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征文--新医改与律师业务
新医改与律师业务
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 刘泽华
[内容提要] 新“医改意见”的公布,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也给律师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结合新医改主要内容及其对律师业务的新要求,指出了律师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律师处理业务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新医改 律师业务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公布,我国经过多年酝酿的新医疗体制改革方案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的大幕拉开,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启动。同时,不难预见,新医疗体制改革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也给律师业务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既有希望,也有困难,有挑战。“医改意见”为律师开展医药卫生领域的业务提供了契机,指明了方向,指出了前途,广大律师应该在这次改革大潮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争取在医药卫生法律业务领域取得更大的发展。
一、新医改带来的法律制度变化
(一)、医药制度
“医改意见”提出,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规范药品生产流通,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二)、投资政策
“医改意见”提出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三)、建立严格有效的医疗卫生监管体制,强化卫生监管
“医改意见”提出,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医的监管;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行为;完善医疗保障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加强药品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严格实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探索建立药品经营许可分类、分级的管理模式,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加强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有效抑制虚高定价。
(四)、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
“医改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五)医患关系
结合完善医疗执业保险来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六)、推行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1、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2、引导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七)、立法执法方面
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法律制度。
(1)、完善卫生法律法规;(2)、建立健全卫生标准体系;(3)、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4)、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2、推进依法行政。
严格、规范执法,切实提高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医药卫生普法工作,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制环境。
二、医事法律专业律师应巩固传统业务,积极开展新业务
医事法律专业律师的传统业务范围一般指医患纠纷诉讼业务及民事调解、刑事辩护业务,以诉讼为主,调解为补充,且大都局限于医患之间的纠纷。新医改的实施,为医事法律专业律师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为医事专业律师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为医事专业律师提供了许多新的业务突破契机、新的业务突破口,从而使医事法律专业律师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医患纠纷业务,而向更广口的领域发展,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范围,从而由单一的医患纠纷向多种与医药卫生相关的纠纷方面发展,由传统的单一的诉讼、调解业务向新的非诉讼业务领域发展。
三、困难和挑战
“医改意见”虽然提出了多方面的制度建设意见,提出了立法建议,但所有这些都绝非短期内能够完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医改意见”同时指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乡、区域差距大,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明确方向和框架的基础上,经过长期努力和坚持不懈的探索,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虽然已经拉开帷幕,但是,目前许多制度还处于建立初始阶段,还没有形成,新制度尚未确立,随着新制度的逐步建立,新旧制度交替,矛盾错综复杂,法律适用也非常复杂;新情况、新问题曾出不穷,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慎重对待。处理原则、处理方法都需要认真研究,深入探讨。
同时,各地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也必然带来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进程的不平衡,各种改革措施存在差异,效果不同,引起的社会矛盾千差万别,对律师开展业务具有较大影响。
“医改意见”提出分阶段进行,并提出近期目标,这就要求律师在近期开展业务时也要注意这一阶段性特征,注意从这一阶段的客观发展情况的实际出发,制定业务开展方案和工作原则,并注意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期发展目标的结合,制定律师业务的长期发展目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处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患纠纷时,由于处理医患纠纷的新法律依据还没有制定,仍需要适用现有法律依据;同时由于“医改意见”虽然提出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为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带来新的希望。但由于短期内还不能制订公布,对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的认定,仍应适用现有规定,但涉及公立医院时,往往与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质形成冲突,需要探索既能保护患者权益又能保护非营利性公立医院的利益的责任风险承担方式、途径,这就对医事法律专业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律师开展业务时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灵活机动的应对,不可千篇一律。
四、律师处理业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新医改的复杂性、不平衡性、阶段性、许多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完善等特征,决定了律师业务疑难程度,这就要求律师在处理业务时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求律师在一定的思想理论、原则指导下灵活处理各种法律事务。
(一)、指导思想
思想决定行动,思想指导行动,律师在开展业务中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也需要一定的思想理论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笔者认为律师在开展业务中应当以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思想。
(二)、应遵循的几个特殊原则
原则是行动的指针,律师开展业务,不仅要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去进行,而且在具体工作中还要遵循一些具体原则,才能妥善的处理好各种业务,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律师在业务工作中除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灵活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一般原则外,还要遵循以下几项特殊原则
1、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与维护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合法权益兼顾原则
这是处理医患关系的主要原则,也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但医疗机构、特别是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的权益也不可忽视,而且后者的利益往往涉及到一定区域内广大患者的长远利益,涉及到一定区域内医疗事业的长远利益,因此不容忽视,律师处理医患关系时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公立医院合法权益兼顾原则。当然并不是说不保护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只是说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需要特别注意而已。
2、促进新医改的顺利进行原则
新医改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社会工程,也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的事,因此,律师在处理医事法律业务时,应当从新医改的发展目标去考虑,应当从促进新医改的顺利发展大局考虑,以促进新医改的顺利进行为原则。
3、维护国家的医药卫生秩序有序运转原则
新医改的内容之一就是改革医药卫生体制运行机制,目标就是建立运转有序的运行机制,律师在处理医事法律业务时,也不能忽视这一改革内容与目标,应当以维护国家的医药卫生秩序有序运转为出发点、为原则
4、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获取基本医疗服务权利原则
新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基本医疗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获取基本医疗服务是人民群众保障身体健康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与获取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因此,律师开展业务时应注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获取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5、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原则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六十年来,经过了风风雨雨,特别是进行的商业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商业化改革已经被彻底否定,新的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恢复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目标就是建立以公益性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体制。“医改意见”指明了方向,律师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注意新医改的这一内容与目标,应从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去处理业务。
新医改的帷幕已经拉开,医事专业律师的舞台已经搭起,相信广大律师在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指引下,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一定会大胆开拓、认真思考、谨慎处理医药卫生领域的各项律师业务,使律师业务大放光彩。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腾讯网,//news.qq.com/ 2009年04月06日16:52 新华网
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赵新河律师在此文写作过程中曾给与支持与帮助,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