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文所涉案中存在两个因果关系,两个因果关系是先后依次发生的。第一个因果关系是李某喷洒农药导致张某的西瓜大部分损失;第二个因果关系是洪水导致张某剩余的小部分西瓜损失殆尽。笔者强调的是:这两个因果关系发生的时间是有先后顺序的,两个损失产生的时间也是有先后顺序的,因为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所以二者之间不能相互替代,即不能因为洪水就否认喷洒农药是导致大部分西瓜损失的客观因果关系,就免除了李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笔者另外举个例子:郑某因泄愤到高某家,将高某家中价值2万元的家电砸坏。第二天,发生洪水。高某的房屋倒塌,家中所有财物被冲走。试问郑某因为洪水的原因就可以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吗?天灾能免除人祸吗?
二、该文所涉案要根据张某的损失来确定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民法上的补偿原则,张某损失多少,李某就要赔偿多少。案例中,李某喷洒农药之后,洪水来临之前,张某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应根据张某的西瓜成长情况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喷洒农药时张某的西瓜还只是西瓜苗,那么这时李某应赔偿张某的瓜苗费500元、化肥费1000元。因为这时张某的可期待利益还无法确定,其损失仅仅限于种植西瓜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包括瓜苗费和化肥费。二是喷洒农药时张某的西瓜已经成熟,这时应赔偿西瓜损失2万元。因为此时张某的瓜苗已经成长为西瓜,他的可期待利益已经能够确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天灾就免除人祸的责任,李某不能因为洪水的原因,就免除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张某的损失根据具体的情况应该由李某赔偿。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杨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