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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女友照片混杂裸照 法院判男友侵权删片赔款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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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照片被前男友放进“QQ空间”相册里,还和其他男女裸照放在了一起,这让女教师杨佳(化名)气愤不已。她以名誉侵权将前男友告到法院,索赔精神抚慰金3万元。全国首例“QQ空间”侵犯名誉权案由此展开——

 

  网上惊见:女友图片 混杂裸照

 

  20岁出头的杨佳(化名)是一名漂亮的女教师。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结识了企业老板张伟(化名),不久,两人相恋了。张伟比杨佳大了15岁,在外人眼里,他们的恋情似乎不可理解,但两人的感情却非常好。然而,去年夏天,杨佳发现张伟曾经结过婚,而对此张伟却一直隐瞒,杨佳感觉自己被蒙骗了,就向男友张伟提出分手。

 

  女友要分手,这对张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打击。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他在自己建立的“QQ空间”主页“相册”板块上,放置了自己与杨佳合影的照片;在“我的偶像”板块上,放置了经过“爆炸”式处理(通过编辑使图片变得模糊不清)的杨佳个人头像照片,并标有“美妮”的名字;在“魂断蓝桥”的相册集里上传了6张图片,第一张是经过“爆炸”式处理的杨佳头像照片,第二、三、四张分别是经过虚化处理的双人、单人部分躯体裸露图片,并注有“她喜欢的前奏”“绝对疯狂”等文字描述。随后,张伟通过发短信、QQ留言等方式告知杨佳多名亲友去自己的“QQ空间”“做客”。

 

  2004年9月,杨佳曾自称“杨美妮”,她的“QQ”昵称叫“冰美妮”,亲友们都知道“美妮”就是杨佳的代称。而当他们来到张伟的“QQ空间”时,都辨认出了那个名字叫“美妮”的经过处理的图片就是杨佳的照片,而该照片后页的裸体图片则可隐约辨认出“两性”行为。

 

  女友怒斥:清白人格 岂容侮辱

 

  杨佳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去年10月份,她将张伟告到皇姑区法院。杨佳诉称:分手后,张伟多次打电话骚扰她,并通过发短信、QQ留言等方式通知自己的单位领导、同事、亲友,邀请他们到张伟的“QQ空间”里做客。在这个“QQ空间”里,首页放着杨佳的一寸头像照片,并注有“美妮”的名字。照片所在的“相册”后页,有二张男女亲密的裸照和一张女性下身的图片,网友“点击”达5万人次。

 

  杨佳认为,张伟的行为是对她人格的贬损,使她蒙受耻辱,严重地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使其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张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将其“QQ空间”中凡涉及到“美妮”的名字信息全部删除,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男友辩解:虚拟世界 谈何侵权

 

  为支持自己的观点,杨佳还向法庭提供了张伟的“QQ空间”截图复印件、与杨佳亲友的QQ聊天截图等等相关证据。

 

  但对此,张伟辩解说:他和杨佳原本是一对真心相爱的恋人,他对杨佳感情至深,杨佳突然提出分手后,他一直想恢复恋爱关系。建立自己的“QQ空间”,其内容和目的都是为了表达对杨佳的爱意,没有侵权的故意。“QQ空间”里杨佳的照片是在与其分手前摆放进去的,已经作了“爆炸”处理,很难辨认是杨佳的相貌。“相册”里的所谓裸体照片,是网上下载并经过虚化的图片,与杨佳毫无关系。“QQ空间”首页提到的“美妮”名字,在网络中是许多女孩的代名词,并不专指杨佳。他给杨佳的朋友发短信是为了与她取得联系,并没有侮辱她,也没有侵犯杨佳的名誉权。同时,QQ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这种截图不能作为原始证据使用。 

 

  法院判决:删除图片 赔款四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在与杨佳解除恋爱关系后,利用网络抒发对杨佳的思念之情无可厚非。但他在公开的“QQ空间”里,仍放置与杨佳的合影及杨佳的个人照片确有不当。张伟通过发短信、QQ留言等方式主动邀请杨佳的亲友去他的“QQ空间”“做客”、观看。当点击其“QQ空间”后,便可在主页上看到杨佳的头像,尽管经过了“爆炸”处理,但亲友们仍能辨认出是杨佳。在“QQ空间”的“相册”的首页上仍有杨佳的照片及“美妮”的名字,“相册”后3页的裸体图片,虽经过虚化肢体不全,但足可以使观看者产生联想,客观上使杨佳在亲友面前感到人格尊严受到贬损,张伟的行为已构成对杨佳名誉权的侵害。

 

  因张伟已在庭审中向杨佳赔礼道歉,并表示将在“QQ空间”中删除有关“美妮”的内容,对此杨佳应给予宽谅。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考虑杨佳的受损害程度及被告的支付能力确定为4000元比较适宜。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伟将本人“QQ空间”中涉及到“美妮”名字的图片及文字信息全部删除,并赔偿原告杨佳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对判决结果都表示满意,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郑炜:高级法官,辽宁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十九年来,曾撰写和发表各种学术文章六十余篇,曾获省、市级学术研究一等奖、二等奖。

 

  此案借助“QQ空间”这一虚拟世界侵犯他人名誉权,堪称全国首例。本案与一般的侵犯名誉权案件有很大区别,它借助网络这个载体,而一般的侵犯名誉权案件则是直接语言攻击、编造、歪曲事实,或是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介侵犯他人名誉权。影响后果也与一般案件不同。通过网络的“QQ空间”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影响范围比较广,后果比较严重,而一般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影响面则相对窄一些。两种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QQ空间”这种网络虚拟世界的侵权具有隐晦性、不明显性,而一般的侵犯名誉权案件证据更直观些,更好确认。

 

  郑法官介绍说,虽然本案原、被告都比较认可判决没有上诉,但QQ空间侵权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还是比较难以定夺,大体有以下观点: 

 

  观点一:网络本身是一种虚拟世界,“QQ空间”就是建立在一种虚拟世界之中。网络上的图、文可以随意删改,截图也可以自己制作,如果不是法官现场“勘验”看到当事人的“QQ空间”的现状,其网络“截图”不能作为原始证据使用; 

 

  观点二: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是虚拟世界的背后有着真实的人。“QQ空间”是主人公开的日记,其“相册”也是任凭网友公开浏览的“影集”,这些都由具体的人来操作完成。当事人为自己收集“QQ空间”侵权证据,采取网上“截图”的方式将相关图文打印出来属于“书证”的一种,该书证的确定必须通过公安机关对“QQ空间”记录进行检验,如果与截图一致可以确认证据真实,如果不一致,不能确认证据的客观性。 

 

  本案,法院采信了截图的证据,同时结合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下达了判决。

作者:潘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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