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重要性。但此条中出现了"可以"二字,就这"可以"二字使我们的审判人员找到了理由,据笔者了解,目前的行政案件开庭前很少进行证据交换这个环节,能省事就省事。笔者认为,证据规则规定案情复杂案件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法律法规规定是原则性的,我们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应该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权利等方面去灵活应用执行,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行政审判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庭审前证据交换环节。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行政诉讼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环节的重要性。
一、证据交换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原告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行政纠纷中,原告一方与被告一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原告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民",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属于"官",前者是被管理者,后者是管理者,这样一来原告对被告在行政纠纷中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本来就持怀疑及不信任态度,怀有对立情绪。原告满怀信心到法院打"官司",是相信法院的公正。因此我们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每一诉讼程序,每一个诉讼环节,甚至办案法官举止言谈都要体现法院的公正性,否则,就会影响到原告认为法院在袒护行政机关。如何处理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环节,对公正审理案件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知道,原告在行政纠纷中处于弱势一方,对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实体证据及法律证据不太了解,诉讼到法院后,在庭审前办案法官将被告方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让原告方知晓,这样原告其一可以减少对法院的不信任感,认为法院是一碗水端平;其二可以缓解与被告的对立情绪;其三可以预防在庭审中由于不理解而产生急躁情绪,影响庭审质量;其四熟悉案情在庭审中能使质证效果达到最大化,从而确保庭审的质量,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证据交换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行政案件的判决率高、上诉率高是行政审判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在申诉、缠诉、上访。虽然近年来行政诉讼中引进行政案件协调机制,上述现象有所缓解,但是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率仍然居高不下。如何尽量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及息诉罢访问题,是我们每一位行政审判法官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行政案件审判中除了秉公执法、高度的责任心及法官的言谈举止外,还要注重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比如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环节,办案法官在开庭前让双方当事人互相对对方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相互了解,尤其让是原告方去充分的了解并掌握被告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至此原被告双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这样一来原告认为此官司如没有胜诉的可能性,会主动撤回诉讼,被告在证据交换中提前发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也会主动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以至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三、证据交换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业务理论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法官能懒则懒,不但不进行证据交换环节,而且在庭审前连被告提供的卷宗都不看,全凭自己的所谓的办案"经验",即在庭审中由原被告之间质证,办案法官光听不表态,原被告质证辩论的清不清,明不明,是是非非,真真假假,审判法官不作定论,一个庭开完后,法官案情还没搞清,原被告更是糊糊涂涂。庭审后,办案法官关起"门"来,慢慢的去"琢磨",然后,一纸判决书,不服你就上诉。这样一案一案的重复,办案法官是食而不知其味。如果办案法官在开庭前进行了证据交换环节,对原被告提供案件证据、证据的证明目的,向原被告询问清楚,让原被告都知道对方的案件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那么,办案法官、原被告对案件的争议都心知肚明,在庭审中质证时都能做到有的放矢,及时当庭认定证据的有效性,办案法官就能有效的驾驭庭审,对案情的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法官的庭审的控制能力、应变能力就会大大提高,久而久之办案法官业务水平会不断的提高。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进行证据交换环节有利于法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上诉、缠诉及上访,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虽然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案情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进行证据交换,但是法院为了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行政审判中妥善的解决行政纠纷,实现"官"与"民"的和谐,法官们就必须尽可能的去拓展法律的原意,注重行政诉讼中庭审前每一件案件审理的证据交换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