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一辆力帆100型号摩托车被盗,当时报了案。不久,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受害人认为张某是该肇事摩托车的合法所有人,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意见一认为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张某对车辆管理不善导致车辆被盗具有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其管理不善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二认为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一是张某的车辆被盗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二是因车辆被他人控制,张某已丧失对车辆的管理和支配权;三是张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即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张某虽为该肇事摩托车的合法所有人,但该车已被盗,其丧失了对车辆的管理和支配权,并且张某的摩托车被盗后及时报了案,该被盗车辆肇事属于张某意志外原因,张某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张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安远法院 肖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