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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合同 模式决定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09-07-06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当前最普通的购物方式之一。各种各样的网上大卖场吸引着广大消费者的眼球。从大件的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到小件的针头线脑,网上商店应有仅有。

    网上购物合同,其实质是买卖合同,即买卖双方就所要交易的标的物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两种网上购物模式

    实践中,网上购物一般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网上购物商店将所要出售的各种商品的性能、售价在网站上公布,消费者可以在网上随意选择所需要的商品。网上注册以后,消费者就可以向网上购物商店提交订单。网上购物商店通过邮寄或者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客户交付商品,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网上支付价款或者交货后付款。当消费者结清货款,网上购物商店交付货物以后,该买卖合同履行完毕。

    第二种模式是:销售模式上大致和第一种相同,不同点在于这类网上购物商店在消费者向其提交订单后,会在48小时以内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消费者确认该订单,并在消费者向网上购物商店提交订单的时候注明,该订单在其接受前不约束该商店。此外,这类网上购物商店需要消费者首先汇款,然后才会组装消费者所定购的商品。如果消费者不在网上购物商店指定的时间将货款汇入其指定的账户,那么该买卖合同失效。

                            形式决定法律性质

    第一种网上购物模式,网上购物商店在网上公布各种商品的售价、性能的行为构成要约,而第二种网上购物模式,网上购物商店在网上公布各种商品的售价、性能的行为构成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的,视为要约。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可见,网上购物商店在网上陈列商品的行为构成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应为要约邀请。但是,在第一种网上购物模式下,因为这种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表明一旦消费者向网上商店提交订单,网上购物商店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网上购物商店公布的商业广告构成要约,只要消费者做出了承诺,该买卖合同便告成立。

    在第二种网上购物模式下,网上购物商店在网上明确宣布消费者的订单对其没有约束力,因此,其在网站上公布商业广告的行为仅构成要约邀请。消费者向网上购物商店提交的订单构成要约,其向消费者确认该订单的行为构成承诺。此时,消费者与网上购物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才告成立。

                          性质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二种网上购物模式的法律性质不同决定了消费者在该购物合同中权利义务不同。如果消费者向商业网站提交订单的行为构成承诺,那么消费者和商家的合同成立,消费者想要使该合同无效,只能通过撤回承诺和撤销合同的方式进行。而如果消费者向商业网站提交的订单构成要约,那么消费者使合同无效的方式就会不同,消费者可以通过撤销要约,撤回要约等方式使合同自始不生效。

    此外,网上售货不仅涉及到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制度,而且涉及到税法等国家公法制度。因为商家销售商品的行为,伴随着商家取得销售收入的行为,也伴随着国家对经销商进行征税的行为。国家税务局一般通过发票对经销商进行管理,根据发票核算经销商取得的销售收入。因此,消费者网上购物应索要发票。

刘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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