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电业局应否承担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李某之女在诉讼之前,已经被某大学录取,正等待开学。由于家里的全部收入都靠李某承担,于是受害者家属要求电业局承担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而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业局不应承担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因为该项费用还未发生,电业局不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已经成为必须的费用,应当包括在抚养费之列,电业局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电业局不应承担该项费用,理由如下:
1.从法理上讲,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尚未发生,其损失是一种待定状态,对未发生损失的赔偿,既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构不成侵权的事实,即电业局的不作为并没有侵犯到李某之女上大学的权利,所以,电业局不应承担李某之女上大学的费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因此,致害人对受害人的子女的抚养费,应到十八岁止,至于其上大学的费用尚不应包括在抚养费的范围之内。
张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