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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种类繁多、形态各异的民事纠纷案件快速上升。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如何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机能,如何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各类纠纷中合理配置,减少诉累,以达到纠纷解决效果的最优化,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统一,是目前应着重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进一步强化作为我国民事审判成功经验的司法调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司法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就各种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由法院监督执行,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调解作为司法机关用以缓和、化解经济、民事纠纷的一种手段,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独创,也是长期司法实践的总结。但长期以来诉讼调解在审理合同纠纷等商事案件中的适用尚不够广泛,其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究其原因,一方面,调解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社会矛盾尖锐、复杂,致使调解难度加大;再者,我们对调解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本文拟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调解的适用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调解解决合同纠纷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

    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主业,依法审理好各类诉讼案件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最直接、最基本的方式和手段。

    1.坚持“司法为民”,就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人民的疾苦放在心上,心中始终装着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司,这是由我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为民宗旨揭示了司法活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因此,在审判工作中,要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对当事人要热情、周到,要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民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企业的群体利益,和广大职工的个人利益也直接挂钩,涉及面广,影响大,如果能最大限度地做好调解工作,妥善解决经济往来纠纷,疏通生产、流通等领域的梗塞,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企业之间的矛盾,就会给企业带来无限生机,为社会消除不安定隐患,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这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最终体现。

    2.坚持“司法为民”,就要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活动,及时解决纠纷。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切实提高司法效率。要从根本上解决公正与效率问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及时解决民事纠纷案件,除了依法、公正裁判外,调解解决纠纷应是行之有效的举措之一。根据民事审判各阶段的特点,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用各种灵活方式进行调解,在庭前准备、庭审乃至宣判之前的各个审判环节做好调解工作,比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一块到庭时进行“即时调”;庭前证据交换时进行“举证调”;开庭审理时进行“开庭调”;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等,使调解在各个诉讼阶段发挥作用,调解一旦成立,就及时结案。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也避免双方当事人因矛盾激化而给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达到了息讼止争的目的。但在调解解决合同纠纷时也应避免盲目调解,强制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审判人员不能“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也不能单纯强调提高审判效率而忽视案件质量,因为案件质量是衡量每一个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因此,审判人员在调解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讲法论理,分清是非,不搞“和稀泥”的调解,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也要进行审查,纠正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议,平等对待和依法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解决合同纠纷是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的最佳方式

    司法效益就是审判工作对社会产生的整体效果和利益。审判工作讲求司法效益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法院社会地位和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需要。如何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使审判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调解解决合同纠纷的快捷性和调解确定义务的高履行率,恰恰既能获得最佳的解纷效果,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小司法资源的投入,最终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调解解决合同纠纷案件的快捷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经济目的。市场交易行为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流转的便捷与畅通,既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诉讼调解省事、省力、低成本和高效率运作的价值特点,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实现签订合同的经济目的。因此,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快捷性优势,使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妥善解决,是服务经济发展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

    2.调解协议的高履行率,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当事人的交易风险。民商交易活动中的风险自交易发生之日起即已存在,但实践中却不能排除交易风险实际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尽管这种交易风险一旦实际发生于诉讼过程中,仍应归属于交易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归责于人民法院。但在当前社会公众对诉讼和执行风险责任归属上仍存有认识偏差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调解协议的高履行率的优势,降低交易风险实际发生的系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因交易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对增强审判效果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均有着重要意义。

    3.适用诉讼调解审理合同案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创造最佳社会效果。讲求司法效益的基本要求是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财物的消耗,办最多的案件,保证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创造最佳效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主持进行调解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调解可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注重调解艺术,在事实和责任明晰化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工作,促进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便即时履行完毕,这样便可省略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程序,不仅节省时间、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减少无理缠诉,来信上访等事件的发生,避免“判决过多、过滥”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以及“一场官司十年仇”的负面效应。同时,纠纷的圆满解决,向社会传达了法院公正、便捷、高效处理案件的正确信息,扩大了诉讼调解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达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创新调解艺术是提高调解率增强审判效果的关键

    调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思想工作,审判人员要作好调解工作就要具备干好诉讼调解工作的事业心;为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诚心;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爱心;平等保护、不偏不倚的公心,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而调解成功与否除了上述要件外,关键还要讲求、创新调解艺术,应根据纠纷的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和灵活多样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调解率,增强审判效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诉讼调解实践和合同案件的自身特点,笔者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实践中,除应遵循诉讼调解工作的一般规律外,还应注意把握好以下方式和方法。

    1.把握好调解脉搏,适时调解。调解工作可依法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因此,调解艺术也就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掌握调解时机,把握好调解脉搏是提高调解率增强审判效果的关键。当事人参与调解时往往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口若悬河,企图“先入为主”,以此赢得主动权;二是沉默寡言,竭力掩饰自己对调解的反映,“以静制动”企图捞到更多的好处。因此,这就要求审判人员从调解开始就要全面搜寻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掌握双方的调解思路和“底线”,把调解目标制定得详尽具体,还要对调解中由于当事人言辞过激或者“价码”取舍等原因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作出客观评断,在查明争议事实、是非责任后,修正、完善调解方案,适时调解,化解冲突,以达到调解目的。

    2.潜移默化,引导、激励当事人以促成调解。调解工作是使当事人接受调解人员的观点,改变其错误观点的工作,接受的过程就是一个潜移默化、逐渐渗透的过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无法与婚姻家庭等传统民事案件相比,后者可以利用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去做调解工作,前者只能是完全依据证据事实为基础进行。由于客观上证据事实与案件客观真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当事人在最初接受调解时往往心理不平衡,特别是受到损害一方,心理更不平衡。因此,审判人员在做调解工作时首先要对当事人的冤诉耐心倾听,让其将愤懑彻底宣泄,再给予充分理解,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和解脱。然后引导其自我反省、换位思考,向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等,帮助当事人纠正错误理解,澄清模糊认识,引导当事人站在法律的角度去认识问题,并形成对案件客观合法的处理意见。最后要激励当事人勇于承认过错,承担责任,对已失去的利益或未能获得的利益泰然处之,这样才会使双方冰释纠纷,最终促成调解。

    3.充分运用附条件协议,防止“恶意调解”现象出现。近年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和社会不良风气等因素的影响,诉讼调解中债务人“恶意调解”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不仅挫伤了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积极性,同时,也使案件的审判效果受到很大影响。对此,在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中,可适当采取防范措施,运用附条件协议,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意调解”现象出现。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或自行掌握的情况,建议在一方当事人作出实体让步的协议中,将全面履行协议作为让步部分内容生效的条件,予以载明,以保证义务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仍有向法院申请强制义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这样不仅可防止“恶意调解”给权利人带来的诉讼风险,避免诚信危机现象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增强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积极性,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是诉讼调解合法适用的保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诉讼调解合法适用的保障。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1.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法官的头脑,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使诉讼调解依法进行的前提。作为法官,首先要具备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才能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将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平时不断加强政治学习,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方向,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以保障人民利益为首任,才会将审判工作做好,也才会使诉讼调解工作不偏离方向。

    2.严格法官的准入条件、优化法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专业化水平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司法乃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这种活动主要是由法官来独立完成的,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快速的反应处置能力等。随着社会进步、科学的快速发展,案件类型特别是民事纠纷案件千差万别、错综复杂,法官要使最终解决的利益冲突关系得以理顺,并使之合法调解,化解纷争,法官在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有多种学科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因为,诉讼调解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间调解,如不能做到精通法律,具有广博的知识面,丰富的社会和生活经验,较强的社会洞察力,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就不知如何下手。因此,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案件的合法调解率,在选人、用人上是关键之举。对现任法官进行在职培训教育,加强法官的理论研讨,使其将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提高业务素质是有效举措。

    3.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是有效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使诉讼调解合法适用的保障。人民法官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在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要大力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意识,养成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良好作风,增强廉洁、公正、正义和效率意识,工作中,秉公办案,刚直不阿,不为金钱利益所诱惑,做到一身正气,清廉如水,这是赢得当事人信任和尊重,做好调解工作的保障,也是使诉讼调解合法适用的保障。

   作者:田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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