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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事司法赔偿中国家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诉人李某所在的镇要拓宽公路,需要占用李某的菜地,因就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李某拒不退出菜地。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排除妨碍,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先予执行,将李某的菜地铲平。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裁定驳回了镇政府的起诉。李某遂要求赔偿其菜地的损失。本案中,菜地的损失是由政府申请先予执行错误和法院定性错误共同造成的,因此,单独由政府按申请错误赔偿(这属于民事赔偿),或是由法院按违法执行赔偿(这属于国家赔偿)都不恰当,而是需要在两者间进行责任划分,这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国家责任与民事责任区分的必要性及适用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主体是国家,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负担;而民事赔偿是针对侵权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的行为,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自行负担。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加以区分的必要性在于:1、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国家和其他侵权人分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充分发挥过错归责原则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2、由国家和其他侵权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既能够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又不会使申请人因申请赔偿而双重获益。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律体系,采取的是尽可能排除国家责任承担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将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赔偿范围限于依职权采取的保全,第7条第 (一)、(二)项又规定,只要保全申请人和执行申请人有过错,则无论国家是否有过错,即排除国家的赔偿责任。从而使得现行的国家赔偿立法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既不能有效地防止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发生,也不能充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共同过错情形下两者责任区分的研究来推动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国家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主要存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中。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是由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审判权,相应地违法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责任只能由国家承担,而不会发生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而非刑事司法行为大都会有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等其他当事人的参与,由此造成的侵权损害,既可能是单纯由司法机关的过错造成的(如执行案外人财产),又可能是由其他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如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有错误)和司法机关未及时洞察共同造成的。当国家与其他侵权人存在共同过错时,就会发生二者的界限区分问题。

    二、共同过错情形下的非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错情形下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需要划定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责任分担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程序的选择存在困难。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分别是由不同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由于没有一个能够将国家和民事赔偿义务人均纳进来的程序,因此当国家和其他侵权人存在共同过错时,就会给赔偿申请人和法院在程序选择上带来困难。选择某个程序并不能解决全部的赔偿问题,而且往往会给赔偿义务人和法院以相互推诿的借口。2、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存在困难。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在赔偿标准、过错认定上均有不同之处,再加之具体案件事实的复杂性,要准确划分二者的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此外对于民事赔偿而言,共同过错情形下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国家与民事侵权人存在共同过错时,可否适用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规定也无法律明文依据。而且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没有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如规定连带赔偿责任对申请人实现其权益能有多大帮助和应如何具体操作也不明确。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司法实践中国家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是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调整,此外相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情形下的国家赔偿责任缺乏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赖于研究的深入和法律的完善。在法律短时期内尚难以得到完善之前,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法官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的办法。笔者认为,这种探索应以更好地保障赔偿申请人权益的理念为引导,笔者建议:1、程序上应一律循司法赔偿的途径。这是由国家赔偿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能够防止赔偿义务人和法院在程序选择上相互推诿。同时借鉴诉讼程序中第三人的做法,将民事侵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赔偿案件的审理,从而确保在一个程序中解决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界限划分和责任分担问题。2、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比例分担,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在损害形成中的作用来确定。同时笔者主张借鉴民法上的规定,确立国家和民事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以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而且通过追偿程序,也不会使一方多承担责任和申请人双重受益。   

 作者:李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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