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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见问题问答
发布日期:2009-07-14    作者:110网律师
1、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 ()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何做伤残鉴定?
答: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或者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获得批准后,持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片子等相关材料前往批准机关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2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
 
3、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4、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营养费单据、辅助器具费单据、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护理费证明、误工证明、后期治疗费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车损物损证明,死亡的还需要死亡证明。
5、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答: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带来精神伤害可能要远远大于财产损失,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正确引导当事人处理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有鉴于此,在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要求律师不但要在起诉时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当事人节约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更要在诉讼进程中认真洞查诉讼当中的细节性变化,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随时调整诉讼方略,在庭审中从不同的角度向法官阐明当事人所受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最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6、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因人身损害赔偿协商不成,最终走向诉讼解决纠纷时,选择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特别重要,因为同一事故不同地方法院的判决赔偿结果可能相差甚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下赔偿项目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丧葬费;
  4、死亡赔偿金;
  5、误工费。
  不同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的差别,直接影响受害人获赔数额的多少。举个简单的例子:河南省的甲在河北省与北京的乙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乙负全责,则甲的亲属可选择到乙住所地北京的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河北的法院起诉,但由于河北与北京赔偿标准不同,造成诉讼结果的差异,按2008年的赔偿标准比较如下: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北京法院
439780
23253.5
河北法院
233810
9955.5
  可见,死亡赔偿金北京比河北高出205970元,约为河北标准的1.88倍;丧葬费北京比河北高出13298元,约为河北标准的2.34倍。
  律师提示:赔偿权利人在选择诉讼法院的时候要特别慎重,最好是向专业人士了解各管辖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的差异以及案外因素、执行状况、异地诉讼成本等情形后,再综合考虑,选择一个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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