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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从刑法角度寻求的正当性根据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安乐死的内涵。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二.安乐死的构成要件     从安乐死的刑形式上看是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的,但从其概念上看却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行为,即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其实质符合刑法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的含义——行为在形式上也犯罪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由此笔者类比正当化事由的构成试述安乐死的构成要件。     1.实施意图。     安乐死是医生解除病患痛苦的方式。因此具有解除病痛,减轻医患家属负担的心理状态。可见安乐死包括两方面的意图:     (1)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对安乐死要求的受领。     (2)解除生命的决意。     2.实施起因。     (1)病患无法忍受病痛,且确诊不治。     (2)给其家属带来精神及经济上严重的负担。     3.实施对象。     对患有不治之症且无法忍受病痛的病患。     4.实施时间。     受领病患及其家属或无表示能力的病患家属实施安乐死的意图后。     三.安乐死的性质。     将安乐死的性质类比正当化事由的性质进行阐述,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可以概括地从违法阻却性事由学说中寻找其正当性。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符合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是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医疗活动,从简单的注射、清创,乃至复杂手术,大多对患者的身体权构成侵害,从其行为本身讲,因为对别人的身体权构成侵害,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但之所以这种行为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就是因为获得了患者的同意,正因为有患者的同意,从而使行为的违法性得以阻却,医疗行为才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基于患者同意而产生的违法阻却事由,其先决条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对患者的注意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现实的医疗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患者在进行手术前,医院一般会让患者或其近亲属签署《手术同意书》,该《手术同意书》一般会载明病情、医疗措施,手术会产生的风险和可能引发的并发症等事项,在经详细说明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署同意,方才可以进行手术,如在手术中或术后真的发生风险或引发并发症,造成对患者身体健康的侵害,则由于医院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就具备违法阻却事由。从上述安乐死的构成要件在此进行分析。从实施意图上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医生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起因和对象上都已反应了医生已将安乐死的后果如实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在实施意图和时间上也反应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实施是有充足的合法性依据的。

【作者简介】
周良慧,南昌大学法学院;籍贯为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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