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生张某对学生刘某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学生刘某负次要责任。学生刘某从保险部门领取的保险赔偿金,根据有关规定不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遂判决学生张某一次性赔偿学生刘某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3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团体性人身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试行)》规定,住院医疗险的赔付只能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学生张某既非学生刘某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亦非指定受益人,不能作为其受益人。学生刘某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赔偿金是基于其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得到的保险利益;而学生张某应当给付学生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费则是基于其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认定学生刘某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金不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是对的。
作者:信丰法院 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