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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证据展示法。对于双方证据较多的,且需要诉讼过程中进行核算的案件,采取召开审前准备会议,在会议上向双方当事人展示所提交的证据,核对其往来的账目,达到固定证据、理清争议焦点的目的,不仅为开庭打下基础,而且使一些案件在此过程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清了是非责任,进而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主动疏导法。在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和主张后,有针对性地做疏导工作,即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纠纷发生的过程上以及妥善解决纠纷给各方所减少的损失上做工作,使各方当事人的争点逐步趋同。

    第三,批评教育法。对那些对纠纷的产生有过错的当事人及拒不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引发诉讼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向其口头发出司法建议或书面司法建议,使之转变态度,配合审判人员工作,争得对方当事人谅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邀请专家或鉴定人员参加审前准备会议和庭审的旁听,以便专业人员全面了解案情证据的采信情况,为合议庭成员快速调解此类案件提供帮助。

    第五,分块庭审法。即在庭审调查中,听取原被告陈述和答辩后,当庭立即归纳无争议的事实,并予以确认,在以后的庭审中不再重复已确认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主张,按争议事实和主张一一列出,并按顺序依次进行审理。分块庭审大大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也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了便利,避免当事人重复陈述、重复举证。而且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心中有数,为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第六,判前评断法。在法庭调解调查、辩论结束后,及时地对庭审的证据及其相应的法律事实的认定情况,当庭作出归纳小结和是非评断,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过错和责任,并利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说明,使各方当事人主动接受调解。

顾双彦 许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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