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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建筑搁置物伤人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日魏某在学校内进行课外活动时,突然,一阵大风将施工场地工棚上的杂物吹落,致魏某受伤。事后,魏某家人与学校协调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3万元,施工单位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学校与建筑公司均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交纳相应的学费,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委托合同关系,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健康。由于学校未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赔偿。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脱落,致该学生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受伤,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合同责任,一种是侵权责任,在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学生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

    第二种意见,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对王某赔偿后取得向乙建筑公司追偿的权利。理由是:魏某系未成年人,魏某父母为其监护人,学生踏进学校大门后,监护权全部转移给学校,学校即成为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魏某在学校受伤,学校未履好监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建筑公司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只有在因其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案造成魏某伤害是突如其来的大风将建筑公司施工棚上的搁置物卷起,搁置物垂落时将魏某砸伤。自然界大风的到来属于不可抗力,而搁置物放置问题则是建筑公司的责任。在不可抗力与人的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前者非学校的管理力所能及,而后者也不是学校的管理范围。因此学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当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2)建筑公司应对其搁置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公司对其建筑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其无过错责任进行举证,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建筑工棚进行合格验收的证据,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王某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毛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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