:龙南法院 代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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