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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磨合及互动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则),对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科学、有力的司法保障。而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涉及到举证方式问题。本文就民事证据规则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举证问题进行探讨。

民事证据规则的特点及适用情况

    民事证据规则的最大亮点和特点,是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诉讼理论的“篱笆”而与国际接轨,实现了民事诉讼由法官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过渡,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中立性与可操作性。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看,比较而言,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承担,尽管旧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由于法律同时特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往往更加重视这一点,于是当事人举证被置于次要地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更加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官的工作重点由过去的收集调查证据转变为现在的审查核实证据。这是民事诉讼法程序理论上的重大转折和跨越,其优越性:一是有效地节约了诉讼资源;二是便于法官中立审判案件,保障案件公正性,体现司法权威性;三是充分调动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能动性。

    民事证据规则,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证据实际运作的具体化,尤其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后果的承担以及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事审判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既促使当事人扬弃传统的诉讼意识,树立新时期法治观念,也促使法官转变司法理念,确立司法发展的新思维。

    民事证据规则的实施已7年有余。从实践看,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该规则方面是积极有效的,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且,有的基层法院出现不合适的倾向,主要表现为:1.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机械判令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单纯依靠庭上质证认证案件事实,仓促下判。3.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被忽视,应该调查而不调查,以致一些案件因案情特殊,法官不愿主动展开调查,结果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失准,裁判后当事人不服而引发上诉、上访等。形而上学、走极端,是当前极少数法官对证据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出现问题,致使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欠佳的方法根源。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优势

    马锡五创立的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的、以调解为核心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人民司法事业中延续半个多世纪,至今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成为现代司法追求“案结事了”办案目标的重要选择,也成为时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亮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1.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办案。表现为不是照本宣科,机械地死扣法条,而是根据案情实际,按照法律精神,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解决问题。既体现法的精神,又符合民情俗理,办案的结果能使诉讼者胜败皆服。2.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说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法。办案紧紧依靠群众,先让群众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法官再根据调查核准的案件事实说理说法,对群众意见作最后的肯定和补充,既宣传了国家法令,又集中了群众智慧,还使当事人受到法制教育。以此方式化解矛盾,处理结果断无当事人不服之理。即使是一些调解难度大最终调解失败的案件,通过群众参与诉讼这样一个过程,所作出的判决也能使绝大多数当事人服判息诉。3.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即所谓的法官就是当事人。法官收集调查证据在基层,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在基层,调判在基层,一切围绕当事人展开,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方便,避免群众打官司跑县城甚至省城而误农时、费钱财等负担。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另一特色,是马锡五更加注重办案的方式方法,如根据不同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向当事人灌输“和为贵”的思想,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马锡五坚持群众意见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符合政策法令和客观实际作为取舍的标准,不搞人云亦云和无原则肯定或否定,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

    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历经半个多世纪长盛不衰,是因为其有非常显著的三大优势:1.情感优势。马锡五作为国家司法干部,职位是很高的,但是在处理案件时,却没有“官老爷”习气,而是放下官架子深入到群众中间,与当事人面对面,与群众近距离接触调查情况,就地妥善处理邻里矛盾,此举在情感上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崇敬。2.方法优势。马锡五坚持深入到群众中获得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善于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研究办案方法,从而使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得心应手。3.群众优势。马锡五坚持活学活用毛泽东倡导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的治国思想,创造性地开拓人民司法之路,积累了影响几代人的审判经验,建立了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那个时期,一提起马锡五,妇孺皆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非常突出。而现行的“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原则,正是对马锡五审判经验的继承、丰富和发展。

民事证据规则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磨合及互动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世界司法文明的优秀成果,贴近国情、贴近民众,可操作性更足,本身的公正性更强,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高速运行中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民事证据规则所指向的对象,既包括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也包括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是集理论性、实践性为一体的行为规范,其作为民事程序法的配套性法律,与民事诉讼法相辅相成,适应性及公正性不容置疑。

    然而,从认识论的角度,专业人士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证据规则在重大原则上,与马锡五审判方法是存在冲突的。冲突的重点之一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后果的承担上。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则均主张举证不能的后果将直接决定当事人诉请不能得到支持;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只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群众就不必存在这种顾虑。冲突的重点之二则表现为当今法官更习惯于使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固定的审判庭坐堂问案,不管当事人路途多远,也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实际困难,更不问案情大小难易,传票具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力,当事人按时到法庭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选择和指定场所;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法官的巡回审判是在审判方式上的核心选择。

    然而,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审视民事证据规则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冲突问题,我们不难认识两者之间的兼容性、交叉性,更不难找到化解冲突、取长补短的方式方法,即强化两者相互磨合与互动,包括证据法则的磨合与审判方式的磨合。

    首先,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规则虽具有强制性与规范性,但并非是绝对的,在针对不同或特殊案件时还具相对灵活性。当事人举证是大原则,对此不能动摇,但法律并未排除和排斥法院取证的职责,在诉讼证据问题上是留有活动空间的。

    其次,当事人打官司凭证据自古恒然,立法将“谁主张谁举证”列入民事程序法,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国家社会发展实际,为的是节约和整合诉讼资源,减轻因案件多法官少所带来的审判工作压力,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制度与方法的科学与进步。应该指出,即使是马锡五生前那个年代,法院也不可能在没有一点证据或证据线索的前提下受理当事人诉请,更不可能将诉讼的全部证据调查工作包揽下来,只不过当时没有严格、缜密规范的成文程序法罢了。在这个角度上,成文程序法的设立和完善不仅符合程序公正的需要,还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有序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和期待。

    总之,正确把握民事证据规则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关系,关键是法官全面准确地理解民事证据规则的科学内涵,把握民事司法的内在规律,注重探索贯彻适用国家法律的途径和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证据规则与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矛盾。马锡五审判方式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性,他所开创的办案方式灵活高效;当代民事司法工作者更注重证据问题的规范性,但有责任和义务深入研究和大力推广马锡五审判经验,加强民事证据规则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互动,推进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持久性提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李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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