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张甲同样构成工伤,花爆竹厂应给予工伤赔偿理由是: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而致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负伤、致残、死亡是由于职工蓄意违章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首先,张甲为烟花爆竹厂职工,应适用劳动法调整,伤害也是发生在从事烟花爆竹厂指派的工作时间内。其次,虽然张甲有开玩笑的行为,但并不构成蓄意违章。一方面张甲并非真的希望张乙点燃爆竹, 即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另一方面,由于张乙同为该厂职工,明知此时火对爆竹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但他竟不计后果真的点燃,超出了一般人的预料,同样为原告所无法预见,即张甲并存在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问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此外,张乙虽是造成张甲伤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理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张甲有索赔方式的选择权,在张甲要求按工伤赔偿的情况下,烟花爆竹厂即必须担责。至于烟花爆竹厂日后是否向张乙追偿,则属另一种法律关系。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