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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抓小偷撞伤八旬老太谁担责
发布日期:2009-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保安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保安公司委派保安员承担医院门卫和治安工作,在医院内值勤;医院付给保安公司服务费;执勤中发生纠纷由保安公司负责。

    11月11日,医院新门诊楼开业。执勤保安发现了小偷,捉拿中小偷将所窃钱包丢下,向医院外的菜市场跑去。保安席某追赶至菜市场,不慎将买菜的王老太撞伤致残。

    王老太认为,撞伤自己的席某无疑属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应由他所在单位保安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另,席某系保安公司派至医院的保安员之一,与医院有劳务关系,医院也应承担连带赔偿。她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计4万余元。

    被告保安公司称,本案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应有区别,保安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弘扬。而医院系受益方,应分担一定的损失。被告医院辩称,保安在执勤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约定应由保安公司负责。保安公司与医院是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一般意义的劳务关系。席某是保安公司的雇员,与医院无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进行赔偿。原告在购物时被保安席某撞伤,席某系保安公司派往医院执行保安任务的人员,因此,对席某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其单位承担责任。席某对外虽是医院的保安员,但医院与保安公司签订有长期的保安服务合同,席某履行的是保安公司委派的职责,被告医院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依法确定,误工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保安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1万余元并驳回原告要求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席某追赶小偷超出医院管理范围之外,不是法定或约定职责,当是见义勇为行为。但结果却是席某所在的保安公司也成了这一见义勇为案件的“受害人”。本案的受益人是谁?保安公司认为医院是受益人,笔者拙见,应是我们社会,国家应予一定的补偿。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在缺乏相应社会责任机制的条件下,法院是无能为力的,当事人也只能抱有遗憾了。

汪 丽 冯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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