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视角下的古代蒙古婚姻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09-07-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在制定成文法之前,蒙古先民
[1]已经称雄于草原。他们在给后继者留下了辉煌历史的同时,也给后世留下了珍贵的习惯法。但是有关他们在建元之前的婚姻法律却少有记载,本文拟以《蒙古秘史》、《史集》、《世界征服者史》、《多桑蒙古史》、《蒙鞑备录》等资料为基础,探索在建元以前婚姻习惯法,并追溯元代婚姻法形成的历史渊源。
一、古代蒙古婚姻习惯法的特点
(一)实行族外婚
从《蒙古秘史》捏古思和乞颜两个部落的发展来看,蒙古先民在其启蒙时期是实行族内婚制的。八世纪时的蒙古先民已经从族内婚制过渡到了族外婚制,至少在其第九世祖朵奔篾儿干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变化。朵奔篾儿干属乞颜部人,但其妻却是豁里秃马惕人,他们两者分属不同部族。成吉思汗第十世祖孛端察儿的妻子是兀良合歹人,也非乞颜部人。而成吉思的母亲诃额伦,是翁吉刺部人。就是成吉思汗的妻子,亦非乞颜部人。蒙古先民的族外婚制,于生物学上来看,避免了近亲繁衍的不利后果;于社会学来看,具有“附远厚别”之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二)保留母系氏族遗风
在蒙古先民建立蒙古国前夕,蒙古先民已经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婚姻是以男性为主体而进行的,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残留有母系氏族婚姻的特点。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婚姻的表现形式为“女娶男嫁”,男子离开自己原来的部落而加入女子的部落,并成为女子部落当中的一员,这种婚姻形式直到父系氏族之后才改变。进入了父系氏族之后,女子加入男子部落并成为男子部落的成员。但是这种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一个既具有母系氏族婚姻习惯又具有父系氏族婚姻习惯的混合过程。公元八世纪到十三世纪,蒙古先民正处在个转变阶段,当也速该与德.薛禅达成了成吉思汗与孛儿帖的婚姻合意后的下面的对话,恰恰反映了这种变化:
德.禅说:“请你把你的儿子留在我家便是了。”
也速该说:“我把儿子留下,我儿自幼怕狗,请不要让狗儿吓着我儿。”
[2]
从这段谈话当中,我们能感觉到,有一种先于他们而存在,并且对草原上任何一个人都当然地具有约束力、都有导向性、为每一个个体的人所认可并能发自内心地遵守的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就是蒙古先民社会的习惯法。在孛儿帖嫁给铁木真之前,铁木真须先在孛儿帖家中住一段时间,这正是母系氏族婚姻的遗风
[3]。
(三)父权否定婚姻自主权
婚姻应该是成年男女之间的个人的事情,但是,从早期的先民社会来看,婚姻的自主权,在级阶社会的法律视野里,总是被家长权取代――不管这是出于政治上的考量还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抑或是其他――在蒙古先民的生活当中,这种家长权取代子女的婚姻权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当都蛙锁豁儿为朵奔篾儿干求婚时,他未去征询阿阑.豁阿的意见,而是径去其父豁里刺儿台篾儿处,而豁里刺儿台篾儿干也未征询其女阿阑.豁阿的意见,就答应了朵奔篾儿干的提亲,两者之间便缔结了婚姻契约,并最终履行了该契约
[4]。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铁木真与其妻孛儿帖身上。他们之间婚姻的缔结完全由双方的尊亲属完成。婚姻双方不是婚姻缔结的主体,而成为了婚姻缔结的客体,他们在这一过程当中,没有任何权利,只具有履行婚姻契约的义务。因此,在早期蒙古先民社会里,家长权是一种可以取代子女的婚姻自主权的一种权利。
这种主婚权的行使主体,不仅仅限于父亲,也有可能由其兄长等尊亲属来行使。朵奔篾儿干与其兄都蛙锁豁儿遇到阿兰豁阿时,其兄都蛙锁豁儿便决定娶其给弟弟为妻。此是一例,在这一例中,兄长行使了对弟弟的主婚权。只是从材料上来看,兄长在实现这种主婚权不如父亲更具权威性罢了
[5]。
二、古代蒙古婚姻习惯法的形式
古代蒙古先民的婚姻形式可作如下的几种分类:聘娶婚、掠夺婚、收继婚、妻姊妹婚。
(一)聘娶婚
这种婚姻形式,在长期的积累,已经形成了一些自己独特的传统形式。蒙古先民的婚姻程序有以下几必经的程序:
求婚 这是婚姻程序的第一步。蒙古先民有早婚的习俗,当男妇双方还是未成年时,父母就会从部落外寻找合适的对象。这种权利的行使,从史料上来看,归于父亲。这从也速该与德.薛禅缔结婚姻一事可知,也速该完全行使对铁木真的婚姻权;同样,对于该婚姻,德.薛禅也完全行使了对于其女孛儿帖的主婚权。
聘金 聘娶婚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由男方向女方履行一定聘金的义务。从女方家的角度来看,聘金愈多则愈显荣耀。在物质财富非常匮乏的蒙古先民时期,缔结婚姻的聘金一这重要环节,更多地体现在男方迎娶正妻的情形之下。而在别妻、次妻的聘金上,与其说是聘礼,莫若说是买卖婚姻的对价。在这种情形下,财富更集中地体现在它的交换价值上,而不是缔结婚姻的程序上。占有财富多的人,可以娶到很多妻子,占有财富少的,则只能娶到少量的妻子或一个妻子,无财富的人,则可能无法娶到妻子。在《鲁布鲁乞东游记》里也有记载:“在那里,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因此,有时候,姑娘们早已过了结婚年龄,可是还没有出嫁,因为她们的父母总是把她们留在家里,直至把她们卖了”。因此,蒙古先民的聘娶婚,往往会变成买卖婚。当然,这种婚姻形式,虽不利于于贫穷者,但相对于易引起无休止的复仇的抢亲制而言,是有利于蒙古先民社会安定,有利于蒙古草原的繁荣。
迎亲 迎亲是蒙古婚姻最后的一道程序,从现有的史料来看,该程序必须由新郎带领着亲属去新娘家中,将新娘接回家中。《蒙古秘史》记载,也速该正是在草原上遇到了“自斡勒忽讷兀惕氏娶妻而来的也客赤列都”
[6]。便将来孛儿帖抢了回去。也速该抢亲时,正值新郎也客赤列都从新娘家里带着新娘在回家的路上。因此,迎亲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迎亲时,须新郎带领着亲属到新娘家里,由新郎及其随来的亲属护送新娘到男方家中。在此过程中,新娘家里也会为女婿准备一份厚礼。德.薛禅送铁木真一件上好的貂皮斗篷
[7]。女方家属尤其是父母会相送女儿离去,并有由母亲一直送到男方家中的习俗。
(二)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即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既包括以建立婚姻为直接目的的抢劫,又包括战场上的胜利者对战利品――敌方女性――的瓜分所形成的婚姻。前者如也速该抢劫诃额伦,后者如“王汗的弟弟札合敢不有两个女儿。成吉思汗降旨,自己要了他的长女亦巴合别吉,次女莎儿合黑泥别吉嫁给了拖雷。”蒙古先民盛行抢劫婚,有着深刻的原因:
首先,频繁的战争是掠夺婚产生的政治原因。当时蒙古先诸部落之间多有战争,在这种情形下,掳略别人的妻女,被看成是全体家族的事情,甚至被看成是整个部落的大事。也速该诃额伦的抢劫,就是兄弟三人共同实施的。而塔塔儿人对于孛儿帖的抢劫,则是全部族人倾巢出动。当然,这往往会引起更大的报复性抢劫,铁木真为了报复塔塔儿人的抢妻之恨,则联合了王汗与札木合,对塔塔儿人发动了更大的袭击,不仅抢回了自己的妻子,更杀掳了大批的塔塔儿人,奴役了他们的妻女,掠夺了他们的牛马,占据了他们的水草。因此,战争天然地和掠夺婚结合在了一起。
其次,女性的财产化是是掠夺婚产生的经济原因。
把女性当作财产而不当作当然的权利主体,是蒙古先民进行抢劫的逻辑起点。在蒙古先民的习惯法视野里,女性是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权利的主体,是财富的表现形式。因此,女性因此可能像物一样被当作财富被抢劫。同时,蒙古先民的婚姻需要以男性履行一定财产义务为前提条件,男人娶妻的数量,以其财产的多寡而定,财产多者,则可以娶多个妻子,财产较少或者无财产者,则无法娶到妻室。所有资料表明聘礼是古代蒙古族传统婚姻中法定的程序
[9]。婚姻的财产化是婚姻的有效条件之一,否则,则有违于婚制。正因为如此,就使得那无力支付此聘礼的男子无法通过正常的方式完成婚姻的缔结目的。对于他们来说,唯一可取的而且成本较低的,就是抢婚了。
(三)收继婚
收继婚是指男性家属收娶家中族中的丧偶女子为妻的一种婚姻制度。收继婚在中原古已有之,汉唐以后,因其有违伦理道德,而统治阶级所极力反对,并将其规定在历代法典之首的十恶之中。
蒙古先民的收继婚的普遍存在,有其必然的原因。
建元以前,蒙古先民的活动范围主要限于沙北蒙古一带,过着“逐水草而居”的草原生活,并形成了游牧文明。这与当时以“农耕文明”、“安土重迁”的农业文明有很大的差别。农业文明重人伦,讲秩序,在婚姻上强调长幼有序,尊卑有别,并禁止有违伦常的婚姻;而游牧文明则因逐水草而居,聚散无常,无法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伦理秩序。这就使得在黄河、长江流域盛行男尊女卑的儒家伦理时,在北方草原则盛行一种与之有很大差异的草原文明,在婚姻形态上,就表现为收继婚的广泛盛行。
在蒙古先民时期,将已婚女性看成是一种全家族共有的财产。在物质极其匮乏的时期,财产的外流,如妇女的改嫁,被看成是全体家族的财产的流失,会遭到全体成员的反对。为了确保财产不致外流,同时因又没有守节观念的束缚,由家族中其他男性收娶已经丧偶的妇女,便成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在蒙古先民视野里,这种婚姻既能确保本家族财产不会因妇女改嫁而致损失,同时,对于本家族男性成员来说,既能达到婚姻的终极目的,又节省了一笔聘礼,这对于物质财富尚不发达的蒙古先民来说,也是有利于生育繁衍的好方法。当然,因收继婚双方一般较为熟悉,也有利于婚后的和谐,故为蒙古先民所普遍认可。
收继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卑亲属收尊亲属
所谓“卑亲属收尊亲属”,即子(或侄)收庶母(或婶母)。蒙古“国俗,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10]。
收继婚的对象,即被收继者,不能是收继者本人的生母,也不能是其养母或继母,而只能是庶母。收继人对于被收继人的收继权是一种稀缺性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特性。此权利具有排他性、独立性,不能为两个自然人所共有,而只能由某一自然人所独享。因此,当收继人与被收继人之间法定性情形一旦形成时,则此时的收继人对于其他人则毫无疑议地存在着天然的优先权。拥有这种人身优先权的自然人可以自由行使对该权利的处分而不受他人的干涉。当然,这种权利基于稀缺性而使人们所追逐,因此而引发生诸子争一妇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史集》有载:“成吉思汗死后,他的这个妻子(木海哈敦)为窝阔台汗所娶”。但此事却引起了同样爱慕木合哈敦的察合台的强烈不满。为了缓和这种矛盾,窝阔台明确表示,对于父汗留下的其他妻子,他可以转让给察合台。此一实例,既可说明对于庶母的优先权,同时也说明这种优先权可以独立自由的行使,包括自由处分
[11]。这种收继不局限于在子收庶母之间,有时也会发生侄收婶娘的现象。
2.平辈收婚
如果说子收庶母或侄收婶母在伦理上间或有些许障碍的话,那么,兄弟死则收其妻――兄死,则弟收其嫂,弟死,则兄收其弟媳――无论是从伦理上还是从物质的制约上来看,都毫无障碍。前已述及,蒙古先民将女性财产化,因此,寡嫂或丧偶弟媳当然成为兄或弟遗留的财产的一部分。此时,就面临着财产流向的问题,是兄或弟将其作为一部分财产而加以继承呢还是许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人而再嫁他人呢?蒙古先民选择了前者,即将其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加以继承。如此,一方面保证了本部落成员家族的财富不致流失;另一方面,在战争频仍、人烟稀少、战斗力资源面临匮乏的年代,可以保证人口的出生数量,以壮大本家族的势力,维护本家族的利益。
《蒙古秘史》载:海都之子伯升豁儿多黑申、察剌孩领忽、拙真斡儿帖该三人。伯升豁儿多黑申死后,察刺孩领忽与其寡嫂结合而生别速台,为别速惕氏。无独有偶,约翰﹒普兰诺﹒加宾尼所著之《蒙古史》有这样的一个记载:有人在拔都面前控告,斡罗思切尔涅格伦(cherneglone)公爵安德鲁(Andrew)盗取鞑靼马匹出境,并在别处卖掉。虽然这个控告没有得到证实,安德鲁还是被处死了。听到这种情况,他的弟弟偕同安德鲁的寡妇来到拔都那里,请示他不要夺去他们的土地。拔都吩咐这个男孩娶他的寡嫂为妻,并且吩咐这个妇人按照鞑靼风俗以他为夫。她说,她宁愿死去,也不愿违犯法律。但是,虽然如此,拔都还是把她给他为妻。(虽然他们两人极力拒绝。尽管她流泪号哭,他们还是把他们两人一起放到床上,并且强迫他们成婚)。从这一段记载当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了下两方面问题:
首先,平辈相收婚是当时蒙古先民普遍遵循的一种婚姻形式。它不是哪几个部落之间形成的局部习俗,也不是某一部分社会阶层的习惯习俗,而是通行于蒙古社会的、全体蒙古人皆认可的一种共同的习惯法。
其次,这一习惯法,无论是对于下层的普通劳动者还是对于居庙堂之高的统治者来说,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且这种约束力对于像拔都这样位高权重的人来说,也同样适用。以拔都为代表的上层统治者,都无一例外地认可了这种习惯,并且自发地依照这种习惯的规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并用这种行为规范,要求社会其他成员遵守,这可以说是法的一个显著特征
[12]。
3.尊亲属收辈亲属
[13]
(四)妻姊妹婚
在蒙古先民时期,除了流行“收继婚”之外,还存在妻姊妹婚,这是人类早期的一种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与某家的长女结婚后,可以娶妻子的达到结婚年龄的妹妹们为妻的权利。据《蒙古秘史》载,乞颜部战胜塔塔尔部后,成吉思汗获塔塔尔部也客扯边之女也速干,并将其纳为妃,后,采也速干之言,又纳也速干姊也遂为妃,二姊妹共嫁一夫。对于这种婚姻形式,在也速干的观念里,姊妹婚没有什么不妥,并把它看成是一种顺乎于自然的一种事情。这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了当时姊妹婚现象的存在。
《元史》卷一0九载:“不鲁罕公主,太宗孙女,适……高昌王纽林的斤。主薨,继室以其妹八卜叉公主。”这则记载告诉我们,不鲁罕公主先嫁给纽林的斤,不鲁罕公主先亡,不鲁罕公主的妹妹八卜叉公主又嫁给了纽林的斤,这里不同于成吉思汗纳也遂、也速干姊妹的情形。纽林的斤是先娶不鲁罕,在不鲁罕去逝后,才又娶其妹。这里,二人不是同时嫁给纽林的斤的,而是在先嫁者亡逝以后,后者才又嫁给前者之夫的。这种姊妹婚以先者的死亡为条件的。
《史集》卷一,第一册当中也记载了一则姊妹婚的实例:成吉思汗的外孙主真拜“曾娶蒙哥汗之女失邻,她死后,其妹必赤客又嫁给了他”。这一实例和上述不鲁罕例相同,姊妹婚的形成,是姊亡在先,妹嫁在后,而不是二者同时嫁于同一夫,这与也遂、也速干同时共嫁一夫还是有区别的。
《元史》卷一一四载:“宪宗贞节皇后,名忽都合,……蚤崩。后妹也速儿继为妃。”此亦应和前面的实例相同,皆为姊亡而妹续嫁前夫之前提。
三、结语
在八世纪到十三世纪,蒙古先民的婚姻婚习惯法,既有原始社会的缩影,又具有阶级社会的特征,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态势。通过深入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一)公元八世纪――十三世纪的蒙古先民的婚姻是受习惯法调整的,这些习惯法正处于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时期中。
(二)当时的婚姻特征,无不和当时的生产力生产方式相适应。落后的生产力,匮乏的物质财富,决定了他们在当时不可能形成诸如中原汉文化地区完备的婚姻制度。
(三)连年的战争、恶劣的自然环境、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文明,催生了掠夺婚、收继婚、妻姊妹婚习惯的形成。这些婚姻形式就是当时蒙古草原物质条件在婚姻领域的自然反映。
因此,蒙古先民的婚姻习惯法的出现与形成,不是偶然的,也不是某几个人约定形成的,而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自然环境所决定的。在蒙古先民统治疆域不断扩大的同时,他们的婚姻习惯也在不断地影响、改变着其他民族习惯;同时,也被其他民族的婚姻习惯也不断地影响、同化着
[14]。
【作者简介】
王志民,吉林广播电视大学任职。
【注释】
[1]这里所谓的蒙古先民,特指忽必烈建元之前的蒙古民族,本文亦是在此基础上探讨蒙古族的古代婚姻习惯法的。
[2]阿斯钢特.官布扎布译《蒙古秘史》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第22页
[3]在此之前的海都亦能反映出这种观点来。
[4]阿斯钢特.官布扎布译《蒙古秘史》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第3-4页
[5]同样如上述,当铁木真提议将桑昆之妹聘与术赤时,也被桑昆断然拒绝了。
[6]阿斯钢特.官布扎布译《蒙古秘史》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第16页
[7]同上第37页
[9]法定程序,似应在制定法的语境之下来探讨,习惯法下不应用此词,但为了表达上的方便,笔者在这里暂且先用之。
[10]《元史﹒乌古孙良桢传》
[11]《史集》中所见子收庶母的还有:
乃蛮部亦难察死后,其子太阳汗(又叫塔阳汗)“兄弟俩为争夺父亲的爱妾而争吵起来。”(《史集》,卷一,第一册)
伊铆汗“阿八哈……妃布鲁干哈敦……阿八哈薨,阿鲁浑(阿八哈之子)娶布鲁干……阿鲁浑再娶一妃,亦曰布鲁干……后归合赞(阿鲁浑之子)。”(《元史译文证补》,卷十一,第1页)
[12]《元史》卷一0九同样给我们记载了一则收收继婚的实例:
“囊家真,世祖女,适纳陈子帖木儿,再适帖木儿弟蛮子台”。这一实例所载的真是再真实不过了:囊家真,女,此是收继婚之被收继者,初嫁丈夫名曰帖木儿,后嫁帖木儿弟蛮子台。收继人和被收继人皆有名有姓可查,真人真事,无有杜撰,不容置疑。
《元史译文证补》卷十四,第1――3页记载:“察合台分地为刺旭烈(兀)(察合台孙)之妃倭耳干纳之治已九载,阿里不哥立贝达尔之子阿鲁忽(察合台孙)以代倭耳干纳……阿鲁忽娶倭耳干纳。”阿鲁忽为合刺旭烈兀(兄或弟)倭耳干纳先嫁合刺旭烈(兀),后又嫁阿鲁忽。
[13]间或有论著持此观点,因笔者未在史料中发现确凿证据,不敢妄下断语,亦不敢随意揣测。
[14]这种现象发生在蒙古先民的扩张过程中,最为明显的是建元以后,其与中原地区文化的交流过程中,两种文化的相互影响。当然这不在本文探求的范围之内,在这里不在展开。
【参考文献】
[1][伊朗]志费尼著J.A.波伊勒英译何高济译《世界征服者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第1版.
[2][法]雷纳×格鲁塞著龚钺译翁独健校《蒙古帝国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8月第1版.
[3][瑞典]多桑著冯承钧译《多桑蒙古史》上海书店出版社.
[4]奇格著《古代蒙古法制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5](宋)孟珙撰著《蒙鞑备录》.
[6](宋)彭大雅撰《黑鞑事略》.
[7][波斯]拉施特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8]阿斯钢特.官布扎布译《蒙古秘史》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
[9][英]道森编吕浦译周良霄注《出使蒙古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10]何绍忞著《新元史》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