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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员工工作期间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03-1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正如常人所讲,员工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以得到公司一定的赔偿;那么,员工工作期间,存放于公司内的私人财产被盗、被毁损带来的法律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工作方便,现在有很多员工经常自带摩托车、小轿车、手机、笔记本等贵重物品上班。由于这些物品一般情况下价值都比较昂贵,一旦被盗、毁损,员工往往会要求单位给予赔偿。而现行法律对此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容易形成纠纷。为解决纠纷、弥补立法空白,笔者在此不妨讨论一下。

  例如,崔某是一单位员工,工作期间,其存放于公司内的摩托车被外来车辆撞毁,后肇事车辆逃匿、车主不详。为此,崔某将其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车辆被毁,公司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理由是:1、车辆撞毁时,其处于上班期间;2、摩托车是按公司要求存放于公司内的,公司提供了停放车辆的场所;3、由于公司定点存放的要求,其个人财产实际上已交付给公司管理,脱离了其本人的控制范围之内;4、公司配备有保安,担负着生产现场管理的职责,作为公司保安没有管理好外来车辆,从而使外来车辆撞毁单位员工车辆后得以逃匿,是负有一定的责任的。为此,公司对员工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公司对此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公司员工私人财产受损,不是公司行为造成的,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由是:1、员工私人财产受损,是外来车辆撞毁的,公司并没有侵犯公司员工的财产权利,为此,公司员工应向肇事车辆提起索赔,而非向公司索赔:2、公司只为员工提供了存放车辆的场所,目的是为了方便员工,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承担保管看护的义务;3、公司保安是公司的保安,不是公司员工的保安,其只负责公司财产的安全和维持生产现场秩序的正常运转,不负责对公司员工私人财产的看护和保管。在这件事上,公司保安没有任何过错,公司对此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以上观点孰是孰非,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一时也难以判明。为了弥补立法空白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此应该首先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后,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并借此机会抛砖引玉,指导现实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引导人们正确处理这类事件的发生。

  第一、该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还是违约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是指一方主体侵犯了另外一方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带来的法律责任纠纷。违约责任纠纷是指合同一方主体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带来的法律责任纠纷。两者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劳动合同不属于该法调整,但劳动合同毕竟也是一种合同,违反劳动合同同样会带来一定的违约责任。

  就本案来看,公司员工个人财产受损,其直接原因是由于外来车辆撞毁的。从法律上讲,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是对公司员工私人财产权的一种侵犯。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不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公司员工工作期间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就公司来看,员工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受劳动合同和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的签定为劳动法的适用和调整奠定了基础。为此,用人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带来的法律责任,既是对劳动合同的一种违反,也是对劳动法的一种违反,具有双面性和复杂性。

  第二、员工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与存放于公司内的私人财产被盗、被毁损是否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六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公司员工安全卫生生产,并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此,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同时也规定了:员工因工受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承但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劳动法对员工安全卫生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原则上讲已含盖了对公司员工财产安全方面的要求,只不过现行法律更着重强调的是对公司员工人身安全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公司员工私人财产的保护。总之一句话,员工因工受伤或私人财产受损的,用人单位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员工工作期间,存放于公司内的私人财产受损与客人接受服务时存放于酒店、宾馆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私人财产受损,从法律上讲有什么不同?

  根据最近的司法判例,法院往往会对酒店、旅馆等服务场所因保管管理客人不当带来的财产毁损、灭失,裁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性质比较单一,是根据双方事实上形成的附属合同—保管合同而裁决的,是一种违约责任。而员工工作期间,存放于公司内的私人财产受损带来的法律责任,更多的是依据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的。所以,性质比较复杂。

  第四、公司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首先,员工摩托车受损是由于外来车辆撞毁的,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和我国劳动法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公司对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该承担在一定的法律责任。理由是 :1 、员工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保证员工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员工存放车辆的地点,是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的,这既方便了员工,也方便了公司的日常管理,具有双重性,不能单单看作是方便了员工;3、存放于公司指定地点的车俩,实际上已脱离了公司员工的控制,已交付给公司进行管理;4、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保安负有看管员工私人财产的义务;5、维持生产现场管理秩序,是公司保安的一种职责,公司保安应对外来车辆进行引导和管理,因违反上述义务带来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不过,公司承担后可向公司保安追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员工存放于公司指定地点的摩托车,上班期间被外来车辆撞毁,首先应由肇事车辆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逃逸使受害者追索未果或赔偿不足的,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赔偿后可向肇事者追偿,也可向负有个人责任的保安追偿。依次类推,以后再遇到以上情况的,笔者建议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判明员工工作期间,其个人财产受损或灭失,其直接原因是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还是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如果是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连带性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判明员工个人财产是否存放于公司指定地点,接受公司的生产现场管理?是否已脱离了员工的实际控制,交由公司控制?如果是,员工个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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