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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
发布日期:2009-07-13    作者:杨德明律师
 
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然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应具备如下条件: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2,相对人与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成立和有效的条件。在表面形式上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大致包括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但事实上被代理人并未向该代理人授予代理权。2,被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授权不明,致使被代理人在违反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真实意思,或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与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3,被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终止后,未采取收回代理证书,声明代理关系终止,致使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终止而继续与其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4,相对人须是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对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不明知,已经尽到一般的 注意义务,审查了代理人都的代理资格,主观无过失。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如果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对本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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