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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毒品犯罪人是否明知的推定——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张志业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09-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旨

运输毒品犯罪人否认其明知是毒品,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案情推定其是否“明知”。

 

案情

    2008年5月20日,被告人张志业将塑料袋和避孕套包装成圆筒状的海洛因63.9克,藏于其内短裤口袋内,从昆明火车站乘坐T62次旅客列车准备前往安徽省临泉县。次日下午1时许,当列车运行至凯里至怀化区间时,被告人被该次列车乘警查获,缴获了全部毒品。

    被告人辩称系受他人之托将“药品”带到安徽,不知是毒品。

裁判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志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元,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为逃避打击,必然采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被查获后,也常常极力否认明知是毒品。本案被告人即是如此,其在侦查、起诉阶段及法庭上均辩称:毒品是受他人之托捎带的,他人告知是“药品”,并允诺带到后给予报酬,所以,其不明知是毒品。但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所谓推定,就是根据查明的已经存在的基础事实和人们在大量社会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行为规律和经验法则,来做出某种判断,判断的内容是某事物的存在、不存在或该事物的状态,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推定在刑事司法中广泛运用,特别是在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方面,因为主观故意属于精神世界范畴,较难为他人把握,尤其是当行为人刻意掩饰其内心想法时。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推定较多地应用在犯罪意图、犯罪目的、主观明知等场合。为依法准确打击毒品犯罪,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对于部分毒品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也采取了推定的方法。

    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但从以下已查证的事实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的明知:一是被告人辩称受他人之托捎带,但不能提供该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具体情况;二是被告人供述委托人答应东西带到后给其2000元的报酬,但从实际情况看,如果是一般物品,重量仅60余克,给予如此高额的报酬明显违背常情和惯例;三是被告人辩称是“药品”,但查获的毒品却采用避孕套包装而非普通药品的外包装,且放置于其内短裤口袋中,携带方式高度隐蔽,不合常理;四是乘警对旅客例行检查时,被告人神情极度紧张,引起乘警的怀疑,进而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查获毒品。如果被告人不明知是毒品,对于乘警的例行检查显然不会紧张到如此地步。以上事实足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符合《意见》的相关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案号为:(2008)长铁刑初字第68号

案例编写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杨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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