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如何运用推定来认定事实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等级为三级,取费为三级。施工过程中,甲方口头要求提高施工等级为一级,乙按甲的要求进行了施工。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甲称其虽然变更了施工等级,但乙为揽活仍同意按三级取费;乙称甲在变更施工等级时同意按一级取费与之结算,否则不会同意按一级施工。双方都提供了证人证言支持自己的主张,事实处于真伪不清的状态。此时,法院应如何运用推定规则来认定事实,是本案要研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确立了推定规则,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其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作出的推定叫法律推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作出的推定叫事实推定。

    工程款结算案处理就涉及到事实推定的运用,即在双方对工程取费标准是否变更的事实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官应首先明确,不同施工等级所对应的施工成本必然不同,在甲乙已签订有施工合同的情况下,甲单方要求提高施工等级,乙完全有权利予以拒绝或提高取费标准。因此,甲在无强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称乙为揽活而同意按原标准取费的主张,显然因不合常理而不能认定。相反,对于乙的主张,法官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出甲当时同意提高取费标准,但甲是否同意按一级取费结算,则属于甲乙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可能提高到二级取费),不能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推出。当然,对具体的取费标准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但这已不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而属于合同补充的范畴。

张洪洋 沈吉龙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