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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发布日期:2009-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念

  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化解执行难问题,解决一些当事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局面而建立的一项制度。根据该项制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确无或者暂时确无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且急需救助的话,则法院可以向申请人发放适度的救助基金。

  二、意义

  一些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在对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就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特别是一些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执行目的的实现与否往往关系到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我国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1、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

  目前,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在我国仍然属于一种新制度,关于其操作程序、适用标准、范围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并不统一,极易出现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不同结果的现象。

  2、缺乏足额的资金保障

  要想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确保充足的执行基金资金储备。我国目前在执行救助基金来源上,多采用以财政一次性拨款为主,以社会募捐和实施救助后继续执行的执行款为辅的方式来补充救助基金。就目前来看,以财政拨款为主,大多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级财政部门协商发文要求下级财政将执行救助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警。但这种方式缺乏制度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救助基金缺乏的问题。

  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的救助制度,大多由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发放,不可否认,由于人民法院本身就相关执行问题比其他部门更加了解,因此由人民法院发放可以提高效率,但由于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完全由法院内部操作,因此这种模式不利于对执行救助基金发放进行有效监督。

  四、完善建议

  1、就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尽管我国许多地方都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但目前国家仍缺乏对该制度的统一规定。就此,相关部门可以深入调研,通过总结各地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建立统一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并对救助的对象、标准、操作程序等作统一规定。

  2、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专门帐户,确保基金充足。针对目前我国救助资金不充足问题,我们可以设立司法救助的专门帐户并拓宽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财政拨款、社会募捐以及执行过程中对不按法律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罚款都可以成为司法救助基金来源。

  3、增强对实施司法救济基金制度的监督

  尽管目前有学者建议在法院外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具体操作执行救助基金的运行,但人民法院基于其自身优势,仍应负责执行救助资金的发放,但可以在法院外部设立专门的部门对执行救助基金的操作进程进行监督,防止腐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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