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诉法院的浮光掠影――浩诉太阳石油营销有限公司案点评
发布日期:2009-07-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傅郁林
本案涉及到在美国复杂的法院体系中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积极冲突出消极冲突问题。这一问题若浅着笔墨加以介绍恐怕反而混淆视听,本文只能就其上诉法院进行浮光掠影式的简单介绍。
被本书译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法院,其英文为“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英文缩写为D.C.Cir.)”。与这一法院平列的,是在位于全国其他11个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这些法院由国会于1891年设立于根据地理划分的司法巡回区,因此又称为巡回法院,除哥伦比亚特区外,其他巡回区法院均按数字进行编号,比如“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Nineth Judicial Circuit(英文缩写为9th Cir.)”为第九巡回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联邦上诉法院或巡回法院最初被称为“巡回上诉法院”,台湾和大陆一些学者在翻译时沿用了这一名称,但由于这种名称易与1982年设立的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1]相混淆,为了区别起见,现在一般将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译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而将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译为“联邦上诉法院”或“美国上诉法院”。本书通译为“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在联邦司法系统中为中级上诉法院,亦即处于初审法院和终审法院之间的一种上诉法院,其基本职能是审查由那些在司法体制中隶属于它的法院或行政机构作出的裁决,其案件有三个来源:主要来自仅具有联邦司法管辖权的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即“联邦地区法院”,或来自行政机构,这些行政机构,如税务法院、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局等等,依法行使准司法权,也有少数案件来自那些同时具有联邦和地方司法管辖权的特殊地区法院。这项权力即所谓“上诉管辖权”(appellate jurisdiction)。这是一种强制管辖权(mandatory jurisdiction),即,每一个上诉于联邦上诉法院的案件都必须受理。与此相应,位于美国联邦司法体系金字塔结构塔尖的联邦最高法院则有权选择决定对哪些案件进行复审,称为“裁量管辖权”(discretionary jurisdiction)。在本书引用的判例中出现“申请调卷复审”(cert.)即源于此。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将其调卷复审的数量控制在300件以内,所以每年总数约在5000件的调卷令申请大部分都被驳回。
在州法院系统,上诉法院的名称各异。位于各州司法制度体系塔尖的,亦即终审法院,通常跟联邦体系的终审法院一样,被称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而马里兰州和纽约州则称之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其他一些州还有其他名称。在高级法院之下,各州设立的中级上诉法院(intermediate courts)多数称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但有几个州使用了其他名称,例如纽约州称为“高级法院上诉庭(Appellate Division,Suprem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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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级法官的称谓也有所不同。在“最高法院”任职的法官常常被冠以Justice (法官)的正式头衔。主持法院的官员被称为Chief Justice (首席法官)。而那些参加“上诉法院”合议庭的人则通常被称为Judge(法官)。
根据上诉案件的性质和案件来源不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称谓也不一样。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比如寻求对初审法院(trial court)判决进行审查的一方,一般被称为上诉人(appellant),而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被上诉人(appellee)。在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获得上诉许可的案件中,那一方当事人通常被称为“申诉人”(petitioner),而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答辩人”(respondent),参见本书中第520号工会诉劳动关系委员会案。
作为审查法庭或复审法院(review court),联邦上诉法院几乎将全部注意力放在决定其他法庭的裁决是否应当确认、推翻或以某种方式加以修正。美国上诉法院的职能及上诉法官的行为规范与初审差异很大,《联邦上诉程序规则》是与《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并行的独立法律,而不是象大陆法国家一样作为整部民事程序规则的一编。上诉法院与陪审团无涉,因为陪审团的职能是决定事实问题,而上诉法院不负责决定事实问题,他们关心的是应当支持初审法院的结果还是将它弃之一旁,而这是作为法律问题来确认的。上诉法院判决案件时只考虑那些由初审法院法官和陪审团认定过的事实,他们几乎不接受另外的证据而是根据在初审中制作的“记录”(record),这些记录通常包含一份口头证词录音带(或者其中的几个部分)、诉状、动议、及其他在初审法院出示过的书面文件。有些法院作用初审过程的录相带取代。除记录外,上诉法院还接受和考虑当事人代理人的争辩,这些争辩有时记录在被称为法律理由书(brief)的书面文件里,有时在公开法庭上口头陈述,有时则二者兼备。这些特点使它们区别于那些以审理第一审案件而著称的初审法院,初审法院的基本任务是在案件启动司法体系的时候对案件行使裁判权,听取证人证词和接受诸如书证、物证这样的其他证据,确认每个案件的事实(常常包括在一堆相互矛盾的证据中进行评价),并针对这些事实适用法律以作出对一方或另一方有利的判决。行政机构在那些处于他们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发挥着一种相似的第一审功能。
与适用法官独任审判的初审法院的另一差异在于,上诉法院通过多个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而集体地发挥功能,通常是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根据上诉法院的类型和待决定事项的性质,合议庭还可能由全体九位法官组成,称为“全员合议庭”或译为“满席审判庭”(en banc)。这在本书中许多案件中都有所提及,通常是为了维护受讼上诉法院内部各判决之间及该院与最高法院判决之间的一致性或者案件涉及特别重要的法律问题时,才适用满席审判,《美国联邦上诉规则》第35条对满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美国,通过司法判例创设法律以及通过司法审查程序干预政治事务主要是在上诉法院进行的,因此,除了集中众人智慧、分担法官压力等等通常意义之外,美国的合议庭在避免法官个人政治倾向或偏见方面的价值是独特的,而且在司法金字塔上位次越高的法院合议制的作用就越突出,参加案件合议的法官数目也相应越多,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由全部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的。
【注释】
[1]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是在这12个联邦上诉法院或巡回法院之外设立的两个具有特别管辖权的全国范围的上诉法院之一,位于华盛顿,但管辖权不限于区域,对专利、商标及其他特定案件行使全国性的管辖权(另一个是权利申诉法院,对于各种针对政府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例如本书伯特尔案中的巡回法官戴维斯即来自这一法院。
[2]] Daniel John Meador & Jordana Simone Bernstein,上引,第6-7页,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