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间,深圳市居民李某等三人以投资者身份来到内地某单位处洽谈合资办厂事宜,根据双方的协议,某单位即原告出资55万元,李某即被告出资100万元汇往成都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钱汇出后,原告派员与被告李某等人前往成都,途中李某等人溜走,尔后联系不上,成都某公司帐上的155万元也被提走。原告随即报案,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2002年底,原告得悉被告李某在深圳有栋住宅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55万元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订立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与原告失去联系,导致原告的款项被提走,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利益,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
本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已对李某房产拍卖,案件执行到位。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嫌合同诈骗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在刑事程序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受害者能否“先民后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呢?
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利,民事诉讼是公民私权利,“公权利优先私权利”,如果同一行为事实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存,受害者可以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先刑后民”是许多国家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采取“先刑后民”的做法,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中止民事审判程序,先将案件移送刑事程序,等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进行民事审理,民事判决需要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前提。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先民后刑”具有合法合理性,不仅符合诉讼的规律和原则,也更有利于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1、先予刑事诉讼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是受害者的诉讼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当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这也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当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受害者具有请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权利,这种诉讼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先刑后民”起诉时间的限制,至于其是否能胜诉,取决于诉讼过程其是否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2、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属于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一般刑事案件“先刑后民”,是为了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方便受害者民事赔偿诉讼,以及兼顾和刑事与民事判决的统一性。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如果受害者仅仅为行为人“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应该说这种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可以起诉,更严重的侵权案件更应该成为民事受案范围。
3、先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与日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不会产生冲突。“先民后刑”程序是否带来“民”与“刑”的冲突呢?即日后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一致问题,只要在民事诉讼中法庭不“越权”,这种冲突是可以避免的,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责任问题,法庭不应该去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应该致力于审查原告是否能证实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例如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签订的合同、55万元款被提走、成都某公司系“三无”公司、被告手机停机导致无法联系等事实,就可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因此,认定被告侵权不会影响日后对其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
4、有利于及时保护合法权益。刑事程序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在时间上有严格的要求,有的案件拖延时间较长,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其财产又是确定的情况下,侦查、起诉机关因为不具备民事审判职责,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随时有可能被转移,特别是一些刑事案件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难于及时破案,如果非要“先刑后民”,让受害者无期限地等待,那么其损失将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作者:信丰县人民法院 兰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