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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孙”论——蒙古法渊源考之一
发布日期:2009-07-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蒙古民族是中国历史上北方草原游牧狩猎民族之一,学界根据《魏书》及旧、新两《唐书》记载认为,蒙古族的直系祖先是与历史上的鲜卑、契丹同属一个语族的“室韦”各部落。蒙古这一名称最早在《旧唐书·北狄传》中被称为“蒙兀”。正式的“蒙古”名称则始见于宋人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243所引《炀王江上录》。又据清代满语对“蒙古”一词的发音“monggo”推知,此译名当是金代女真人对蒙古的称呼。〔1〕蒙古人以狩猎·游牧作为基本的生产方式,居无定所,随水草而迁徙。〔2〕辽金之际,中国北方广大的草原地区存在着若干个游牧政权,它们之间各自为政、互不统属,蒙古则是其中崛起相对较晚的一个。然而,它以后来居上的姿态,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汗权政治实体,最终完成了统一高原各部的历史使命,并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继唐朝以后的又一次大一统格局——元朝的建立。
  本文以蒙古高原统一前后为研究范围,以蒙古早期“习惯法”为研究对象,重点考察在蒙古社会被称之为“约孙”的产生、涵义及其功能。
  “约孙”释义
  众所周知,习惯并不是法律,换言之,习惯也不等于习惯法。美国当代比较法学者H.W.埃尔曼教授论述:“把单纯的习俗(habits)与习惯法区分开来的是后者背后的强制性力量”〔3〕。“习惯法”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它的雏形是人们经由原始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共同约束力的习惯。习惯上升为“习惯法”,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国家代表社会公共秩序以强制手段要求那些已经达成社会共识的“习惯”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利益的行为规范。因此,对这些“行为规范”的故意触犯,便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包括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破坏,在古代蒙古社会,则是对人们长期奉行、遵守的“约孙”的违反。“约孙”是蒙古社会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其背后依托着强制性的力量。
  蒙古人自古就有许多世代相传的“yusun”(蒙古语音译“约孙”),通常汉译为“习惯”。“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老的习惯,有“理”、“道理”的含义〔4〕,在元代汉语里约孙又译为“体例”〔5〕,是蒙古人古来据以评判是非的标准、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和遵守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其中,有些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立国规模的出现,便成为蒙古大汗立法的参照依据而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成为国家依靠强制手段维护统治秩序的行为规范。正如埃尔曼指出的“习惯是一种不仅最古老而且也最普遍的法律渊源。”〔6〕蒙古人的这些古来的“约孙”也作为“习惯法”成为蒙古法——“札撒”的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另一些“约孙”则随时代延续下来,虽然没有演变成为蒙古汗国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但它们已与国家颁布的法令具有同样的社会调节功能,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里已经占据了与法律(札撒条文)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蒙古社会真正的“习惯法”。“约孙”,根据其内容及产生途径之不同,大致可按以下类型进行划分。
  “约孙”的由来
  (一)来自蒙古先民自然禁忌的“约孙”
  “蒙古人有这样的习惯:春天和夏天,任何人都不在光天化日之下坐于水中,不在河中洗手,不用金银器汲水,也不把湿衣服铺在草原上,因为按他们的见解,这样会引来雷电大劈,而他们〔对此〕非常害怕,会害怕得落荒而逃。有一次,合罕(按:窝阔台)和察合台一起出去打猎,他们看到一个木速蛮(按:伊斯兰教徒)坐在水中洗澡,在习俗上不放过〔一点〕细节的察合台,想要杀掉这个木速蛮。……”〔7〕
  这条古老的习惯显然来源于自然禁忌,而且,它已经作为“习惯法”为蒙古人所遵守。蒙古人最初生活在森林之中,后移居草原,一直以游牧、狩猎作为其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方式,庞大的畜群难以计数,这就决定了他们对自然水源的绝对依赖关系。如《黑鞑事略》所述:蒙古人居徙“迁就水草无常,……得水则止,谓之‘定营’。”说明他们对自然环境的绝对依赖情形。赵珙《蒙鞑备录》中也记载了蒙古人因珍惜水源而形成的古老风俗:“其俗多不洗手而拿擢鱼、肉,手有脂腻则拭于衣袍上,其衣至损不解浣濯。”“鞑人……其为生涯,只是饮马乳以塞饥渴,凡一牝马之乳,可饱三人。出入只饮马乳。”〔8〕从侧面反映了因高原水源有限对蒙古风俗习惯的影响。因而随意污染河流、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便会受到禁止。蒙古人相信“长生天”的存在,据《黑鞑事略》徐霆疏:“鞑人每闻雷霆,必掩耳屈身至地,若躲避状。”另据约翰·普兰诺·加宾尼出使蒙古国亲眼目睹所作的记述:“仲夏的时候,当别的地方正常地享受着很高的热度时,在那里却有凶猛的雷击和闪电,致使很多人死亡。”〔9〕这与蒙古人所处地理环境有关:居处高原,旷野无垠,大自然有充分施展淫威的空间。所以,借助天的力量来实现这一约束目的便可奏效。在成吉思汗立法颁行的“大札撒”条目中,就有“于水中、余烬中放尿者,处死刑”〔10〕之条。古老的习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具体化为法律条文,而在原有意义上的“习惯”仍然继续对社会有约束性作用,这就使得一条远古的“习惯”因时代的进步而兼具双重社会调节功能。这是蒙古社会特殊的历史现象。因而,在特定的时期,演变成为法律条文的“习惯”并不丧失其本身作为“习惯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二)来自蒙古社会传统观念的“约孙”
  “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来的习惯早已为人们所熟悉并世代沿用。在成吉思汗最初被推举为蒙古部大汗时,曾发誓道:“我决不让祖居沦丧,决不允许破坏他们的规矩、习惯(yusun)!”〔11〕大蒙古国建立之后,成吉思汗颁布了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大札撒》,然而札撒的内涵较之约孙要狭得多,约孙在具体的法条之外有更丰富的涵义,调节着蒙古社会的各个方面。“约孙”不是代表个人意志,而是社会意志的反映。若违背“约孙”,即违背“道理”,因而为社会之“理”所不容。打一个较为接近的比方,在古代蒙古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约孙”的位置大致相当于中原王朝“礼”的范畴,它并非由哪一位立法者人为制定,而是与蒙古社会相伴而生。“约孙”是从蒙古人祖先那里继承来的,无需为它确定任何法律形式就具有对社会的约束性力量。所以,在成吉思汗《大札撒》产生以后,“约孙”仍然与之平行使用,共同作为调节蒙古社会的行为规范。如,蒙古人传统观念尚右,故而有“系鞑主之颈,骑而相向者,其左而过则谓之相顺;食人以肉,而接以左手则谓之相逆。”〔12〕有学者论述中原王朝的“礼”是中国古代的习惯法,认为礼“不仅具有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而且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3〕“约孙”作为蒙古社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也兼具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性。从成吉思汗的一段训言就能反映出“约孙”的这一特点:
  “凡是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大人物信用奴仆(gulam)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yusun)和法令(yasa),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14〕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为建立这样一套家族制社会的秩序,仅靠成吉思汗的“法令”即“札撒”并不够,还应同样重视古来的习惯即“约孙”(按:在此“约孙”已经具有习惯法的表现形式)。为保障这一秩序的实现,他以咒语的方式规定了轻视“约孙”和“札撒”的后果。实际上,这不仅约略地折射出蒙古时期法律文化的原始性,主要表明的是蒙古汗国从大汗到一般普通民众,在已经将“约孙”认可为普遍的“社会意志”的基础上,同时又把它当作经过国家认可并表现为“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在它的背后,表明是依托着国家的“强制性力量”的。源自于蒙古人传统观念的“约孙”,在蒙古社会具有相当强的习惯性势力,它作为通行于全社会的“习惯”,还作用于蒙古人的婚姻习俗方面。
  蒙古人在氏族社会时期就通行“族外婚”习惯。据《史集》叙述,成吉思汗七世祖土敦篾年有九个儿子,“他去世后,留下一个名叫莫拿伦的妻子,她是这些儿子的母亲。他的儿子们,娶了各地、各部落的姑娘〔为妻〕后,便按照习惯上的女婿的权利,〔从一个部落〕去到〔另一个部落〕。”〔1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父家长制的确立,蒙古社会曾经盛行一段时间男子从其他氏族或部落“抢妻”的习惯,这一时期与“血族复仇”时期大致重合。椐《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母亲诃额伦即系其父也速该从篾儿乞人那里抢得;后成吉思汗之妻勃儿帖又被篾儿乞人以“复仇”的方式抢走。〔16〕这种习惯一直影响到大蒙古国建立以后。根据鲁不鲁乞看到的情形:“当任何人同另一个人达成一项交易,娶他的女儿为妻时,姑娘的父亲就安排一次宴会,而姑娘则逃到亲戚家里躲起来,……于是他和朋友们到处寻找她,直至找到了她,这时他必须用武力把她抢过来,并把她带回家去,佯装使用暴力的样子。”〔17〕古老的婚姻习俗仍然象征性地残留到蒙古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多,蒙古社会的婚姻习俗发展到以经济能力为后盾的“购买”形式。鲁不鲁乞说:“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可能有妻子。”加宾尼谓:“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个妻子,一个人有一百个妻子,另有人有五十个,还有人有十个——一个人多些,另一个少些。”这实际上是蒙古社会从古代继承而来的“一夫多妻”制。这种制度在蒙古社会的完善是以成吉思汗的军事扩张政策为前提、以蒙古习惯法的保护为条件发展来的。《黑鞑事略》云:“霆见其俗:一夫有数十妻或百余妻,一妻之畜产至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繁衍,不许有妒忌者。”〔18〕蒙古社会男子可以无限地娶数个妻子,而限制条件仅以“遵守一亲等、二亲等以内之血亲不得结婚的风俗,但是不遵守姻亲之间不得结婚的风俗。”〔19〕父兄过世,则可以“收继庶母、叔婶、兄嫂”〔20〕,这种习惯一直延续到元末,为蒙古法文化中的一项特殊内容。
  当传统观念的“约孙”被赋予“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之后,它在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的习惯法。加宾尼陈述了这一问题:
  “他们有一条法律或者一种风俗,如果发现任何男人和妇女公开地通奸,就把他们处死。同样的,如果一个处女同任何人私通,他们就把男女双方都杀死。”〔21〕
    这些习惯法直至被蒙古国家确立为成文法的法条。鲁不鲁乞与彭大雅均有同样的记述:“谋杀以及与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妇女同居,他们都处以死刑。”〔22〕“相与淫奔者,诛其身。”〔23〕以蒙古人传统习俗为渊源的道德观念经法律的认定被写进了成吉思汗《大札撒》。
  (三)来自北方游牧民族宗教信仰的“约孙”
  萨满教“万物皆有灵”观念在蒙古社会流行很长时间,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曾占据重要地位,“约孙”有一部分即缘起于这种宗教信仰。原始的宗教信仰常常导致迷信禁忌,人们由此演绎出类似一般性的认识——尽管这种认识带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非科学性——进而形成若干带有约束、限制功能的行为规范,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同并遵守。这便是部分“约孙”来源于宗教信仰的途径。
  如前文所述蒙古人对火的崇拜与禁忌,即来自古老的宗教信仰。德国学者海西希的研究:“蒙古人以‘火神’的形式崇拜火,确保丰年、保护财富和畜群的使命便落到了火神头上。使火成为神圣不可侵犯和应该受到崇拜,这是蒙古人中最为古老的宗教观念之一。”〔24〕诚如所言,在蒙古人的观念中,“火”已经被神格化。他们对“火”的崇敬与期望表现在当他们利用“火神”的时候是有一套严格的宗教仪式的。当家族有人死掉的时候,与他有关的所有的人或物都被认为沾染了不洁或不祥之物,一定要全部经过“火神”的净化和消弭。
  加宾尼描述他所见到的情形:“死者的亲属和住在他的帐幕内的所有的人都必须用火加以净
  化。这种净化的仪式是以下列方式实行的:他们烧起两堆火,在每一堆火附近树立一枝矛,用一根绳系在两枝矛的矛尖上,在这根绳上系了粗麻布的布条;人、家畜和帐幕就在这根绳及其布条下面和两堆火之间通过。有两个妇女在两边洒水和背诵咒语。……”〔25〕
  “火”不仅具有净化消弭具体不洁之物的功能,它还能消除人们由于违背“约孙”而带来的罪恶,这表明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部分充当执行裁判的手段。
  根据加宾尼的记载:“倚靠在鞭打马的马鞭上(他们不用踢马刺,而用马鞭),用马鞭去接触箭,捕捉或弄死小鸟;用马笼头打马;用另一根骨头去打碎一根骨头;把奶或任何饮料或食物倒在地上;在帐篷里面小便。所有这些,也都被认为是罪恶。如果一个人故意做这些事情,他就要被处死。如并非故意,他必须付一大笔钱给占卜者,占卜者即为他涤除罪恶,并携带帐幕和帐内各项物件在两堆火之间通过,以祓除不详。但是,在这种涤罪仪式举行以前,没有一个人敢进入帐幕,或把帐内的任何东西拿走。”〔26〕
  “火”的神圣不仅使蒙古人感到崇敬,同时又产生畏惧心理。“如果有‘火’从天空降落到牲畜或人身上(这种事情在那里是常常发生的),……他们认为是不洁或不祥的任何同样的事情降临到他们身上,他们必须由占卜者以同样的方式加以净化。他们几乎把他们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这些事情上。”〔27〕
  对火的崇敬与畏惧导致产生一系列有关“火”的“约孙”,甚至出现在“札撒”法条之中。如“以小刀去接触火”、或“在火旁用斧子砍东西”以及“跨越炊事用火”均为在禁之列,故意触犯上述法禁的最高处刑皆为死刑。〔28〕蒙古国时期“遗火而热地者,诛其家”〔29〕的法禁,已发展成为极端严酷的刑罚规定。
  如果对每一条源于宗教信仰的“约孙”都试图找出其成立的依据,不仅不必要,而且也是很难做到的。如蒙古“国禁”有“履阈者,诛其身”〔30〕的规定,“履”:“踩、踏”之义,“阈”:“门槛”。意即“踩、踏毡帐的门槛,会惹来杀身之祸。”这条禁忌显然来自萨满教万物有灵的信仰。蒙古人对外国来到的使者,预先均进行不得触犯国禁的教谕。加宾尼出使蒙古时,每次谒见一位首领之前,都要受到警告:“不要踩到门槛上面!”对此,加宾尼描述到:“我们极为小心,因为凡是有意踩着任何首领帐幕门槛的人,都要被处死刑。”  根据加宾尼的叙述:
  “如果任何人吃入一口食物,由于不能咽下去,而把它吐出口外,那么就要在帐幕下面挖一个洞,把他从那个洞里拖出来杀死,决不宽恕;同样,如果一个人踏着属于任何首领的帐幕的门槛,他也被以同样方式处死。”〔31〕
  蒙古人对故意违反“约孙”的惩罚措施规定得如此之严厉。故在这个意义上的“约孙”已经是蒙古社会的“习惯法”。
  (四)来自蒙古人狩猎、战争的“约孙”
  蒙古人原本出自狩猎民族,在某种意义上,狩猎与战争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云:“当他们不打仗时,他们老那么热衷于狩猎,并且鼓励他们的军队从事这一活动:这不单为的是猎取野兽,也为的是习惯狩猎锻炼,熟悉弓马和吃苦耐劳。”狩猎过程中,蒙古人有一套严格的行动计划和组织纪律,对官兵的要求与战争完全一样。
  “他们花一个月、两个月或三个月的时间,形成一个猎圈,缓慢地、逐步地驱赶着前面的野兽,小心翼翼,惟恐有一头野兽逃出圈子。如果出乎意料有一头破阵而出,那么要对出事原因作仔细的调查,千夫长、百夫长和十夫长要因此受杖,有时甚至被处极刑。如果有士兵没有按照路线(蒙古人称之为捏儿格“nerge”)行走,或前或后错走一步,就要给他严厉的惩罚,决不宽恕。”〔32〕
  这些在原始狩猎活动中形成的一整套近似于作战的原则,如果没有“强制执行”为其作保障,则无论狩猎的成功还是战争的胜利都是难以想象的。
  成吉思汗大蒙古国时期,国家对外战争已成为最重要的活动。每逢遇有重要的战事,军队出征前照例要举行军前誓师。仪式进行过程中,在强调“札撒”的同时,则必定要重申古老的“约孙”。这些与战争相关的“约孙”,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背后一定表现为“强制性的力量”,是绝对不得违反的。1219年西征花剌子模国前夕:“成吉思汗对诸子及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进行了任命和分派。他召集了会议,举  行了忽里勒台,在他们中间对〔自己的〕领导规则(ain)、律令(yasa)和古代习惯(yusun)重新作了规定后,便向花剌子模王国出征了。……”〔33〕
  上文中的“律令”即成吉思汗“札撒”。在这样隆重的军前誓师大会上,古代习惯——“约孙”——与“律令”同样作为全体将士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而被    加以强调。出征的将士们,对成吉思汗的“札撒”若有违犯,一定要受到法律的  制裁。而在同样的场合下违反“约孙”,也要受到制裁。“约孙”与“札撒”具有共同的以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的特点。这样的例证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如,“捶马之面目者,诛其身。”〔34〕“马”作为蒙古人在草原上重要的交通工具、战争的武器,自当受到特殊的保护。赵珙云:“牧而庖者,以羊为常,牛次之,非大宴会不刑马。”〔35〕非但马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爱屋及乌,甚至连“倚靠在鞭打马的马鞭上,用马鞭去接触箭,捕捉或弄死小鸟,用马笼头打马”等等,都是罪恶,若故意触犯之则会被处死。这些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在他们长期的生产、生活以及战争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行为规范,终于发展成为古代军事游牧民族特殊的刑事立法。
  统治者的“约孙”利用
  当蒙古高原统一的序幕还远未拉开的时候,高原的各个部均相对独立地狩猎、游牧于有限的区域内,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包括生产方式在内的文明进程、宗教信仰等诸多差异,在他们的社会内部都有着自己长期通行、遵守的习惯,这些习惯即相当于蒙古社会古来的“约孙”。《世界征服者史》云:“当蒙古各部归并于他(成吉思汗)的时候,他废除了那些蒙古各
  族一直奉行、在他们当中得到承认的陋俗;然后他制定从理性观点看值得称赞的法规。”〔36〕其实,从法文化角度看,统一之前高原各部的文明进程,蒙古部反而相对要落后一些,而志费尼所说的其他各族“一直奉行”所谓“陋俗”,未必确如其说。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成吉思汗制定这些“理性的法规”,实际是一次正式的立法活动,其内容应该不仅仅是“札撒”,还应包括对古来的习惯(指统一前蒙古各部各行其是的习惯)的整理、取舍。对此,学界历来未予以重视,只注意到“札撒”的颁行而忽略了“约孙”的统一整理问题。《史集》叙述了成吉思汗的“足资垂训的言论”:“……将来,直到五百年、千年、万年以后,只要嗣承汗位的后裔们依然遵守并永不改在全体民族中普遍沿用的成吉思汗的习惯(yusun)和法令(yasaq),上天将佑助他们的强国,使他们永远欢乐。”〔37〕这里,“约孙”和“札撒”都是在成吉思汗的名义下相提并论的。另有成吉思汗训言:“国君嗜酒者不能主持大事、颁布必里克(按:训诫)和重要的习惯法(yusun)”。〔38〕可见,“约孙”仍然可以由国君颁布。然而,我要说明的是:“约孙”并非人为制定而来,而是由蒙古人自古就一直沿用的习惯发展来的,是人们生活在那个时代据以行事的“理”或“道理”。在蒙古各部统一之后,又经成吉思汗按国家的需要重新归纳、作出取舍并公布于众,业经国家认可并赋予了法律效力,作为“习惯法”,与“成文法”──“札撒”共同使用。在成吉思汗统治初期,国家每逢大事,则一定二者同时强调。这显然是以成吉思汗为代表的汗室为巩固统治政策、维护统治秩序,利用那些本来对社会就有约束力的经年久远的古来“约孙”,再附加上国家的强制力,便形成了符合蒙古社会实际情况的习惯法。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黄芝英)
  注:
  〔1〕参韩儒林《穹庐集》第145页。上海出版社,1982年。又见韩儒林《元朝史》上,第4~7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
  〔2〕〔南宋〕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云:“其居穹庐,无城壁栋宇,迁就水草无常。鞑主徙帐,以从校猎,凡伪官属从行,曰‘起营’。牛马橐驼,以挽其车,车上室可坐可卧,谓之帐舆。舆之四角,或植以杖,或交以板,用表敬天,谓之饮食。车派而五之,如蚁阵,萦纡延袤十五里左右,横距及其直之半,得水则止,谓之‘定营’。主帐南向,独居前列,妾妇次之,伪护卫及伪官属又次之。凡鞑主猎帐所在,皆曰‘窝里陀’,其金帐凡伪嫔妃与聚落群起,独曰‘大窝里陀’者,其地卷阿,负坡阜,以杀风势,犹汉移跸之所,亦无定止,或一月或一季迁耳。”王国维笺证本。文殿阁书庄。民国25年。
  〔3〕〔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第43页,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出版社,1990年。
  〔4〕  〔明〕火源洁:《华夷译语》上,《涵芬楼密籍》第四集,洪武二十二年,明经厂刻本。
  〔5〕  《元朝秘史》卷9,216节。《元朝秘史》,原名《忙豁仑·纽察·脱卜察安》(《Monggol-un  Ni'uca  Tobca'an》蒙古秘史),作者佚名。书后题成书“鼠儿年七月”,对此学界尚无最后定论,仅根据书中对成吉思汗、窝阔台前期活动内容的记述,推论为1228~1264年中的某一个“鼠儿年”。原书为畏兀儿体蒙古文,明初以汉字音写蒙古文,以之作为教材,分全书为二八二节,每节后附译文,定名为《元朝秘史》。今各版本中以《四部丛刊》本(十二卷顾广圻本)较好。
  〔6〕  埃尔曼前揭书,第43页。
  〔7〕〔波斯〕拉施特:《史集》卷2,第85、86页。拉施特,13-14世纪波斯政治家、史学家,先后受伊利汗合赞(1295~1304)、完者都(1304~1316)之命修撰《史集》,原文为波斯文,现有余大钧师、周建奇据俄文本转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有关蒙古人起源问题的记述,见《史集》卷1-1,第11页。另:《史集》引文中的方括号〔〕内的文字,系原俄译者所
  加。以下同。
  〔8〕《蒙鞑备录》第32、61页。
  〔9〕〔英〕道森:《出使蒙古记》《蒙古史》第6页。1245-1247年,葡萄牙人约翰·普兰诺·加宾尼奉教皇英诺森四世之命出使蒙古,返回欧洲后向教皇提交的旅行报告,题为《被我们称为鞑靼的蒙古人的历史》,记录了有关蒙古人的地理位置、风俗习惯、国家起源、军事装备以及战争特点等等,被收集在道森《出使蒙古记》中,对蒙古史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今有吕浦译、周良霄注汉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10〕  成吉思汗《大札撒》条目,转引自俄国梁赞诺夫斯基书:《蒙古惯习法の研究》,日本东亚经济调查局译,1935年。
  〔10〕〔14〕〔33〕〔37〕〔38〕《史集》卷1-2,页178、354、272、355、358页。
  〔12〕〔18〕〔23〕〔29〕〔30〕〔34〕    《黑鞑事略》第83、101页。
  〔13  参栗劲、王占通:《略论奴隶社会的礼与法》,《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
  〔15〕《史集》卷1-2,第18页。
  〔16〕  《元朝秘史》卷1,节54、55;卷2,节102。
  〔17〕  道森:《出使蒙古记》《鲁不鲁乞东游记》第122页。十三世纪中叶,法国传教士鲁不鲁乞东游蒙古,对当时蒙古人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颇为详知,写成《东游记》,也收集在道森书中。
  〔19〕《出使蒙古记》《鲁不鲁乞东游记》第121页。
  〔20〕宋濂:《元史》卷44《顺帝纪七》第921页,中华书局,1976年。
  〔21〕〔25〕〔26〕〔31〕《出使蒙古记》《蒙古史》第18、14、12、13、11、12页。
  〔22〕《出使蒙古记》《鲁不鲁乞东游记》第122页。
  〔24〕〔德〕海西希:《蒙古宗教》,引自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室编:《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32、33辑,1984年5月。
  〔32〕《世界征服者史》上第30页,何高济译、翁独健校,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 
  
  蒙古民族是中国历史上北方草原游牧狩猎民族之一,学界根据《魏书》及旧、新两《唐书》记载认为,蒙古族的直系祖先是与历史上的鲜卑、契丹同属一个语族的“室韦”各部落。蒙古这一名称最早在《旧唐书·北狄传》中被称为“蒙兀”。正式的“蒙古”名称则始见于宋人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243所引《炀王江上录》。又据清代满语对“蒙古”一词的发音“monggo”推知,此译名当是金代女真人对蒙古的称呼。〔1〕蒙古人以狩猎·游牧作为基本的生产方式,居无定所,随水草而迁徙。〔2〕辽金之际,中国北方广大的草原地区存在着若干个游牧政权,它们之间各自为政、互不统属,蒙古则是其中崛起相对较晚的一个。然而,它以后来居上的姿态,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汗权政治实体,最终完成了统一高原各部的历史使命,并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继唐朝以后的又一次大一统格局——元朝的建立。
  本文以蒙古高原统一前后为研究范围,以蒙古早期“习惯法”为研究对象,重点考察在蒙古社会被称之为“约孙”的产生、涵义及其功能。
  “约孙”释义
  众所周知,习惯并不是法律,换言之,习惯也不等于习惯法。美国当代比较法学者H.W.埃尔曼教授论述:“把单纯的习俗(habits)与习惯法区分开来的是后者背后的强制性力量”〔3〕。“习惯法”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它的雏形是人们经由原始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共同约束力的习惯。习惯上升为“习惯法”,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国家代表社会公共秩序以强制手段要求那些已经达成社会共识的“习惯”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利益的行为规范。因此,对这些“行为规范”的故意触犯,便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包括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破坏,在古代蒙古社会,则是对人们长期奉行、遵守的“约孙”的违反。“约孙”是蒙古社会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其背后依托着强制性的力量。
  蒙古人自古就有许多世代相传的“yusun”(蒙古语音译“约孙”),通常汉译为“习惯”。“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老的习惯,有“理”、“道理”的含义〔4〕,在元代汉语里约孙又译为“体例”〔5〕,是蒙古人古来据以评判是非的标准、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和遵守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其中,有些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立国规模的出现,便成为蒙古大汗立法的参照依据而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成为国家依靠强制手段维护统治秩序的行为规范。正如埃尔曼指出的“习惯是一种不仅最古老而且也最普遍的法律渊源。”〔6〕蒙古人的这些古来的“约孙”也作为“习惯法”成为蒙古法——“札撒”的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另一些“约孙”则随时代延续下来,虽然没有演变成为蒙古汗国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但它们已与国家颁布的法令具有同样的社会调节功能,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里已经占据了与法律(札撒条文)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蒙古社会真正的“习惯法”。“约孙”,根据其内容及产生途径之不同,大致可按以下类型进行划分。
  “约孙”的由来
  (一)来自蒙古先民自然禁忌的“约孙”
  “蒙古人有这样的习惯:春天和夏天,任何人都不在光天化日之下坐于水中,不在河中洗手,不用金银器汲水,也不把湿衣服铺在草原上,因为按他们的见解,这样会引来雷电大劈,而他们〔对此〕非常害怕,会害怕得落荒而逃。有一次,合罕(按:窝阔台)和察合台一起出去打猎,他们看到一个木速蛮(按:伊斯兰教徒)坐在水中洗澡,在习俗上不放过〔一点〕细节的察合台,想要杀掉这个木速蛮。……”〔7〕
  这条古老的习惯显然来源于自然禁忌,而且,它已经作为“习惯法”为蒙古人所遵守。蒙古人最初生活在森林之中,后移居草原,一直以游牧、狩猎作为其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方式,庞大的畜群难以计数,这就决定了他们对自然水源的绝对依赖关系。如《黑鞑事略》所述:蒙古人居徙“迁就水草无常,……得水则止,谓之‘定营’。”说明他们对自然环境的绝对依赖情形。赵珙《蒙鞑备录》中也记载了蒙古人因珍惜水源而形成的古老风俗:“其俗多不洗手而拿擢鱼、肉,手有脂腻则拭于衣袍上,其衣至损不解浣濯。”“鞑人……其为生涯,只是饮马乳以塞饥渴,凡一牝马之乳,可饱三人。出入只饮马乳。”〔8〕从侧面反映了因高原水源有限对蒙古风俗习惯的影响。因而随意污染河流、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便会受到禁止。蒙古人相信“长生天”的存在,据《黑鞑事略》徐霆疏:“鞑人每闻雷霆,必掩耳屈身至地,若躲避状。”另据约翰·普兰诺·加宾尼出使蒙古国亲眼目睹所作的记述:“仲夏的时候,当别的地方正常地享受着很高的热度时,在那里却有凶猛的雷击和闪电,致使很多人死亡。”〔9〕这与蒙古人所处地理环境有关:居处高原,旷野无垠,大自然有充分施展淫威的空间。所以,借助天的力量来实现这一约束目的便可奏效。在成吉思汗立法颁行的“大札撒”条目中,就有“于水中、余烬中放尿者,处死刑”〔10〕之条。古老的习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具体为法律条文,而在原有意义上的“习惯”仍然继续对社会有约束性作用,这就使得一条远古的“习惯”因时代的进步而兼具双重社会调节功能。这是蒙古社会特殊的历史现象。因而,在特定的时期,演变成为法律条文的“习惯”并不丧失其本身作为“习惯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二)来自蒙古社会传统观念的“约孙”
  “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来的习惯早已为人们所熟悉并世代沿用。在成吉思汗最初被推举为蒙古部大汗时,曾发誓道:“我决不让祖居沦丧,决不允许破坏他们的规矩、习惯(yusun)!”〔11〕大蒙古国建立之后,成吉思汗颁布了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大札撒》,然而札撒的内涵较之约孙要狭得多,约孙在具体的法条之外有更丰富的涵义,调节着蒙古社会的各个方面。“约孙”不是代表个人意志,而是社会意志的反映。若违背“约孙”,即违背“道理”,因而为社会之“理”所不容。打一个较为接近的比方,在古代蒙古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约孙”的位置大致相当于中原王朝“礼”的范畴,它并非由哪一位立法者人为制定,而是与蒙古社会相伴而生。“约孙”是从蒙古人祖先那里继承来的,无需为它确定任何法律形式就具有对社会的约束性力量。所以,在成吉思汗《大札撒》产生以后,“约孙”仍然与之平行使用,共同作为调节蒙古社会的行为规范。如,蒙古人传统观念尚右,故而有“系鞑主之颈,骑而相向者,其左而过则谓之相顺;食人以肉,而接以左手则谓之相逆。”〔12〕有学者论述中原王朝的“礼”是中国古代的习惯法,认为礼“不仅具有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而且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3〕“约孙”作为蒙古社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也兼具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性。从成吉思汗的一段训言就能反映出“约孙”的这一特点:
  “凡是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大人物信用奴仆(gulam)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yusun)和法令(yasa),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14〕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为建立这样一套家族制社会的秩序,仅靠成吉思汗的“法令”即“札撒”并不够,还应同样重视古来的习惯即“约孙”(按:在此“约孙”已经具有习惯法的表现形式)。为保障这一秩序的实现,他以咒语的方式规定了轻视“约孙”和“札撒”的后果。实际上,这不仅约略地折射出蒙古时期法律文化的原始性,主要表明的是蒙古汗国从大汗到一般普通民众,在已经将“约孙”认可为普遍的“社会意志”的基础上,同时又把它当作经过国家认可并表现为“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在它的背后,表明是依托着国家的“强制性力量”的。源自于蒙古人传统观念的“约孙”,在蒙古社会具有相当强的习惯性势力,它作为通行于全社会的“习惯”,还作用于蒙古人的婚姻习俗方面。
  蒙古人在氏族社会时期就通行“族外婚”习惯。据《史集》叙述,成吉思汗七世祖土敦篾年有九个儿子,“他去世后,留下一个名叫莫拿伦的妻子,她是这些儿子的母亲。他的儿子们,娶了各地、各部落的姑娘〔为妻〕后,便按照习惯上的女婿的权利,〔从一个部落〕去到〔另一个部落〕。”〔1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父家长制的确立,蒙古社会曾经盛行一段时间男子从其他氏族或部落“抢妻”的习惯,这一时期与“血族复仇”时期大致重合。椐《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母亲诃额伦即系其父也速该从篾儿乞人那里抢得;后成吉思汗之妻勃儿帖又被篾儿乞人以“复仇”的方式抢走。〔16〕这种习惯一直影响到大蒙古国建立以后。根据鲁不鲁乞看到的情形:“当任何人同另一个人达成一项交易,娶他的女儿为妻时,姑娘的父亲就安排一次宴会,而姑娘则逃到亲戚家里躲起来,……于是他和朋友们到处寻找她,直至找到了她,这时他必须用武力把她抢过来,并把她带回家去,佯装使用暴力的样子。”〔17〕古老的婚姻习俗仍然象征性地残留到蒙古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多,蒙古社会的婚姻习俗发展到以经济能力为后盾的“购买”形式。鲁不鲁乞说:“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可能有妻子。”加宾尼谓:“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个妻子,一个人有一百个妻子,另有人有五十个,还有人有十个——一个人多些,另一个少些。”这实际上是蒙古社会从古代继承而来的“一夫多妻”制。这种制度在蒙古社会的完善是以成吉思汗的军事扩张政策为前提、以蒙古习惯法的保护为条件发展来的。《黑鞑事略》云:“霆见其俗:一夫有数十妻或百余妻,一妻之畜产至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繁衍,不许有妒忌者。”〔18〕蒙古社会男子可以无限地娶数个妻子,而限制条件仅以“遵守一亲等、二等以内之血亲不得结婚的风俗,但是不遵守姻亲之间不得结婚的风俗。”〔19〕父兄过世,则可以“收继庶母、叔婶、兄嫂”〔20〕,这种习惯一直延续到元末,为蒙古法文化中的一项特殊内容。
  当传统观念的“约孙”被赋予“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之后,它在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的习惯法。加宾尼陈述了这一问题:
  “他们有一条法律或者一种风俗,如果发现任何男人和妇女公开地通奸,就把他们处死。同样的,如果一个处女同任何人私通,他们就把男女双方都杀死。”〔21〕
    这些习惯法直至被蒙古国家确立为成文法的法条。鲁不鲁乞与彭大雅均有同样的记述:“谋杀以及与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妇女同居,他们都处以死刑。”〔22〕“相与淫奔者,诛其身。”〔23〕以蒙古人传统习俗为渊源的道德观念经法律的认定被写进了成吉思汗《大札撒》。
  (三)来自北方游牧民族宗教信仰的“约孙”
  萨满教“万物皆有灵”观念在蒙古社会流行很长时间,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曾占据重要地位,“约孙”有一部分即缘起于这种宗教信仰。原始的宗教信仰常常导致迷信禁忌,人们由此演绎出类似一般性的认识——尽管这种认识带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非科学性——进而形成若干带有约束、限制功能的行为规范,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同并遵守。这便是部分“约孙”来源于宗教信仰的途径。
  如前文所述蒙古人对火的崇拜与禁忌,即来自古老的宗教信仰。德国学者海西希的研究:“蒙古人以‘火神’的形式崇拜火,确保丰年、保护财富和畜群的使命便落到了火神头上。使火成为神圣不可侵犯和应该受到崇拜,这是蒙古人中最为古老的宗教观念之一。”〔24〕诚如所言,在蒙古人的观念中,“火”已经被神格化。他们对“火”的崇敬与期望表现在当他们利用“火神”的时候是有一套严格的宗教仪式的。当家族有人死掉的时候,与他有关的所有的人或物都被认为沾染了不洁或不祥之物,一定要全部经过“火神”的净化和消弭。
  加宾尼描述他所见到的情形:“死者的亲属和住在他的帐幕内的所有的人都必须用火加以净
  化。这种净化的仪式是以下列方式实行的:他们烧起两堆火,在每一堆火附近树立一枝矛,用一根绳系在两枝矛的矛尖上,在这根绳上系了粗麻布的布条;人、家畜和帐幕就在这根绳及其布条下面和两堆火之间通过。有两个妇女在两边洒水和背诵咒语。……”〔25〕
  “火”不仅具有净化消弭具体不洁之物的功能,它还能消除人们由于违背“约孙”而带来的罪恶,这表明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部分充当执行裁判的手段。
  根据加宾尼的记载:“倚靠在鞭打马的马鞭上(他们不用踢马刺,而用马鞭),用马鞭去接触箭,捕捉或弄死小鸟;用马笼头打马;用另一根骨头去打碎一根骨头;把奶或任何饮料或食物倒在地上;在帐篷里面小便。所有这些,也都被认为是罪恶。如果一个人故意做这些事情,他就要被处死。如并非故意,他必须付一大笔钱给占卜者,占卜者即为他涤除罪恶,并携带帐幕和帐内各项物件在两堆火之间通过,以祓除不详。但是,在这种涤罪仪式举行以前,没有一个人敢进入帐幕,或把帐内的任何东西拿走。”〔26〕
  “火”的神圣不仅使蒙古人感到崇敬,同时又产生畏惧心理。“如果有‘火’从天空降落到牲畜或人身上(这种事情在那里是常常发生的),……他们认为是不洁或不祥的任何同样的事情降临到他们身上,他们必须由占卜者以同样的方式加以净化。他们几乎把他们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这些事情上。”〔27〕
  对火的崇敬与畏惧导致产生一系列有关“火”的“约孙”,甚至出现在“札撒”法条之中。如“以小刀去接触火”、或“在火旁用斧子砍东西”以及“跨越炊事用火”均为在禁之列,故意触犯上述法禁的最高处刑皆为死刑。〔28〕蒙古国时期“遗火而热地者,诛其家”〔29〕的法禁,已发展成为极端严酷的刑罚规定。
  如果对每一条源于宗教信仰的“约孙”都试图找出其成立的依据,不仅不必要,而且也是很难做到的。如蒙古“国禁”有“履阈者,诛其身”〔30〕的规定,“履”:“踩、踏”之义,“阈”:“门槛”。意即“踩、踏毡帐的门槛,会惹来杀身之祸。”这条禁忌显然来自萨满教万物有灵的信仰。蒙古人对外国来到的使者,预先均进行不得触犯国禁的教谕。加宾尼出使蒙古时,每次谒见一位首领之前,都要受到警告:“不要踩到门槛上面!”对此,加宾尼描述到:“我们极为小心,因为凡是有意踩着任何首领帐幕门槛的人,都要被处死刑。”  根据加宾尼的叙述:
  “如果任何人吃入一口食物,由于不能咽下去,而把它吐出口外,那么就要在帐幕下面挖一个洞,把他从那个洞里拖出来杀死,决不宽恕;同样,如果一个人踏着属于任何首领的帐幕的门槛,他也被以同样方式处死。”〔31〕
  蒙古人对故意违反“约孙”的惩罚措施规定得如此之严厉。故在这个意义上的“约孙”已经是蒙古社会的“习惯法”。
  (四)来自蒙古人狩猎、战争的“约孙”
  蒙古人原本出自狩猎民族,在某种意义上,狩猎与战争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志费尼《世界征者史》云:“当他们不打仗时,他们老那么热衷于狩猎,并且鼓励他们的军队从事这一活动:这不单为的是猎取野兽,也为的是习惯狩猎锻炼,熟悉弓马和吃苦耐劳。”狩猎过程中,蒙古人有一套严格的行动计划和组织纪律,对官兵的要求与战争完全一样。
  “他们花一个月、两个月或三个月的时间,形成一个猎圈,缓慢地、逐步地驱赶着前面的野兽,小心翼翼,惟恐有一头野兽逃出圈子。如果出乎意料有一头破阵而出,那么要对出事原因作仔细的调查,千夫长、百夫长和十夫长要因此受杖,有时甚至被处极刑。如果有士兵没有按照路线(蒙古人称之为捏儿格“nerge”)行走,或前或后错走一步,就要给他严厉的惩罚,决不宽恕。”〔32〕
  这些在原始狩猎活动中形成的一整套近似于作战的原则,如果没有“强制执行”为其作保障,则无论狩猎的成功还是战争的胜利都是难以想象的。
  成吉思汗大蒙古国时期,国家对外战争已成为最重要的活动。每逢遇有重要的战事,军队出征前照例要举行军前誓师。仪式进行过程中,在强调“札撒”的同时,则必定要重申古老的“约孙”。这些与战争相关的“约孙”,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背后一定表现为“强制性的力量”,是绝对不得违反的。1219年西征花剌子模国前夕:“成吉思汗对诸子及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进行了任命和分派。他召集了会议,举  行了忽里勒台,在他们中间对〔自己的〕领导规则(ain)、律令(yasa)和古代习惯(yusun)重新作了规定后,便向花剌子模王国出征了。……”〔33〕
  上文中的“律令”即成吉思汗“札撒”。在这样隆重的军前誓师大会上,古代习惯——“约孙”——与“律令”同样作为全体将士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而被    加以强调。出征的将士们,对成吉思汗的“札撒”若有违犯,一定要受到法律的  制裁。而在同样的场合下违反“约孙”,也要受到制裁。“约孙”与“札撒”具有共同的以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的特点。这样的例证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如,“捶马之面目者,诛其身。”〔34〕“马”作为蒙古人在草原上重要的交通工具、战争的武器,自当受到特殊的保护。赵珙云:“牧而庖者,以羊为常,牛次之,非大宴会不刑马。”〔35〕非但马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爱屋及乌,甚至连“倚靠在鞭打马的马鞭上,用马鞭去接触箭,捕捉或弄死小鸟,用马笼头打马”等等,都是罪恶,若故意触犯之则会被处死。这些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在他们长期的生产、生活以及战争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行为规范,终于发展成为古代军事游牧民族特殊的刑事立法。
  统治者的“约孙”利用
  当蒙古高原统一的序幕还远未拉开的时候,高原的各个部均相对独立地狩猎、游牧于有限的区域内,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包括生产方式在内的文明进程、宗教信仰等诸多差异,在他们的社会内部都有着自己长期通行、遵守的习惯,这些习惯即相当于蒙古社会古来的“约孙”。《世界征服者史》云:“当蒙古各部归并于他(成吉思汗)的时候,他废除了那些蒙古各
  族一直奉行、在他们当中得到承认的陋俗;然后他制定从理性观点看值得称赞的法规。”〔36〕其实,从法文化角度看,统一之前高原各部的文明进程,蒙古部反而相对要落后一些,而志费尼所说的其他各族“一直奉行”所谓“陋俗”,未必确如其说。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成吉思汗制定这些“理性的法规”,实际是一次正式的立法活动,其内容应该不仅仅是“札撒”,还应包括对古来的习惯(指统一前蒙古各部各行其是的习惯)的整理、取舍。对此,学界历来未予以重视,只注意到“札撒”的颁行而忽略了“约孙”的统一整理问题。《史集》叙述了成吉思汗的“足资垂训的言论”:“……将来,直到五百年、千年、万年以后,只要嗣承汗位的后裔们依然遵守并永不改在全体民族中普遍沿用的成吉思汗的习惯(yusun)和法令(yasaq),上天将佑助他们的强国,使他们永远欢乐。”〔37〕这里,“约孙”和“札撒”都是在成吉思汗的名义下相提并论的。另有成吉思汗训言:“国君嗜酒者不能主持大事、颁布必里克(按:训诫)和重要的习惯法(yusun)”。〔38〕可见,“约孙”仍然可以由国君颁布。然而,我要说明的是:“约孙”并非人为制定而来,而是由蒙古人自古就一直沿用的习惯发展来的,是人们生活在那个时代据以行事的“理”或“道理”。在蒙古各部统一之后,又经成吉思汗按国家的需要重新归纳、作出取舍并公布于众,业经国家认可并赋予了法律效力,作为“习惯法”,与“成文法”──“札撒”共同使用。在成吉思汗统治初期,国家每逢大事,则一定二者同时强调。这显然是以成吉思汗为代表的汗室为巩固统治政策、维护统治秩序,利用那些本来对社会就有约束力的经年久远的古来“约孙”,再附加上国家的强制力,便形成了符合蒙古社会实际情况的习惯法。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黄芝英)
  注:
  〔1〕参韩儒林《穹庐集》第145页。上海出版社,1982年。又见韩儒林《元朝史》上,第4~7页。人民出版,1986年。
  〔2〕〔南宋〕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云:“其居穹庐,无城壁栋宇,迁就水草无常。鞑主徙帐,以从校猎,凡伪官属从行,曰‘起营’。牛马橐驼,以挽其车,车上室可坐可卧,谓之帐舆。舆之四角,或植以杖,或交以板,用表敬天,谓之饮食。车派而五之,如蚁阵,萦纡延袤十五里左右,横距及其直之半,得水则止,谓之‘定营’。主帐南向,独居前列,妾妇次之,伪护卫及伪官属又次之。凡鞑主猎帐所在,皆曰‘窝里陀’,其金帐凡伪嫔妃与聚落群起,独曰‘大窝里陀’者,其地卷阿,负坡阜,以杀风势,犹汉移跸之所,亦无定止,或一月或一季迁耳。”王国维笺证本。文殿阁书庄。民国25年。
  〔3〕〔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第43页,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出版社,1990年。
  〔4〕  〔明〕火源洁:《华夷译语》上,《涵芬楼密籍》第四集,洪武二十二年,明经厂刻本。
  〔5〕  《元朝秘史》卷9,216节。《元朝秘史》,原名《忙豁仑·纽察·脱卜察安》(《Monggol-un  Ni'uca  Tobca'an》蒙古秘史),作者佚名。书后题成书“鼠儿年七月”,对此学界尚无最后定论,仅根据书中对成吉思汗、窝阔台前期活动内容的记述,推论为1228~1264年中的某一个“鼠儿年”。原书为畏兀儿体蒙古文,明初以汉字音写蒙古文,以之作为教材,分全书为二八二节,每节后附译文,定名为《元朝秘史》。今各版本中以《四部丛刊》本(十二卷顾广圻本)较好。
  〔6〕  埃尔曼前揭书,第43页。
  〔7〕〔波斯〕拉施特:《史集》卷2,第85、86页。拉施特,13-14世纪波斯政治家、史学家,先后受伊利汗合赞(1295~1304)、完者都(1304~1316)之命修撰《史集》,原文为波斯文,现有余大钧师、周建奇据俄文本转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有关蒙古人起源问题的记述,见《史集》卷1-1,第11页。另:《史集》引文中的方括号〔〕内的文字,系原俄译者所
  加。以下同。
  〔8〕《蒙鞑备录》第32、61页。
  〔9〕〔英〕道森:《出使蒙古记》《蒙古史》第6页。1245-1247年,葡萄牙人约翰·普兰诺·加宾尼奉教皇英诺森四世之命出使蒙古,返回欧洲后向教皇提交的旅行报告,题为《被我们称为鞑靼的蒙古人的历史》,记录了有关蒙古人的地理位置、风俗习惯、国家起源、军事装备以及战争特点等等,被收集在道森《出使蒙古记》中,对蒙古史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今有吕浦译、周良霄注汉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10〕  成吉思汗《大札撒》条目,转引自俄国梁赞诺夫斯基书:《蒙古惯习法の研究》,日本东亚经济调查局译,1935年。
  〔10〕〔14〕〔33〕〔37〕〔38〕《史集》卷1-2,页178、354、272、355、358页。
  〔12〕〔18〕〔23〕〔29〕〔30〕〔34〕    《黑鞑事略》第83、101页。
  〔13  参栗劲、王占通:《略论奴隶社会的礼与法》,《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
  〔15〕《史集》卷1-2,第18页。
  〔16〕  《元朝秘史》卷1,节54、55;卷2,节102。
  〔17〕  道森:《出使蒙古记》《鲁不鲁乞东游记》第122页。十三世纪中叶,法国传教士鲁不鲁乞东游蒙古,对当时蒙古人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颇为详知,写成《东游记》,也收集在道森书中。
  〔19〕《出使蒙古记》《鲁不鲁乞东游记》第121页。
  〔20〕宋濂:《元史》卷44《顺帝纪七》第921页,中华书局,1976年。
  〔21〕〔25〕〔26〕〔31〕《出使蒙古记》《蒙古史》第18、14、12、13、11、12页。
  〔22〕《出使蒙古记》《鲁不鲁乞东游记》第122页。
  〔24〕〔德〕海西希:《蒙古宗教》,引自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室编:《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32、33辑,1984年5月。
  〔32〕《世界征服者史》上第30页,何高济译、翁独健校,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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