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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让商业店铺——该转让行为无效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2年12月12日,姚某同招商城某服装市场签订商业店铺租赁合同,约定该市场所属A-037号店铺由姚某经营,租赁期限至2003年12月12日止。2003年1月19日,姚某将该店铺以8.4万元转让给陈某,陈某付清了转让款并进行经营,但双方未办理转让过户手续。11月份,姚某以转让未经市场同意,违反了与市场所签合同的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陈某之间的转让协议,将店铺收回自用。而陈某认为,店铺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市场的利益,且双方实际已经履行,不同意姚某收回自用的主张,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无效。因为姚某未经市场同意而擅自转让,违反了与市场所签合同的约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虽然姚某未经市场同意而擅自转让,违反了与市场所签合同,但市场对此未明确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应视为默认,同时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也应认定转让有效。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效力待定。因为市场未明确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所以该协议的效力不能确定。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姚某转让店铺行为的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和承担依原合同的约定由该当事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包括了义务的转移,而义务的转移将直接关系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法律应当维护其合法利益。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而转让其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则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原合同一方当事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

    本案中,法院应将姚某和陈某之间转让店铺的事实告知市场,并征询市场对该转让行为同意与否。如果市场表示同意,则姚某将原合同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陈某,陈某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市场表示不同意,或不作明确表示,则应当认定姚某和陈某转让行为无效或推定其转让行为无效,陈某应将店铺返还给姚某经营,同时姚某应将转让款返还陈某。至于市场是否以姚某违约为由而要求收回店铺,则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

邵卫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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