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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机制——寻找法律实施难的根源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探讨法律机制的目的从1979年开始,中国新旧领导开始更替,新领导人的政治理念开始向另一个方向发展,原先的政治思维逐步被抛弃,政治领袖变得更加现实,法制建设也提上日程,各种类型的法律、法规、条例相继出台。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律文本已达到可观的程度,其中经济法规数量繁多,刑事、民事法律也初具规模。在某些领域甚至出现法律供过于求的状况。立法频繁,对中国这种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国家来说,是一种好的现象。但是法律的增多,并没有带来法律执行状况的改善,立法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很多法律处于沉睡的状态。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种:1.法律自身的问题。尊严是法律的生命,没有尊严法律是一纸空文。法律应该具有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正因为法律具有这种尊严,所以社会成员才不敢轻易违抗。如果法律可以随意由人蔑视、嘲讽,甚至可以任意踩在脚下或玩弄于股掌之上,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必须体现人们普遍道德习俗,与大众道德不相符的法律,就丧失了尊严,人们就不乐意接受,即使接受也只是迫于一时的无奈。所以,一部好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没有科学合理的法律,法治社会只是一句空谈。2.法律机制的问题。法律机制是非常复杂的体系,它涉及人,又涉及物;既与道德有关,又与传统有关。总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一部优良的法律有时难以执行,这就说明了法律机制出现了故障。要想医治一个有问题的法律机制,要比医治一部有缺陷的法律更加困难。法律实施难问题的形成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机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因此,本文通过对法律机制的探讨,来分析和解决困扰当今法律界的法律实施难问题。

    二、法律机制的基本原理

    (一)法律机制的概念

    在国外,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一种制度是由非约束性规范、约束性规范、实施机制构成。1.非约束性规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意识中的一种,它存在于观念之中,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它是人们观念中的法,是法以意识形式存在的,主要包括法心态、法观念、法理念、法传统等诸方面。其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来实现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意识是健全法律制度,完备立法的重要理论指导。一个国家的法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完善,归根到底取决于该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但这并不否认法律意识在法律形成中的作用。法律意识能够及时的反映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了解大众的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寻找正确的法律手段和方法,并通过法律的废、改、立来使法律更加完备。其次,法律意识是全面、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思想基础。只有正确、深刻地理解法律规范,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并根据千变万化的条件灵活的运用法律。再次,法律意识是公民及社会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的社会心理保障。行为科学研究表明,任何一种行为都是由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构成,前者是引发外部行为的心理活动过程,后者是由这一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外部的一连串活动环节。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现行法律的认同、理解,是正确实施法律的社会心理基础。法律意识能使人们的行为同现行法的规定相符或不相符,当人们受到与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意识相左的法律意识指引或缺乏法律意识时,往往做出与现行法不一致的行为,甚至做出犯罪行为;当人们接受、认同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时,就会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2.约束性规范就是官方法律文件,是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其特征为强制性、有效性和约束性。强制性是指它的实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有效性是指其正在发生效力,与已经被废除的法律是不同的。约束性是指其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作用,是人们的活动准则。官方法律文件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法律规范有两种作用,一是社会作用,二是行为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的典型就是利用法律进行阶级统治,惩治那些危害统治的人。行为规范作用是指法律规范的告示、预测、指引、教育、强制等作用。正如我国古代政治家管仲所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3.实施机制是指法律制度由抽象向具体转化的方式。法律的实施要经历多种环节,需要多种机制,才能最终完成。现代社会为什么要建立严密的法律实施机制呢?首先,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在遥远的古代,人们处于简单的氏族社会之中,那里没有国家、政府和官员,也没有法律,但一切都井井有条。原因是那时的人们处于简单的血缘关系之中,一切纠纷都可以通过内部和解或家长的威望来解决,根本就不需要法律和法律实施机制。随着文明的进步,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又经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个别国家还走上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关系因此也空前复杂,调整人们之间的法律也随之兴盛起来。法律的兴盛必然要求一整套实施机制来保障法律的实现。其次,人的利己主义和机会主义倾向,使得法律实施机制显得更加必要。人们在从事活动时总是考虑自身的利益,并把它作为行为的向导。法律并不反对人们追求利益,反对的只是那些通过不正当方式来获取利益的行为。现实中,总有一部分人为了个人的利益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损害他人与国家的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谓的机会主义者。机会主义者是法律的公敌,法律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制止机会主义者,使他们“安守本分”。总之,离开了这些环节和机制,法律就会变成毫无生命力的条条框框,法律的目的难以实现。这种保证法律实现的有机体系,就是我们所谓的法律机制,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对象。简言之,法律机制就是为了法律的实现而组建一系列的机构、设施、人员及运转方式和原理。

    (二)法律机制的构成

    1.法律机制的保障机构

    (1)立法机构。立法机构主要负责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并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我国的立法机关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2)司法机构。法院是一国的审判机关,是案件的最终裁决机关。不同国家的法院组织是不一样的,在我国人民法院是由四级构成,其中还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专门法院。(3)警察和司法行政机构。警察机构是负责侦查、保卫、罪犯惩教的机构,司法行政机构在我国是指中央司法部及地方司法局。它们是国家的暴力机构,以暴力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警察和司法行政机构在当今社会逐步放弃原有粗暴的工作方式,向专业化、技术化、民主化方向发展。以监狱为例,在古代监狱往往与野蛮、残忍相联系,狱警对待犯人是相当残忍的。而在当今社会,随着人权在全球的普遍化,监狱的劳教和改造方式越来越人文化,注重思想和道德改造,与此同时罪犯的改造环境和生活待遇也不断的提高。(4)法律监督机构。法律颁布以后,要想很好的执行就必须进行监督。在我国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的机关有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团体。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会议的程序对违法的国家机关提出仪案,罢免有关责任人员。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对法院、公安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5)民间法律工作机构。民间法律工作机构一般指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机构、以及民间仲裁机构。这些机构的显著特点非官方性和专业性。非官方性是指这些机构的活动与国家的政治活动相脱离,不体现国家的意志。专业性是指这些机构的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能够熟练地从事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事务。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律师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都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政事(事业单位)分离,我国的律师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已经成为独立机构,公证机构处于半独立状态,这不可否认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2.法律机制的组成部分

    (1)法律观念的培养机制。法律观念的培养机制是指通过法律教育和文化教育,来提高人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使社会形成法律观念。法律观念的培养机制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前提条件,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观念,那么执法者就有可能“变相执法”,而公众就会漠视法律的存在。(2)法律执行与遵守机制。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执行和遵守。在当今社会,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已是国际上的通例。法律在规范政治行为、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引导人民思想和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是实现上述功能的关键因素,因此加强对执法者的管理水平和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3)法律监督和保障机制。法律是意志的体现,也是利益的体现。在社会中,部分机会主义者总是将个人的利益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对立起来,并以此为理由来拒绝遵守法律。法律要健康运行就必须建立监督与保障机制,一方面,寻找和发现违法行为,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另一方面,恢复和矫正被破坏的法律关系,让受害者得到补偿,让加害者得到处罚。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破坏法律运行的行为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先进,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法律监督与保障机制建设。(4)法律修改、完善机制。法律不是万能的,是有缺陷的,滞后性、机械性和不周延性是其主要表现。法律修改、完善机制要求立法者积极参与民意调查,征求他们对法律的意见,并认真分析和调查意见形成的原因。对合理、科学的意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修订原有的法律,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律修改、完善机制是保障法律紧跟时代要求、增强法律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必要条件。

    三、我国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目前,我国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机制独立性较差。法律在运转过程中具有严重的依赖性,对行政权力及领导人有着很强的依附性。这种情形的后果就是权力对法律的压制、权大于法,以及权力对司法进行干预。(2)法律机制约束性较差。法律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在目前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社会上各种违法现象居高不下,违法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技术化,情节日益恶劣。另外,时常发生法律公职人员腐败现象。(3)法律机制执行性差。法律在运行中时常发生中断现象,一些地方不能够很好地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一些地方领导和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裁判和决定出面阻挠、拒绝执行。

    为解决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应当着重处理好法律与人、法律与体制的关系。众所周知,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的作用的发挥最终要落实在人身上。因此,一部法律是否科学与合理,其最根本的判断标准就是该部门法律是否符合人性。凡是与人性相符,体恤人情的法律都会得到人民拥护。在一个崇尚法律,相信法律的国度里,人们总是依据法律来处理纠纷,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与此相反,在一个厌恶甚至恐惧法律的国家,人们尽可能避免与法律接触。即使有法律依据,人们也加以变通灵活应用,法只是一种简单的工具而已。当法律于自身有利时,人们便想起法律;当法律成为活动的束缚时,人们便抛弃法律,以便寻找其他更加灵活的准则。过度灵活的准则不再是准则了,法律也不存在了。体制是一个国家政权运转模式,不同体制下,权力的运行是不同的。法律机制作为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在政治体制的地位直接决定着法律功能的实现。好的体制,有利于法律功能的发挥,也有利于人的素质提高。因此我国力求寻找好的政府体制,以保障法律的实现。

    其次,加强法律运转体制的建设。其一,把公证机关逐步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公证机关独立并不意味着放手不管,任其自由,其在从事业务活动时仍要受到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管。其二,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各种自律机构的建立,使其能够很好地监督管理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形成政府--自律机构--个体单位的监督管理模式。

    第三,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法律从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律顾问等。这些人员的素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素质,二是职业道德素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才和德。法律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只有经过专门学习和训练才能掌握和领会其要义。因此,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专业水准,否则将难以胜任。在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司法道德。司法道德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具有的品德,司法人员的司法道德水平直接决定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司法道德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第四,加强法律宣传,使普通民众知法、懂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现最终要取决于人。这里我所强调的法律宣传并不是单纯向民众灌输法律条文、条款,而是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宣传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把法律术语转化为普通百姓能够理解的鲜活语言,即把法律通俗化、鲜活化、人情化,使人们一看即知道,一听即明白。

作者:高键 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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