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纳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并首次单列为一编,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内容由原来列入法理学科目,调整为新大纲中的首编,体现了其在大纲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这也符合我国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秉持的原则和方向,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和选拔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优秀法律人才。
虽然是单列成编,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系相对完善,内容量相对较少,考核知识点也比较集中,考生只要认真准备,取得理想成绩不难。
刑法犯罪构成理论采用全新体系
刑法是新大纲中调整力度最大的科目。其中的犯罪构成理论由传统的“四要件说”,调整为大陆法系理论体系的“三阶层说”,犯罪构成要件也由原来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调整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考核知识点相应作出调整。
新大纲对刑法科目中原有的四大类内容进行了大幅修订,主要包括:犯罪客观要件概述;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主观要件概述;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类等。新大纲对这些内容进行重新梳理,整合到新的犯罪构成概念和框架下。新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和问题应引起考生足够重视,如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理解,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机能,有责性的概念、特征、要素等。
“三阶层说”有利于司法实践和操作、抵制罪刑擅断、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种调整,考生不必恐慌,这一调整其实比以前的“四要件说”更简单、更合理,对案例分析也更易切中要害。由于新理论逻辑性更强,识记和理解相对简单,考生只需对以前的知识进行适当调整和整合,转换思维方式便足以应对。
依据国家立法情况修订或增加内容
新大纲根据知识更新和国家立法调整情况,增加部分法律法规和相关考核知识点,比如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内容都与当前经济社会热点问题密切相关。
如民法部分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部分重点修改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的部分犯罪列入刑法分则的考查范围,考生尤其要注意“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等新增内容。行政法部分增加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与近年大部制改革联系密切。经济法部分新增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考核,以及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它们均与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密切相关。国际法部分对概念划分体系进行重组,并新增了一些内容,体现了司法考试大纲对法律在国际实践中应用的关注。
对这些变化,司法考试考核点“重者恒重,新增制胜”,考生既要掌握历年必考内容,又要关注“新增考点”,不可因为新增考点而偏废了大纲中的基础理论知识。
新大纲体现了司法考试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思路:除了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外,还要具备应用法律法规分析解决社会现实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更要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