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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投资 抵押财产不得绝押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钟某在2004年12月开办超市期间,因扩大经营规模而又资金短缺,遂找到王某请求借款10万元。王某同意,但要钟某用家中价值20万元的楼房抵押,如在一年内未还清本息,则楼房归他所有。钟某出于借款心切,没有多想便答应了王某,并和王某签订了合同。事后,由于钟某缺乏经营管理经验及其它因素,一年下来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连老本也赔了进去。因无力给付王某的借款,王某便持合同要钟某交出楼房,说钟某没有按期还清本息,楼房已是他的了。可钟某又觉得价值相距较大,心中感到不甘。双方因而发生诉讼。

    笔者认为尽管双方有约在先,钟某目前也确实无力还款,但王某仍无权依合同要钟某交出楼房抵债。

    这里涉及到一个绝押合同问题。绝押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取得抵押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钟某与王某之间订立的如钟某在一年内未还清本息,则楼房归他所有的合同,明显与之吻合。但合同是否有效,即应否履行,必须看它是否合法。《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其中表明,绝押合同为法律所禁止。而《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条款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并不等于钟某不用还款,只是王某只能通过其它方式解决。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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