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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行为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时下十分流行的一种购物方式,而在网络购物的方式中又有一口价、拍卖等等形式。虽然很多购物网站刻意回避拍卖这个字眼,代以用竞价、竞标等等概念用以回避法律上的问题,但是依据我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由此可以看出,时下流行于网络上的竞标、竞价等方式都是属于一种拍卖活动。但是由于网络拍卖这一新生事物在国内迅速的发展,却又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导致相关的纠纷日益增多,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引人关注。

    一、拍卖主体问题

    从我国《拍卖法》可以看出,一个拍卖活动的主体即当事人由拍卖人、委托人和竞买人组成。拍卖人是指委托人与竞买人的中介人;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在网络拍卖中,委托人和竞买人的联系平台并不是拍卖人,而是拍卖网站,而拍卖网站往往只是提供一个拍卖的场地(网络空间),并不直接参与买卖双方的拍卖行为。而且拍卖网站只是一个网站企业,并不是拍卖企业,无没进行拍卖的资质。所以在绝大部分的网络拍卖中,标的物的所有人一边是委托人,另一边又是拍卖人,即自己主持自己物品的拍卖活动。在有一些国家,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拍卖属于自己的物品,在我国,法律却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拍卖法》第10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只有取得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才能从事拍卖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网络拍卖其实是在没有拍卖人的情况下进行的,至少在主体方面缺乏合法性。

   二、拍卖网站的法律地位。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拍卖网站如雨后春笋般不断的出现,目前在我国规模较大的有易趣、淘宝以及拍拍等电子商务网站,而网络拍卖也往往集中在这些网站之上。那么,这些拍卖网站是否具有拍卖人的法律地位呢?

    首先从形式要件来看。依据《拍卖法》第10、11、12条的规定: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而拍卖网站仅仅是一个网络企业,是一个网络运营商,并不具有《拍卖法》所规定的拍卖人的资质。因此在形式上,拍卖网站不具有拍卖人的法律地位。

    其次从实质要件来看。拍卖网站在拍卖活动中,并不直接参与其中,而只是一个拍卖场所的提供商。个别网站虽然还提供转账的免费中介服务,如淘宝的支付宝。但在这些活动中,买卖双方其实是在拍卖网站上自己达成买卖协议,拍卖网站无法得知“委托人”所拍卖物品的来源及瑕疵情况,也不收取成交双方的佣金。其性质实际上是拍卖场地的提供者,而非主持拍卖的拍卖人。因此要求拍卖网站承担和拍卖人一样的法律义务显然是不妥的。

    虽然拍卖网站不具有拍卖人的资格,不承担拍卖人的法律义务,但是作为拍卖场地的提供商,网络拍卖网站的运营商,其在拍卖交易中的行为仍然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自律。拍卖网站上的商品琳琅满目,要求网站运营商对每件商品的来源和瑕疵进行审查显然是无法做到的,这样的要求也会限制网络拍卖甚至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然而网络拍卖行业建立一套有效防范网络欺诈、处理买卖纠纷,化解网络矛盾的有效机制却是应该做到的。

    三、网络拍卖行为有待法律的规范

网络拍卖作为近几年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因其方便、快捷、便宜,买卖方式新颖等等原因受到网民的青睐并迅速发展起来。而且在网络上拍卖的东西大部分是公民自己生活中无法用到的多余商品,通过网络拍卖的形式再次投入流通,可以大大的节省资源,避免浪费。甚至有些年轻人在网络上进行创业,运用电子商务和网络拍卖来成就自己的事业。

    但是网络拍卖毕竟是新生的事物,有其欣欣向荣的活力的同时,因为其发展的迅速,已经和现有的法律形成了脱节,如今的网络拍卖实际上处于无法律监管的状态。各种纠纷和矛盾日益显现。如在网络拍卖中大量存在着假冒伪劣商品打着拍卖的旗号进行非法交易,由于网络拍卖的虚拟和隐蔽性,工商管理部门往往无法监管。又如网络拍卖的程序使得网络拍卖容易作弊。特别是卖家待出售的商品竞价无法令其满意的时候,换个账号进行抬价或是让朋友帮忙进行虚假拍卖等情况时有发生,拍卖的公平、公开性难以得到实现。

    因此,如何对网络拍卖行为加以规范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简单的对于网络拍卖如果法律加以限制的话,势必对新兴的网络拍卖行业和整个的电子商务行业造成打击。那么如何在保护新兴产业和规范拍卖行为之间找寻一个平衡点呢?笔者认为,对网络拍卖行为加以规范首先应该对网络拍卖进行法律上的定性,也就是网络拍卖是否属于拍卖。网络拍卖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拍卖。其具有普通拍卖的本质特点,但是又缺乏普通拍卖的构成要件,事实上是属于公民对其个人物品的拍卖。如果法律允许个人物品的个人拍卖行为,那么网络拍卖就被纳入到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其二是对拍卖网站的设立、运营加以法律约束。拍卖网站虽然不具有拍卖人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拍卖平台、程序的提供商和运营商,拍卖网站有义务也有能力对其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加以适当的管理和约束。如交易双方的个人资料真实性审查,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税收征收的协助义务等等,从而对网络拍卖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网络拍卖行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作者:石城法院 张标生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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