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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03-11-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执行难、执行乱多年来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尽管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其中重要的原因。由于缺乏对民事执行性质、特点的正确认识以及立法上的欠成熟,我国现有的某些执行制度并不科学。本文拟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以及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日益突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必将被提上日程。本文旨在对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全文除前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余字。

  前言部分指出,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不完善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根本原因。要解决执行难、治理执行乱,根本途径之一就是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

  第一部分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体制。该部分首先考察了世界各国民事强制立法的五种体例,然后对我国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论证。我国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完善不可能在民事诉讼法内完成;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民事执行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必要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我国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可行性在于社会经济、法律意识、理论知识,执行实践经验等各方面的条件已经成熟。

  第二部分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指导思想是:总结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民事执行立法中有益的制度和措施,对民事执行工作作出尽可能全面系统而详尽的规定,规范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从而为解决执行难、治理执行乱、保障债权人权利、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提供基本法的保障,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根据基本原则应具有的功能和民事强制执行基本原则确立依据,作者认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应遵循以下原则,即执行权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强制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优先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第三部分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体系。作者首先分析了构建民事强制执行法体系时应考虑的因素,然后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体系安排进行了探讨。民事强制执行法应由总则、分则两部分构成,分则部分又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保全执行和涉外强制执行五章。

  第四部分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时应着重完善的内容。(一)执行机构。作者认为,必须首先从民事执行的司法行政性质出发,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其次要对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职责的划分作出明确界定。(二)执行管辖。执行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指令管辖。其中,在地域管辖方面,民事强制执行原则上应由执行标的所在地或执行行为地法院管辖。(三)申请执行的期限。我国现行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与实体法中的诉讼时效相矛盾而且期限过短,应当予以延长。(四)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作者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探讨。(五)执行救济。执行救济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一种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前者针对执行机关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后者是由于对债权人的请求存在实体上的争议。(六)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作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补充和完善关于金钱债权执行的规定,即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执行公告制度,正确认识以物抵债和以劳务抵债,完善拍卖措施,增设强制管理措施和完善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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