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确立了推定规则,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其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作出的推定叫法律推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作出的推定叫事实推定。
工程款结算案处理就涉及到事实推定的运用,即在双方对工程取费标准是否变更的事实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官应首先明确,不同施工等级所对应的施工成本必然不同,在甲乙已签订有施工合同的情况下,甲单方要求提高施工等级,乙完全有权利予以拒绝或提高取费标准。因此,甲在无强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称乙为揽活而同意按原标准取费的主张,显然因不合常理而不能认定。相反,对于乙的主张,法官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出甲当时同意提高取费标准,但甲是否同意按一级取费结算,则属于甲乙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可能提高到二级取费),不能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推出。当然,对具体的取费标准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但这已不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而属于合同补充的范畴。
张洪洋 沈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