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中第一种意见混淆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共有四项:1.违法行为;2.客观的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仅有两项:1.侵权的事实行为;2.行为的不法性。因此,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并不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不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人只负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相应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并不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但造成张某西瓜绝收的最终决定性因素是洪水而不是李某的侵权行为。因此,对李某而言,因欠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也不应赔偿张某的西瓜损失。
二、对于文中第二种意见的不妥之处,笔者认为,农作物损害赔偿具有特殊性。瓜苗费和化肥费作为种植投入,一旦支出,即与西瓜收益连成利益共同体,最终也只能从西瓜的收益中扣除。因此,若不能最终收获西瓜,瓜苗费和化肥费自然也无法扣回。本案中,李某不应赔偿张某的西瓜损失,自然更不应赔偿瓜苗费和化肥费了。
三、笔者同意文中第三种意见。袁文报同志认为在洪水来临之前造成西瓜绝收的条件已经全部满足、西瓜绝收已成必然等。笔者对此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洪水来临之前,张某的西瓜只是大部分死亡,李某的侵权并没有造成张某西瓜的全部绝收。事实上,造成张某西瓜绝收的最终决定性因素是后来的洪水而非李某的侵权。这是因为,即使没有李某的侵权,张某的西瓜也会因洪水而全部绝收。而根据因果关系的决定条件说,洪水才是造成张某西瓜绝收的最终决定条件。因此,李某的侵权与张某的西瓜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李某仅应负担诉讼费用。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林操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