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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诉讼风险
发布日期:2003-11-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众所周知,波涛汹涌的股市有一句耳熟能详的“提示语”: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其实,风险不单纯是一个商业概念,无处不在的风险并不仅仅存在于股市,在诉讼领域同样存在形形色色的诉讼风险。胜诉或许是当事人最大的诉讼收益,而败诉则无疑是当事人最大的诉讼风险。

  所谓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据媒体报道,北京、上海等地法院最近纷纷推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将常见的若干诉讼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让打官司的当事人作好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动预期。诚然,在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的背景下,在倡导“对簿公堂”式现代诉讼理念的同时,也应提示人们认真对待诉讼风险。

  一般而言,“证据”和“时效”是诱发诉讼风险的两大主要因素。“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通行的举证规则,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举证或举证不完整,自然应当承担败诉后果。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是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心理准备。当前,不少法院都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能预知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潜在的风险,此举无疑彰显了法院的服务理念,凸显了现代法院的司法服务和司法指导功能,昭示着现代法院愈来愈重视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总体上讲,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可以降低诉讼风险的不可预期性,实现诉讼风险可预期性的最大化,使当事人有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足够的心理准备,进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也应当本着对当事人权益负责的诚信态度,协助当事人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

  让当事人理性、慎重地选择诉讼方式,可以视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的“潜台词”。诉讼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惟一途径,仲裁、调解等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择性方式。在是否选择诉诸法庭这一问题上,当事人的确有必要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以尽可能小的代价解决纠纷,以尽可能小的风险完成诉讼。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讼累,防止诉权的滥用,也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题中应有之义。

  诉讼风险在律师的风险代理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高风险高收益”的经济学原理在风险代理中表现得最为纯粹。在风险代理中,风险代理人可能获得高于普通代理的代理费用,同时,风险代理人也可能直接面对这样的诉讼风险:一旦败诉,风险代理人可能非但得不到任何代理费用,并且可能自己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一言以蔽之,官司的输赢不仅取决于纠纷自身的是非曲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诉求的合情合理,而且取决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是否具有未雨绸缪式的诉讼风险意识,取决于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及相关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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