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发布日期:2009-07-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诺曼征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从此以后英格兰不再受到征服,并因此而成为鼎盛强国”
——W.C. 塞拉斯与R.J.耶特曼:《1066及其他》,1930
[1]
“英格兰橡木兮,诺曼人伐之;
英格兰人脖颈兮,诺曼人轭之;
英格兰羹汤兮,诺曼人食之;
英格兰之治兮,诺曼人主之;
凡此四者之尽除兮,英格兰重返乐土之所系。”
——沃尔特.司各脱爵士:《艾凡赫》1820
[2]
引论:问题之提出
有两个犯罪嫌疑人被警察逮捕了。但是警察手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他们。这时,假如两个人都否认指控,则因为证据不足,两个人每个人将得到1年的判决;假如两个人都承认罪行,则每个人会被判决各8年的徒刑;而假如一人否认,另一人供认罪行,则否认者将被判10年,而承认者将被释放。
在这种情况下,两人该如何选择?这个问题,困扰了众多的学者。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经济学家发展出了博弈论,而社会学家提出了“个体的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的著名命题。
那么,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理性和社会的理性如何协调?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分析中,找到了二者的一个结合点——纪律,“韦伯有关‘新教伦理’的命题,实际上是在社会理性化与自由的伦理理性化之间找到了一个重要衔接点,即纪律。纪律一方面构成了社会理性化的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成为个人对自身生活进行全面的组织与安排的技术,形塑个性的技术,最终也是新教徒获得自由的技术。”
[3]
但是,“理性化的难题就在于如何能够始终维持,甚至发展‘除魔的世界’的历史命运与‘禁欲者’个人命运之间的张力。是否理性化不可逆转的进程意味着,巨大的历史命运终究会吞噬每个人的个人命运?”
[4]
随着社会的发展,最初促使新教徒理性化的动力逐渐消失,资本主义逐渐失去其最初的意义
[5],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自由如何协调?法治国的悲剧已经为希特勒的第三帝国所验证。于是,许多人将目光投向了英国,一个虽然无法纳入韦伯理性化的世界,但却保持了长期稳定、繁荣的国度,放到英国所特有的法治传统上面
[6]。但是,当关注到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时期时,研究者更多地将眼光放在亨利二世改革和爱德华一世改革上面。然而,历史的发展有其身的维度,在这种情况下,对以往的忽视,往往会造成许多理论上的“阿基里溪脚踵”——即致命的硬伤。因此我们需要将眼光放远,放到那些更为遥远的过去,从而为我们的解释找到更好的立足点和更为坚实的基础。
无可否认,亨利二世时期和爱德华一世时期都是英国法律史上最为重要的时期之一,前者为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而后者则被称为英格兰的查士丁尼——以大量的立法而闻名。但是,在此之前,诺曼征服及其后的诺曼诸王的统治,同样给英国的法律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烙印。本文即试图对此作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中央集权及封建化
1066年在英国是一个特殊的一年。忏悔者爱德华国王去世,新王哈罗德战死沙场,而诺曼公爵威廉则入主伦敦,成为英国在这一年中的第三位国王。这一年给英国留下了太多的记忆,成为英国史学家绕不过去的一道门槛。同样,对法律史学家来说,这一年也尤为重要。正如梅特兰在《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一书中所说,“诺曼征服决定了英国法律史的未来,我们无法想象,假如哈罗德击败了入侵者,英国法的历史会是怎样?”
[7]尽管对诺曼征服存在众多的争议(可参见文章开头的两段引文),但是,无疑这一事件影响了英国法律的未来。无论我们赞美也罢,诅咒也罢,我们都无法改变历史,因此,与其在这一问题上争论不休,不如将精力放在这一事件对英国法律带来的影响上,分析普通法这一人类法律史上的瑰宝的形成原因,并看其发展历程对我们未来的法制建设有何启示。
当征服者威廉在黑斯廷战役中击败哈罗德后,随即占领坎特伯雷,矛头直指伦敦。此时由于哈罗德兵败身死,伦敦的贤人会议遂决定接受威廉为英国国王,而威廉也答应伦敦居民的请求,保持盎格鲁——萨克逊人的旧有习惯和权利。或许,威廉一世本来就无意改变英格兰的法律制度,虽然当时的原因是其兵力不足而被迫答应,但是,当威廉一世在1070年击败各地的叛乱时,他完全有力量改变当时的法律状况,可从已有的资料中,我们无法看出他在这一方面的努力,或许,威廉一世以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者自居,不改变爱德华时期的法律更能给其统治增加一份合法性,另一方面,诺曼公国当时的法律制度也给这样的做法带来了困难——没有成文法,没有可以方便移植的法律,他们秩序的维持依赖于封建制度、习惯以及诺曼公爵自身的实力
[8]。
威廉一世登基后,曾经颁布法律规定,所有的臣民必须遵循爱德华国王的法律——即英国以前的法律,以及他所制定的法律。但是,威廉一世制定的法律却是少之又少,概括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主教和副主教必须退出地方法院,不得再在地方法院受理有关宗教事务的诉讼请求,类似的请求将在宗教法庭依据教会法受到审判,而不再适用世俗法,但是未经国王允许,不得制定教会法;(2)宣称国王的太平包含所有臣民的太平——英国人和诺曼人,并要求所有的臣民向他(威廉一世)宣誓效忠;(3)对诺曼人的特殊保护,威廉一世规定,假如一个法国人在英国被谋杀,而凶手没有被抓到,则谋杀所在地的百户邑居民将要承担一笔很大的罚金;同时,威廉一世规定,当法国人指控英国人或者英国人指控法国人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4)宣布旧有的郡法院和百户邑法院像以前一样运行;(5)禁止牲畜出卖,除非在市镇上并且有三个证人在场;(6)禁止任何人被卖往国外;(7)用肉刑——包括残损肢体以及剥夺生命代替了罚金刑。或许列举是不完全的,但是,从上面的列举中,除了教会法和对诺曼人的特殊保护方面
[9],威廉一世并没有对英国旧有的法律作出多大的改变
[10]。那么,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宪法史学家指出,诺曼征服之后,有两个重要的变化:强大的皇权的形成以及封建制的引进
[11]。当然,对他们的理解不能局限于狭义的字面——尤其是考虑到关于封建制的众多争论。而且,这两个变化是一般概括性的,随之而来的是许多相应的变化。而这两个变化之间,也是互相联系的。
或许,我们无法从一个11世纪的英国人的角度去比较诺曼征服前诺曼公国和英格兰制度的优劣。但是,站在一个后来人的立场上,我们可以看出,在征服前,诺曼公国已经建立了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府,公爵拥有很大的权力——尽管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爵自身的实力
[12]。而在英格兰,自从卡努特去世后,再也没有一个强大的国王能将全国统一起来,这,我们可以从忏悔者爱德华与高德温伯爵德冲突中窥豹一斑
[13]。或许,更重要的是,在英格兰,没有像在诺曼公国一样建立强大中央集权国家的传统。阿尔弗雷德大帝之前,英格兰处于七国争雄的时代,肯特、诺森伯里亚、以及麦西亚曾经先后称霸,但都没有统一英格兰。阿尔弗雷德大帝以抵抗丹麦人和国家管理及文化传播方面的贡献而闻名史册,其后代逐渐统一了英格兰——但最终统一的时间已经到了10世纪(见附表),距离诺曼征服仅100多年,而且其间又有丹麦人入侵以及懦弱的国王的统治,可以说,诺曼征服前,英格兰真正统一的时间不足半个世纪
[14]。以至于有人慨叹,当哈罗德国王在黑斯廷抵抗威廉公爵时,他的弟弟正在北方勾结准备入侵的丹麦人!
而在诺曼公国,虽然在912年,第一代诺曼公爵洛尔夫才得到法兰西国王老实人查理的授权
[15],建立诺曼公国。但在短短的一个多世纪中,他们很快使人忘记了他们的老家——斯堪得納维亚,从语言到服装,到法律制度以及他们得管理模式,都已经法兰克化了
[16],他们在管理方面的才能很快显现出来,到诺曼征服前,他们已经建立了“欧洲大陆上第一个大规模的、中央集权的和以地域为特征的政治体”
[17],仿自法兰克王国的封建制度已经确立并得到发展,诺曼公爵的权力也得到了加强——“在诺曼公国的国家机制和机构中,反对诺曼公爵的声音连一个表达的途径都没有”
[18]。
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将诺曼的治理模式带到了英格兰,尽管他最初并没有改变英格兰的意图。但是,一切都是自然发生的,毕竟,他只能用自己熟悉的方式治理国家。而这种管理模式,由于威廉一世的强有力的手腕,而变得更为有效。
中央集权的主要表现为御前会议(Curia Regis)和其他中央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御前会议在形式上同于盎格鲁——萨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the Witan),但性质上却与后者大相径庭,御前会议是一种封建性的组织——因为出席者不是为国家尽义务,而是对国王自身尽义务。御前会议的参加者为国王的侍从以及一些地方显贵。御前会议有大小两种会议形式,大会议要求全体直接封臣——指国王所册封的180人——出席(尽管经常只有一部分出席);而小会议则在大会议的间歇期间举行,其成员为国王的一些亲信。御前会议虽然名义上为一个咨询机构,但是,作为政府的主要机构,它对机会政府活动的所有方面都负有监督指导之责,而当时政府的权力并没有细分
[19]。另外一个成立于诺曼以后的重要的中央机构是财政署的建立。原先国王的财政与国家的财政并没有区别,一切收入都归宫室(chamber),一切开支也由此支出。12世纪初出现国库,固定于温彻斯特,用于管理收入和支出现金。亨利一世时,财政署(exchequer)——因其桌子上放着计算现金用的像棋盘一样的格子布(chequer)而得名——兴起,迅速取代国库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中心
[20],其重要性远远大于近代的财政部,因为国王经常缺席——尤其是诺曼诸王期间,在诺曼底的时间远远多于其在英国的时间,所以财政署成为国家机器的首脑,负责国家的财政收支工作和司法工作——财政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均由其产生,巡回法官也由其委派
[21]。中央的常设机构,以及巡回审判制的形成,标志着英格兰形成了一个现代国家的初步轮廓,国家的治理超越了国王“有形的肉身”,
[22]从而使王国避免了封建制下国家的兴衰系于国王一身的局限性。
强大的军事实力和有效的财政供应,是威廉一世加强中央权力的基础
[23]。军事力量依赖于封建制度,一方面威廉为了维持着一支常备军,要求他的封臣必须提供一定的军事力量。威廉入主英格兰之后,没收了战死于黑斯廷的英国领主的土地,加上原有的英格兰王室的土地,从而拥有了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他将一大部分留给了自己,其余的分封给大约180个直属于自己的封臣——其义务是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全国大约4000名骑士。
威廉一世将大量的庄园留给了自己(大约为全国的1/5),这些庄园被称为王室庄园,此外,威廉一世还将全国的森林规定为国王所有,禁止任何人狩猎。这些庄园的收入以及所征收的来自全国的税收——包括丹麦金以及盾牌税、附加费等——这些税收通过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得到了清晰和确认,构成了国王的主要收入
[24]。这些收入,使威廉一世有能力维持一支强大的军队。
此外,作为爱德华国王的继承者,威廉通过教会的加冕礼获得了一种道德上的正当性
[25],从此,任何敢于反叛的领主都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或轻或重。
固然中央集权依赖于以上的基础,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其他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封建制度的引进和发展。这也是英国史上争论最大的一件事情。到底在诺曼征服前英格兰有没有封建制度
[26]?诺曼征服后的封建制度和西欧流行的封建制度有何不同?理清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将抛开狭义的封建制度,从其广义上去理解这一历史现象。
一般说来,封建制度包括两个方面:政治上的封建制和经济上的封建制。
[27]经济上的封建制,是指领主将其采邑(manor)的土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分给自由农或者农奴,由他们在土地上耕种;另一部分留给自己。农民的义务是提供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实物——后来才转化为金钱;还要提供一定的劳役,用来耕种领主自有的土地,从这些土地上领主获得其主要的收入。尽管这些庄园有自己的庄园法庭,但其审理的案件主要为经济案件,适用的也仅仅是当地的习惯法。可以说,经济上的封建制仅仅是一种农业的组织单位
[28]。
而政治上的封建制则起源于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其建立初期,作为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曾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后来,随着地方领主权力的不断扩大,渐成尾大不掉之势,从而使王国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
[29]。但英格兰的封建制却又自己的特色。首先,英国国王对全国土地拥有事实上的所有——而法兰克王国的国王仅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其封臣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和占有权,并没有世袭权,继承时,需要经过领主的许诺——这也成为继承金的原因,即每一次继承均是一次重新的授予,而非来自于继承。
[30]其次,通过索尔兹伯里盟誓,英格兰所有的封建贵族都成为威廉一世的封臣,他们不仅直接效忠于其领主,而且也要效忠于英王威廉一世,从而改变了法兰克王国封建制中那种“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局面,从另一方面加强了王权
[31]。当然,威廉一世留给自己的大量的土地和庄园也使其实力远远超于其他封建领主之上,从而使其他领主无力反对他的统治。事实上,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废除了源自卡努特的伯爵制,将土地分成给180个大小不等的封建领主,这些领主的采邑大都很小。只有在边疆地区,为了防卫的需要,威廉一世才建立了几个大的封建采邑
[32]。
在政治上的封建制下,国王授予其封臣封地,相应的封臣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提供武装和出席御前会议(Curia Regis),同时国王和上层封君有获得继承金和附加金的权力,以及在封臣的继承人年幼时的监护权等。通过这一整套权力和义务,封建国家的职能得到行使,国家也有了一个初级的轮廓
[33]。
但在另一方面,英格兰国家职能的行使并不仅仅依靠于封建制度,郡守(sheriff)和百户邑的执行官作为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依然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其中,郡原先的首领伯爵(earl)的权力逐渐被弱化。从萨克逊时代首屈一指的地方官员变成一种衔级,从最重要的法庭主持者变成接受上级命令的执行者,其享有的主要是经济利益。而郡守则掌握了地方上的实际权力,为避免其坐大,巡回审判制应运而生。
尽管封建制在英格兰的时间仅有一个世纪,用一位学者的话说就是,其“最初的世纪”也是其“最后的世纪”
[34],但这一制度给英格兰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向国家服役仅仅是他从国家获得了土地的一种对价,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和个人的地位是平等的,(2)国王和其下属的权力是由一个契约来确定的,在未经得对方同意之前,谁也无权任意改变双方关系。(3)土地得占有者仅仅是土地的保有人,而非土地的所有人。这些观念,无疑对后世普通法和英国宪政的发展留下了深刻的影响。
[35]
王权的加强和封建制的引进和发展,给英格兰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法律自然也不例外。中央集权要求将大量的权力集中到中央,而封建化则给予地方领主以相当大的权力——尽管由于英国封建制的特点使得地方领主的权力并不如其法兰西同侪那样强大,但两者之间势必也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二者得到协调?从某种意义上,普通法形成既是这二者斗争的结果,又是此二者斗争的手段
[36]。当然,他们对法律的影响是渐进的——润物细无声,尤其对生活于其中的英格兰人来说,其意义远不像今天看来这样重大。但唯其如此,这些变革没有使社会产生大的振荡,从而使英格兰在长时间内保持了一种较为稳定的秩序。
二、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直接影响
诺曼征服后,如前所述,两个重要的特征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两者并不总是协调发展的,王权和地方封建主的权力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在威廉一世时,由于个人的影响以及中庸的态度,这种冲突并不严重。但是,当威廉一世在1087年去世之后,其次子红脸卢弗斯即威廉二世即位后,冲突便不断发生,而且期间爆发了贵族的武装暴乱——虽然很快被威廉二世所镇压,但也使得他收敛了一段时间。随后,在1100年,威廉二世死于一场意外事故,其弟亨利即位,是为亨利一世。亨利一世即位之初,为获得英格兰贵族的支持,发布诏令,承诺遵守爱德华国王时期的法律和其父威廉一世时期制定的法令,废除其兄威廉二世时制定的那些他本来无权制定的法令
[37]。这个诏令,虽然后来亨利一世并没有很好的遵守,其后继者也没有很好的遵守,但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被视为大宪章的滥觞,并成为后世“有限君主权”理论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38]。
普通法,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是在威廉征服后,中央集权化和特殊化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全面胜利的一种产物”
[39],在上篇论述中央的集权过程中,作为中央集权的一种方式,巡回审判制度已经被提起过,但同时,诺曼征服还给英格兰法律制度带来了一些直接的影响,这些影响,导致了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
诺曼征服给英格兰法律发展带来的直接的影响便是陪审制的引进和发展,以及令状制度的发展和巡回审判制度的形成。这些制度是以前英格兰的盎格鲁——萨克逊法中所没有的,或者虽然有也和后来的大相径庭。其中,最重要的是陪审制的引进。因为,“正是陪审制的需要,使得令状制度的适用得到扩展,也使得巡回审判制度得以产生”。
[40]
陪审制度起源于法兰克王国,后来为法兰西王国和诺曼公国所采用,诺曼人将这一制度带到了英格兰
[41]。最初,这一制度是作为一种证据制度使用,即在对事实有争议的案件中,挑选一些可能知道事实的人,将他们传唤到法官面前,发誓后,然后法官要求他们说出自己所知道的事实真相,假如他们不知道,那么必须如实回答。至于说12名陪审员的固定数目,向陪审团提交证据等均是后来的发展。最初,这一制度仅仅是一种皇室特权,即只有王室法院才能够使用。这一制度,针对于诺曼征服前的神判法、立誓免罪法或者自诺曼底引进的决斗裁判,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其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这种方式,将争议事实澄清提交给有可能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们的宣誓证据来决定,并且将这一争议放到证据最有可能出现的争议发生地去解决
[42]。
陪审制度制度在英格兰最早应用于“末世审判”中,当时,为了准确记载土地和财产状况,从而更好的征收丹麦金,威廉一世派遣使者——通常被称为贵族、法官或者legati,来到每一个郡或者作为一个巡回区的几个郡,召集郡法院——就像在后来的巡回审判中一样。通常,重大的事情有全郡决定,但是大多数事情是由陪审团来提交的。他们被要求回答庄园的名称、主人——包括爱德华时期和威廉一世时期,庄园里的兽皮、犁具、以及庄园中农奴的数量——用来决定庄园大概的范围。然后,他们被要求给出人口的数量和种类——贵族、农奴、自由民还是维兰,以及庄园中土地、牧场、森林的数量。这一切,均登记在册,成为以后征税的根据。这可以视为陪审制第一次在英格兰的适用
[43]。
正是由于陪审制度相对于旧有的审判制度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使得人们更愿意去寻求王室法院的救济,这种需求,和国王希望对地方官吏的控制、增加收入的希望结合在一起,促使了巡回审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希望获得救济的当事人向国王提出请求,并且购买令状,国王命令其法官在当地法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除陪审制外,一切按照地方法院以前的程序。国王所命令的法官,最初是当地的郡守(sheriff),也有可能是郡守以外的其他法官。
[44]
巡回审判制度的应用,在威廉一世时尚没有记载,在威廉二世时,有很少的记载,但到了亨利一世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亨利二世时,得到了制度化和经常化,并成为王室用来加强自身权力和消弱郡守权力的一个极其有效的制度。对普通法的形成,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正是通过巡回审判制度和王室法院制度,开始形成适用于全英格兰的法律,作为区别于一种地方习惯法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被称为普通法。
令状制度在盎格鲁——萨克逊法和诺曼法中均可以找到其原型。但是,后来应用的制度却远远不同于前两者,或许,我们可以说,是在两者基础上的发展。
[45]令状是一种命令,是国王给其下属的命令,命令地方官员执行一定事务或者受理某些案件的命令。当然,诺曼诸王最初适用的令状是一种行政令状,即命令某人执行国王针对某事所下的指令。直到亨利二世时期,司法令状才取代行政令状,成为令状的主要模式。由于令状关系到国王管辖权的范围,因此成为后世国王和贵族斗争的一个焦点——这在大宪章和牛津条例中出露端倪,并导致了严格诉讼形式的普通法传统。
[46]
[47]
诺曼征服对刑法领域底的影响远不如其在私法领域为大。但是,有两个观念与这一事件有关。其一为由国王专属管辖的案件以及国王的太平(the king’s peace)的观念。以前专属于国王管辖的案件的范围和萨克逊时代相比扩展了好多。对国王不忠、抢劫、谋杀、蔑视令状等都被视为对国王的太平的冒犯而专属于国王管辖。这反应了王权的扩张和地方权力的弱化。带给刑法的另一影响是和十户保甲制结合在一起的。假如一个人被杀,那么他所在的百户邑必须交出凶手,或者通过一个复杂的“英国人在场”(presentment of Englishry)程序来证明死亡者是一个英国人
[48]。否则,百户邑必须交付一笔很重的罚金——谋杀金(murdrum),这导致了检举陪审制在英国的发展
[49]。
三、诺曼征服对法律用语的影响
[50]
诺曼征服对英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语言自也不例外,这在法律用语中尤为明显。以至于梅特兰感叹,假如一个律师在法庭上使用不含任何外来词的英语,就会发现自己无话可说!尽管一些古老的英格兰词汇作为公法用语保留了下来,但更多的法律词汇却来源于法语——如议会及其法令、枢密院及其法令等。
但是,语言的演变同样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威廉一世公布其法令时,使用的是英语和拉丁语。在随后的时间里,拉丁语一直作为正式文件的法定用语,因为,诺曼底和英格兰的上层人士大都通晓这种语言。但是,由于很少人士能够精通这种语言,因而,它不能变成口头起诉和法庭辩论的正式用语,从而在这个领域,形成了法语和英语的竞争。由于主持法庭的多为诺曼人,国王和贵族也讲法语,因而法语在竞争中很自然的占了上风。1116年,亨利一世颁布法令,被剥夺自由保有的土地的封臣可以直接到国王的法院寻求救济,而国王的法院自然是由法国人把持的。这加快了法语的流行。尽管在下层,许多人仍然不懂法语,但是,辩护士的产生弥补了这一缺陷。尽管1362年,一个法令(用法语公布)宣布,一切法庭用语必须是英语,但是,应用法语的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远非一个法令所能够阻止。与法庭用语相伴随的是人们开始运用法语思考,而一些法令的公布也开始运用法语——尽管许多重大的文件的书写仍然是用拉丁语。所以,当亨利三世宣布接受牛津条例时,用的是拉丁语和法语。此后,法语和拉丁语开始在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的语言使用领域中展开竞争。从爱德华一世到理查三世,法语一直作为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的用语。直到14世纪晚期,英语作为法律用语开始在一些请愿书中使用——并且不经翻译成法语和拉丁语就直接应用到法律文本中。但是,它的统治地位要一直到17世纪才最终确立。
诺曼征服对语言的影响是我们研究这一事件对法律的影响时所不能忽视的,因为,“语言不仅仅是我们使用的一个工具,而且它还能够控制我们的思维。”
[51]或许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影响。在我们的语言中,“权利”最初往往和“权”
[52]“利”
[53]结合在一起,这两个词在我们祖先的观念中可不是什么值得提倡的好东西——想一想“争权夺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习惯用语就行了,但现在,却成了一种异常珍贵的东西!
四、诺曼征服与教会
诺曼征服发生于一个特殊的时期。“当时,罗马法的研究刚刚兴起,Pavia的学者们正在研究法学阶梯(Institutes),而在不久的未来,注释法学派也开始在波伦尼亚(Bologna)注释、研究古罗马的学说汇纂(Digest);与此同时,教会法也得到了发展,正在谋求一种普适性的统治权(claim a cosmopolitan dominion)。”
[54]加之威廉公爵出征时获得了教皇的支持——当时罗马教皇对哈罗德任命斯替冈斯为坎特伯雷的大主教十分不满,对英国教士破坏不婚行为也十分恼火,这一切,都使威廉征服和教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关系,一方面给威廉公爵的入侵带来了高尚的宗教目的,使其能够在欧洲大陆广募兵源
[55];也给征服后的英格兰诺曼王朝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管辖权问题、主教任命问题等。格列高利七世改革,英诺森三世改革也均发生在诺曼征服后的几个世纪中。因此,诺曼征服、教会革命结合在一起,同时又互相斗争,共同影响了英格兰法律的未来
诺曼征服后,诺曼国王和教会的矛盾很快便凸现出来。威廉一世加强了对教会的控制。他任命兰弗朗克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并从诺曼底选拔了许多教士前往担任主教或者修道院院长。其次,他禁止教士婚娶,命令他们严格遵守罗马教廷这一方面的规定。再次,威廉一世命令主教退出地方法院,另设宗教法庭,专门处理与宗教和教会有关的案件,以罗马教廷的宗教法为审理依据。但是,未经他允许,不得制定任何教会法,他的男爵也不得被判处逐出教会。此外,威廉一世还规定,教会的司法受世俗权力的保护
[56]。威廉一世的这些举措,一方面使教会的司法避开了地方势力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加强了自身对教会的控制。由于威廉一世的强有力的手腕,终其统治期间,英格兰的教会牢牢的为他所控制。
但是,威廉一世对教会的控制在其死后并没有持续多久。很快,一系列的事件如威廉二世和安瑟伦的冲突、安瑟伦和亨利一世的冲突、斯蒂芬乱世、克拉灵顿宪章、贝克特和亨利二世的冲突等便打破了这种权力归属格局。这些事件的焦点便是主教的任命和教会法庭的管辖权范围问题。在威廉一世宣布其对英格兰教会无上的管辖权后不久,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在其有名的《教皇敕令》中宣布,只有教皇有权废除和恢复主教——包括皇帝和国王,他的使节地位高于所有主教并且可以作出废黜主教的判决。但这一命令在英格兰的诺曼王朝的前三位国王在位期间从未得到实行,尽管亨利一世拉百克会议向安瑟伦中作出了某些实质性让步,即将主教授职权力让与教皇,但是主教作为国王的封臣,需向国王宣誓效忠,由国王授予土地。但随着亨利一世统一英格兰和诺曼底,以及安瑟伦的去世,亨利一世逐步收回其权力,并且进一步加强了对教会的控制。所以在威廉一世父子三人在位期间,英格兰的教会一直控制在王室手中。
[57]
当亨利一世去世后,其外甥斯蒂芬在争议声中登上王位后,情况便发生了变化。斯蒂芬统治期间,内乱不断,世俗的权力无法维持正常秩序,于是人们纷纷救助于教会,于是教会的管辖权得到了扩张。而且斯蒂芬为谋求教会的帮助,也向教会作出了让步,这突出的表现在其第二份诏书中。该诏书宣布,所有与教职人员有关的案件,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归教会法庭管辖——这可是教会垂涎以久但从未获得的一块肥肉。
[58]
斯蒂芬之后,亨利二世作为一个强势君主,企图重新获得对教会的至上权威。这一愿望,是教皇和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所无法容忍的。当亨利二世在1164年颁布《克拉伦登宪章》后,他和贝克特的冲突达到了顶点。贝克特流亡国外有六年之久,在1170年返回英格兰后不久,被狂热的国王随从杀害于坎特伯雷。这一时间震动了整个基督教世界,教皇威胁要开除亨利二世的教籍,亨利二世被迫屈服,徒足至坎特伯雷,以此苦行表示赎罪。而且于1172年在与教皇使节的阿夫朗什高地会晤中屈服,宣布放弃《克拉伦登宪章》中那些“侵犯性”的部分
[59]。这些权力主要包括:(1)犯重罪的僧侣不能由世俗法庭判决有罪,尽管他可能最先在世俗法庭被起诉;(2)不准禁止向罗马教廷的上诉
[60]。这些权力,英格兰国王直到15世纪宗教改革时才一一收回。至此,英格兰教会法庭和世俗王权之间的管辖权范围基本确定。教会主要管辖两类案件:关于精神和宗教事务的争议以及涉及教会僧侣的案件
[61]。
以上我们简单介绍了国王和教会在司法管辖权方面的竞争。“正是通过这种竞争,这两种法律都得到了发展。正是通过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反对,我们的普通法才最终意识到了自己的存在。在克拉伦登宪章中,英格兰的习惯法第一次得到了编纂。”
[62]在教会法的影响下,英格兰的法律,尤其是民事程序法,实现了理性化,而整个法律体系,也逐渐摆脱旧有的模式,逐渐形成一个合理化的体系
[63]。此外,教会法的教育,为英格兰提供了一大批杰出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例如狮心王理查一世在位期间的宰相华尔特,以及许多杰出的巡回法院的法官。他们对教会法的熟知,势必使他们不断的从教会法中汲取有用的规则和原则,从而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英格兰普通法。
后记:几点感想
英国的普通法是在诺曼征服后,一系列偶然事件的推动下,逐渐形成的。其中,并没有什么刻意的设计。甚至,法律本身也仅仅是国王中央集权化的一种副产品。大多数的法律,最初仅仅是一些应急的措施,但是,当我们事后重新审视这些偶然事件时,却发现他们形成了一条普通法发展的脉络——正是在各种权力(国王和封建领主、国王和地方官员、国王和教会)的互相斗争过程中,普通法得以产生。但其产生后,却具有了自己的生命,自己独特的生命。所以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便是,为什么最初作为国王集权工具的普通法,最终成为议会手中用以反对国王的有效工具?
在叙述诺曼征服对英格兰法律的影响过程中,我发现,普通法的产生过程同时也是国王和封建领主、国王和教会、教会和地方封建领主之间的斗争和妥协的过程。没有任何一方敢于声称自己的绝对权力,尽管人们通常将诺曼底和诺曼诸王统治模式称为专制主义(absolutism),但他们从来没有达到那种独裁式的专制,在诺曼底,有类似于贤人会议的机构制约着诺曼公爵,而在英国,则有教会和封建主的双重制约,这些,我们只要想一想大宪章以及亨利二世和贝克特之争就一目了然了。
诺曼征服及其后诺曼诸王统治时期,恰好是我国的宋王朝统治时期。然而,当我们将二者进行比较时,便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原本在发展水平上远远高于他们的我们,在后来的发展中,却逐渐落后于他们,这其中有何奥妙?且不提那早已经众所皆知的四大发明,单从国家制度方面来比较,11世纪的宋朝也远远高于同时期的英格兰。当威廉一世还依赖于其骑士以组成国家军队时,我们的宋太祖早已经通过陈桥兵变、杯酒释兵权等措施成功的建立了一支庞大的常备军——禁军;当威廉一世还依赖于地方的领主和郡守等来维持秩序时,我们的宋朝皇帝已经能够熟练的运用科举考试来选拔官员,进行帝国的统治;当威廉一世及其继承者还在为教会而烦恼不休时,我们的君主们早已经作为“天子”享有了理论上的正统性;当威廉一世及其后世还巡回于各地以就食和督察王国官吏时,我们帝国的皇帝早已经居住在富丽堂皇的汴梁和临安的宫殿中悠哉游哉了,监察百官的职责自然有专门的官员负责。可为什么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完善的管理体制的国家中却无法产生出西方近代的法治、民主和科学技术?黄仁宇先生曾断言中国是一个早熟的帝国,其统治模式发展到最后已经僵化,以至于失去发展的活力,剩下的只是如何去维持已有的秩序
[64]。可是,和后来18、19世纪的德国、法国相比,中世纪的英格兰同样是一个早熟的国家
[65],但就是这个早熟的国家,形成了以“司法理性”为中心的理性化的法律体系,并且率先走进资本主义,成为世界的领头羊。文化是否能够解决这些困惑?可文化本身又是什么?法律不也是文化的一个外在符号吗?或许,地理位置能够给出一些说明——如冯友兰先生通过对仁者爱山智者爱水的解释途径来解释中国传统哲学和古希腊哲学的区别之源,但或许,一切都是偶然。
此外,关于法制史的研究方面,在写作此次论文的过程中,笔者再一次感到了资料的缺乏,而仅有的一些中文资料,除一些译著外,大都贫乏的可怜,甚至连一些基本的史实都被忽略。其所借鉴的资料,大都是一些三手的资料,如比较法著作——从他们的引注上面可知,这是否是一种负责的学术态度?但在笔者所参考的英文著作中,梅特兰等大师所用资料之详实,态度之认真,都已经到了令人叹为观止的程度。杜甫曾经诗曰“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但我们的一些法律史学家,读书未及几卷,下笔也已经有如神助,只是不知其产品是否耐用。唯一可惜的只是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诺曼征服作为西方中世纪史上一件里程碑式的大事,其对英国社会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法律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和其他影响密切联系的环节。这样一个大的问题,显然不是本文这样一篇小文章所能够详述。笔者的论述由于材料的限制不够深入——例如具体的土地制度方面、司法机构方面
[66],这无疑使得笔者论述如蜻蜓点水,又如隔靴搔痒。但作者试图将诺曼征服放到整个社会的变革中去理解,或许也不失为一条研究进径。此外,笔者在论述过程中所引用得大量材料,或许也可以给此方面的研究者以帮助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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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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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88—9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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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23页,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李显东 刘智慧 高翔译
哈罗德.J.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554页,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康.茨威格特 海因.克茨:《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潘汉典 米健 高鸿钧 贺卫方译
勒内.达维德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版,漆竹生译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摘自其个人网页,链接:www.gongfa.com/weberlimeng.htm
李红海:《历史地解读普通法—读波洛克和梅特兰的<英国法律史—爱德华一世以前>》
链接://211.100.18.62/fxsk/YDSG/reviewcontent.asp?fid=14529
萧瀚:他山之玉,可以攻石——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
链接://211.100.18.62/fxsk/YDSG/reviewcontent.asp?fid=14575
英文资料:
Pollock/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rinted by J. 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R.C.Van Caenegen : The Birth Of The English Common Law ,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1988
H.R.Loyn:The Norman Conquest , Printed in Great Britain by The Anchor press LTD and Bound by Wm Brendon &Son Ltd both of Tiptree,Es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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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引自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31页,陈叔平 刘城 刘幼勤 周俊文译,陈叔平校,中国人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 同上书,62页,这两个引言充分说明了英国人对诺曼征服的复杂态度。司各脱爵士其时正值摆脱“诺曼之轭”运动高涨之时。
[3] 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摘自其个人网页,本文链接:www.gongfa.com/weberlimeng.htm
[4] 同上文
[5] “对圣徒来说,身外之物只应是‘披在他们肩上的一件随时可甩掉的轻飘飘的斗篷’。然而命运却注定这斗篷将变成一只铁的牢笼。”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142页,于晓 陈维纲等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
[6]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法律 立法 与自由》,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哈耶克理想中的法治模式即是以英国为例,而其极力提倡的“自然演进”的秩序同样以英国为模本。
[7] See 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79,. Prinded by J. 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8] See Pollock/Maitland :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80, Prinded by J . 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9] 关于对诺曼人的特殊保护这一方面,波洛克和梅特兰指出,在卡努特统治英国时为保护丹麦人也曾经采取过类似措施,See 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89,.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10] See 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 88-90,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11]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51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12] See 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 66-73,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13] 忏悔者爱德华国王鉴于高德温家族实力过大,曾经将高德温逐出英国,并没收其土地,但是,当高德温率领舰队在英国登陆时,爱德华国王不得不屈服,将土地等还给高德温。详见高岱:《英国史纲要》39页,内部版。
[14] 此一段历史,可但见前引高岱书23-40页,页可参见蒋孟引主编《英国史》45-8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15] 汤普逊:《中世纪社会经济史》上349页,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6] See 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 66,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17] 哈罗德.J.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554页,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8]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53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19] 详细介绍请参见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88—9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在本书中,马先生将其译为“王廷”;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68-71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20]详细介绍请参见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92-96页
[21] 参见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23页,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李显东 刘智慧 高翔译
[22] 参见前引李猛文
[23]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54,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24] 国王的收入状况可参见马克尧前引书75-81页
[25] 在中世纪欧洲有两类君主:一类为经过教皇或者主教加冕的,具有统治上的合法性;而另一类为强权的领主,他们更多的是通过武力获得服从。威廉在征服英国前被归属为后一类君主。See R.C.Van Caenegen : The Birth Of The English Common Law ,pp8, B y Cambridge University 1988。但在1066年加冕后,威廉的统治便具有了道德上的合法性,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56,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26] 争论可参见马克尧前引书14-20页
[27]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62,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蒋孟引先生则认为包括四个方面:道德的、政治的、军事的、以及经济的,参见蒋孟引《欧洲中古封建制度制度概观》,载《蒋孟引文集》28-51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在本文的归纳中,将军事的放入政治的,而道德的方面则渗透于政治、经济两个方面。
[28]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62-63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29] 参见注26所引蒋孟引文,also See 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 66-67,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30]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63,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又请参见蒋孟引《英国史》83页
[31] 前引高岱书47页
[32] 分封结果见前引蒋孟引《英国史》87页
[33]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63-65,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34] See R.C.Van Caenegen : The Birth Of The English Common Law ,pp7, B y Cambridge University 1988
[35] 此影响系概括自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66,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36] 潘维大 刘文琦:《英美法导读》1-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7] 此段历史详见于蒋孟引《英国史》92页
[38]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81-82,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39] 前引密尔松书第3页
[40]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86,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41] 前引伯尔曼书541页
[42]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86-87,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当然,陪审团有不同的形式,在此讲述的仅为作为证据制度的一部分而使用的陪审团,而检举陪审团则要和刑法的发展结合起来考虑。
[43]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88-89,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又请参见前引马克尧书111页
[44]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87-88,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45]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86,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46] 参见前引伯尔曼书538-541
[47] 密尔松教授认为令状制度是巡回审判制度的例外,因为,作为国王的委托人,巡回法官(或法庭)拥有国王所拥有的全部管辖权。见前引密尔松书25页
[48]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84-85,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49] 又称“起诉陪审团”,具体情况请参见前引伯尔曼书542-546页
[50] 本部分主要参考了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 80-87,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以及H.R.Loyn:The Norman Conquest , Printed in Great Britain by The Anchor press Ltd and Bound by Wm Brendon &Son Ltd both of Tiptree,Essex, PP174----175
[51] 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 87,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52] “……曰反常”,《说文解字》一一七(上),(汉)许慎 撰 (宋)徐铉 校,中华书局1963年版
[53] “…….曰利者义之和也”,《说文解字》九一(上)。
[54]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78,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55] 史学家在描述黑斯廷战役时,写道“威廉的军队分成三部分,诺曼人居中,不列吞人在左,法国人在右”,由此可见威廉公爵的兵力来源之广,并不仅限于诺曼人。See The Norman Conquest pp94。教皇亚历山大二世为威廉的出征举行仪式祝福,并将威廉的军队称为十字军。见《法律与革命》520页
[56] 见前引高岱书52——53页,前引伯尔曼书255页
[57]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94-95,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又请参见前引高岱书55——56页
[58] See George Burton Adams :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pp95, Printed in the Great Britain by Butler&Tanner Ltd Forme 1920.
[59] 这一段公案在西方历史上非常出名,贝克特被尊为圣徒,他和亨利二世之间的斗争也引起 了众多争论,详见前引伯尔曼书310——329页
[60] 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 125,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61] 具体的管辖权范围请参见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 125-131,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62] 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 131,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63] Pollock/Maitland The Hisrot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1 , volume 1, pp 134, Prinded by J.and C.F.Clay at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8
[64] 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
[65] 见前引李猛文
[66]]在李红海:《历史地解读普通法—读波洛克和梅特兰的<英国法律史—爱德华一世以前>》一文中有一些关于理解英国法律史的基本线索,读者可以用以借鉴和参考。
链接://211.100.18.62/fxsk/YDSG/reviewcontent.asp?fid=14529
刘方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