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对李某、王某是否应从重处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王某持假枪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仅此一次,又是持假枪,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该条款规定已明确了对持枪抢劫的应从重处罚。是否应从重处罚,关键就是看是否属于“持枪抢劫”这一情节。何为“持枪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因此,李某、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3条第7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廖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