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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自治的秩序——《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序
发布日期:2009-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古以来,吾国经济,就不废商人经济和商品经营。先秦之际,能纵横捭阖的子贡、范蠡、白圭、吕不韦等,皆以善于经商而名世。逮至秦汉,尽管有寡妇清这样得到朝廷青睐的巨商大贾,但秦之短命和暴戾,无以育商人、商业自由发展。两汉虽延绵数百载,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结果,既有悖于原始儒家之宗旨,也阻碍着商业经济之发展。特别重农抑商之理念、盐铁官营之举措、士农工商之阶级歧视,严重挤压了商人和商业自治发展之空间。但即便如此,商业经营并未完全窒息,张骞出使西域,既为政治、军事之举,亦得贸易商业之功。秦汉以降,虽然重农抑商之政策延绵不绝,但商业、商人之活动日益突出。特别光大了丝绸之路、陶瓷之路的唐朝,对外贸易,名震天下。丝绸、香料、陶瓷等,通过商人的交换,沟通了东西方。对内交换,不遗余力。长安、扬州、益州等大都市之崛起,没有商人参与,几乎不可想象。宋明以来,商业经济之发达,几乎与理学禁锢同时登场、同时光大。但商业经济之发展,终然因理学桎梏,未能发扬光大为制度创新的实践基础。反之,在正式制度中,商人也罢,商业也罢,都是末位者。   但尽管如此,商人从业,依然依赖秩序。当国家法律无以为商人从业提供应有秩序时,商人们通过同业自治、同乡自治的方式,建章立制,营造秩序。笔者曾参观、调查过多处山陕会馆,或山陕甘会馆,深为古人从商中的自治精神所折服。一帮背井离乡的商人,为了打拼天下、赚取银两、建功立业的要求,把来自某一区域、并在某一地方居有定所的商人们都召集起来,聚沙成丘,建立一个乡人同业者间的自治机构。在这个自治机构内,人们公推会首、公议规则、调处纠纷、统一信仰、敦俗教化、和谐自处。在那里,赚取银两固然重要,但商人们尚能坚守“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基本人伦精神和道德理念,把好利的商业经营置诸仁义的道德框架和“制度”规则中。在这些地方,人们不时可见关公崇拜和关羽信仰。把这位中华史上忠、信、义、勇兼具的人物作为其商业崇拜神。不惟如此,山陕会馆还遍布全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尚存在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河南、湖北、贵州、陕西、甘肃、四川等十省市,以山陕会馆、陕西会馆、山西会馆、西秦会馆等命名的会馆,就有近三十处。这说明,相关会馆不仅联谊一地,而且连通全国,不止在一地一乡形成和会馆相关的商人间的自治秩序体系,而且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联系、组织着同乡商人间的自治秩序体系。   我以山陕会馆为例,是为了说明类似会馆之于商人自治和商人活动之秩序构建的作用。明清时期,尽管我国在政治领域更形专制,但在经济领域,除了一些时候对海外贸易的严加禁止之外,在国内,商业经济发展的势头依旧迅猛。特别是以晋商和徽商等为代表的商人集团,推进了整个中国商业经济的空前繁荣。商人们的活动范围,既有富庶的江南,也有广袤的漠北;既有平原通衢,也有高山峻岭。钱庄、票号、盐商、粮商、茶商、皮货商等等,托载起彼时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大船。大运河、茶马古道、草原商路,海上陶瓷之路(尽管官家“寸板不许下海”,但海外贸易还是最终服从于人们的生活需要),这些商贸路线,不禁令人发思古之幽情!但不无疑问的是,在意识形态上贬抑商人,在国家法律上打压商人的情境下,那些在夹缝中生存和发展的商人们又是如何有序发展,不仅自己获利,而且常常行善乡里、造福天下的?我以为,这不能不涉及商人组织,不能不涉及商人组织的内部规则和自治机制。   《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一书,就是作者以明清时期盛行于江南地区的会馆、公所以及近代以来的商会、公会为例,对商人团体习惯法及其变迁的初步总结。作者以明清到民国这段时期的商人团体习惯法为纵轴,以江浙等江南地区为横面,紧扣商人团体习惯法这个主题,对商人团体的组织形态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商人团体习惯法及其与社会纠纷处理之间的关系、商人团体和商人团体习惯法的演变,以及商人组织及其习惯法的功能等,做出了较为仔细的梳理和论证。在此基础上,作者最后总结了商人团体习惯法的研究方法、语境等问题。笔者以为,在这些论述之外,作者如果能在如下问题上有所收获,可能会更显扎实、更有意义些:为什么中国明清时期以及近代以来发达的商人团体习惯法,没能发展出类似于地中海沿岸、北海沿岸一些地区所出现的那种影响深远的商人习惯法?为什么能够形成内部秩序自治的商人团体和商人团体习惯法,没有催生出资本主义的经济经营方式?为什么中国的商人团体及其习惯法,仍然奉行血缘(亲缘—老乡)原则,而没有奉行真正的地缘原则和业缘原则?这些问题,既是我国学术界曾经探讨的热点问题,同时也与本文内容、主旨存在一定逻辑关联。所以,期待作者在后续的研究中,能够就此做出更深入的探讨。   作者李学兰君,是我曾经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主题,和我近些年关注的民间法研究紧密相关,是我在这个领域指导的第一篇博士论文,可谓开拓之作。既为开拓之作,每每创造与遗憾同在。我相信作者在以后的研究中,会不断完善、拓展其创造面,克服、消除其遗憾面。在商人团体习惯法这个“自治的秩序”领域的研究上,做出应有的贡献。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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