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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未造成损失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发布日期:2009-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郭某因常被伯父责骂,遂对其产生怨恨。2008年9月4日凌晨,郭某抱了两捆柴禾,放在其伯父家门口,并用打火机将柴禾点燃之后,逃窜。后因扑救及时,房屋未被烧着,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郭某为泄私愤,采取故意放火的方法焚烧他人财物,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歧]

    郭某的行为属于是否犯罪未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所谓犯罪未遂就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本案来看被告人将柴禾点燃那一该就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被害人发现自家门口着火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全的主要原因,所以认定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既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即遂有几种具体类型:行为犯(行为的完成就成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危险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犯的行为,只要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犯罪既遂)。就本案来看,放火罪属危险犯。被告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已经造成了危险,而引燃物不是柴禾,是打火机。虽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人身,财产受损的目的,但其行为已经造成社会危害性,既具备了危险犯的特征,应属于犯罪既遂。

 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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