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公的推理过程中缕缕出现这样一个词语:与常理不相符。这个词犹如一道闪电划过我的脑海,引发了我对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法学理论上则表述为“按常理无可置疑”。学理论述和法律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学理是法律的理论基础,法律是学理的权威表述。“案件事实清楚”即意味着“按理无可置疑”,如果案件存在与常理相悖的地方,那就说明案件事实还不清楚;反过来讲,“按常理无可置疑”就必须要求“案件事实清楚”,如果案件事实不清,那就说明一定还有经不起常理推敲之处。
对刑事案件定案标准的准确把握,是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关键所在。然无论是“案件事实清楚”,还是“按常理无可置疑”,都是十分原则的规定。正如在故事中,作为皇帝的武则天尚且险些被崔亮的虚假陈述所蒙蔽一样,要真正达到“火眼金睛”不放过任何珠丝马迹,不遗漏每一个可疑之处,是十分困难的。但作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防止错案的发生是法不容辞的职责所在。警察、检察官、尤其是法官能否让每一个案件都达到“按常理无可置疑”的程度,事关被害人,被告人的生命财产利益,更关乎社会公众赖以生存的司法权威。每一个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不求能像狄仁杰那样断案如神,但应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加深自身的修养,朝着目标勇往直前。
第一:常理常理,顾名思义,大部分是平常的事理,而非深奥的法理。因此,要达到“按常理无可置疑”的水平,并不需求多深厚的法律修养,关键是要在日常生活做一个有心人,善于观察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事情,从中得出规律,悟出道理,并形成脑海中的经验积累。只有一个以深厚的生活经验做支撑的法官,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理清思绪,直取案件核心!就说狄仁杰,之所以能断案如神,不能不说其深厚的生活经验起了很大的作用。
第二:达到“按常理无可置疑”在过程,是一个渐进的需要反复揣摩、推敲的思维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审理案件时,法官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事实,堆积如山的证据,被告人的狡辩推委,以及律师的如簧巧舌。即便你判案无数,也难免思绪混乱,方向迷失,更何谈在短时间内达到探寻案件真相的目的。这个时候,一定要冷静头脑,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如果按表面上的证据去硬套案件事实,只会被人牵着鼻子走,进而歪曲真相,最终形成冤案错案。法官应当反复推敲证据,并运用生活经验,以往的断案经验及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综合审视。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只能作证明之用,而不能主导你的思维方向。也就是说,在审查证据的同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重证据而又能跳出证据的包围分析问题,发现没有提供证据即遗漏的事实,和虽有证据证明但存有疑点的事实。进而得出客观的完整的判断。另外,在审限内,可不急于做出结论。这样可以给自己一个反复思考案件的机会。苦思冥想有时反倒会误入歧途,暂时放下或许能迎来灵光一现的瞬间。
深刻准确地把握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关系重大,每一个刑事司法工作人员都责无旁贷。
作者:赣州中院 谢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