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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款缘何银行还债
发布日期:2009-07-21    作者:王向和律师
 
——代理深圳L公司诉湖北N农行390万投资款纠纷案(代理原告深圳L公司)
93年海南房地产火爆时,深圳L公司在M公司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中购买了一层“楼花”。后M公司将整个项目转让,既未事前通知L公司,更未将款还给L公司,等L公司到海口查看建房进度时,方知真相。M公司一拖再拖,93年以后海南房地产一路下滑,M公司根本无力偿还。L公司便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快立案并将M公司法人代表请进了公安局,双方协商,达成了M公司退还深圳L公司投资款本息的协议。还款协议的签订并未使深圳L公司高兴起来,M公司拿什么还呢?
此时深圳L公司找到了我,我首先查询了M公司档案,发现M公司投资人是湖北N农行,M公司注册资本200万,N农行虽给了M公司2000万,但却是以贷款的方式,不是以注册资本入资的方式,这样实际上N农行分文没有入资,依照法律规定,至少应在200万注册资本内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98年以后,M公司已名存实亡,其法人代表被检察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人员四散,住所也无。这样,M公司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实质上并不具备,完全可以运用企业法人资格否定理论,从法律上否定其形式上具备的法人资格。M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否定之后,M公司的债务就全部依法由其投资人N农行承担。
摸清上述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之后,我迅速代理深圳L公司将M公司及其投资人湖北N农行告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N农行承担L公司390万元投资款本息之清偿责任。一审、二审及再审,深圳L公司均获胜诉,并顺利通过强制执行收回了投资款本息。一笔债权人不抱希望的债权,竟通过变更偿债主体的法律措施由银行清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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