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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喷洒农药虽无过错,造成他人西瓜损失仍应补偿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同村农民,一次李某在给自家的玉米喷药时,因风力作用,药水飘到张某的西瓜地里,致使张某10亩地的西瓜大部分欠收。为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瓜苗费500元,化肥费1000元,西瓜损失2万元。李某拒赔,张某诉至法院。然而就在法院即将作出一审判决时,一场洪水使李某的玉米和张某的西瓜(包括已死亡的和剩下的)都被冲得无影无踪。李某立即向法院主张其赔偿责任不成立。 

    【分析】

    笔者认为,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当适当补偿张某的西瓜损失,并适当分担部分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民事侵权,原则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通说认为,依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分,侵权责任也可相应地分为一般(普通)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详细规定了六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本案中李某在自家玉米地里喷洒农药,农药被风吹到张某的西瓜地里致使西瓜受损的行为,均不在上述六种行为之列,很显然,李某的行为并不属于特权侵权民事行为,当然也就不存在承担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

    既然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那么其行为是否又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呢?通说认为,一般侵权行为所对应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二是必须有加害行为,且加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从本案来看,虽有张某西瓜死亡损害事实的发生,且张某西瓜的死亡与李某喷洒农药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李某给自己的玉米地喷洒农药并不违法,更无毒死张某西瓜的故意,按照通常的善良的注意义务,李某对张某西瓜被农药毒死的结果也是不应当预见到的,因为玉米和西瓜同属于农作物,给玉米喷洒农药的目的是为了杀死玉米地里的害虫,而不是要杀死玉米,也就是说,李某应当知道农药不会毒死玉米,作为一名非农技专业人员,李某是不能预见到不会毒死玉米的农药却会毒死西瓜的,因此,李某也不存在过失。故李某的行为也不符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综上,张某的西瓜死亡并不是由于李某的主观过错造成,也不属于李某的特殊侵权行为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原因(即意外事件)造成的。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李某是不必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的。

    二、李某、张某对西瓜被农药毒死的结果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可由二人分担西瓜损失。

    李某给自家的玉米喷药,没有毁坏张某西瓜的故意或过失,对农药毒死张某西瓜的结果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张某对自家西瓜被农药毒死的结果也无任何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的西瓜被农药毒死,虽然李某、张某均无过错,但张某的西瓜受损毕竟是由李某喷洒农药引起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李某也应酌情分担张某的西瓜损失,但应以直接损失为限,瓜苗费、化肥费不属于实际的直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不应由李某分担补偿。至于西瓜的实际损失则应结合被损西瓜的成熟程度、品质、当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三、洪水冲走已死亡及剩余西瓜,并不能成为李某的免责事由。

    张某起诉时,10亩地的西瓜大部分已死亡,损失已实际发生,因此,张某完全可以就西瓜损失主张李某分担。而后发生洪水时,西瓜早已受损,洪水冲走的只是死亡的西瓜及剩余的小部分西瓜,洪水与张某的被李某农药毒死的那部分西瓜的损失之间无任何关联。因此,损失发生后洪水冲走已死亡的西瓜,并不能成为免除李某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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