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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给付不得返还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不法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其返还与否问题是不法给付的核心。笔者认为,不法给付应以不得请求返还为根本。理由:

    第一,不法给付人在从事不法给付行为时,自己便置身于法律秩序或道德秩序之外,不能期待能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这种法律秩序而得到保护。而且,从功能上考虑,不法给付不得返还能够起到预防作用,不但能够预防当事人订立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且能够阻止当事人履行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

    第二,既然从事不法给付行为者已将自己置身于法律秩序或道德秩序之外,那么,法律对其最好的惩罚方法是让其目的不能得逞。当一方或双方对已经存在的不法合同或给付不满意,而对方又拒绝其返还的要求时,就有可能诉诸法院。因此,请求返还的要求的存在,表明请求者对先前其与他方建立的不法给付关系并不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如允许其返还,则无异于对不法行为者又提供了一层实现其不法目的的保护。这将会导致不法者在不提起诉讼时一般不能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而在诉讼时却能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这是极不公平的。

    第三,虽然不法给付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受领者返还不法原因给付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受领者不能受到任何处罚,如果该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违反了行政、刑事等其他法律规范,受领人则有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可能。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周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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