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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迎接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对律师的挑战
发布日期:2003-12-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审判领域的重大发展,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说明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人民法院历来实行的纠问式审判方式的终结和新的诉辩式方式的诞生,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诉辩式审判方式的法律地位,是对《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和补充。新的审判方式给律师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律师如何面对这一重大变革,适应新的审判方式,笔者就此谈一下自己的感受和体会。

  一、诉辩式审判方式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代理作用,为律师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应认真学习领会新的审判方式的实质和精髓。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摒弃“审判中心论”,而代之以“诉权中心论”的民事诉讼观,依“诉权中心论”,立法者在设定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为出发点。诉辩式审判方式就是“诉权中心论”的最佳表现形式之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是优于西方、高于传统的审判制度 .这种审判方式强调法庭主持和指挥作用,法官以听为主,居中裁判,由当事人诉辩双方直接“对抗”进行举证、质证、注重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诉、辩、审实现有机结合。 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在法庭调查,纠问式与诉辩式的最大区别在于谁主持这个调查程序的进行。

  我国目前对此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法庭调查的主体由法官改为当事人或其律师,二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证据的质证程序。这种改革实现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加大了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作用,改变了过去那种“当事人的嘴、法官的腿”的被动局面。 诉辩式诉讼完全靠当事人和代事人举证和当庭的应辩能力,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代表人,主要是代理律师,必须收集和提供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由于大多数当事人不懂法、不知如何收集整理证据,如何在庭审中排列好先后顺序分层次出示证据,而律师则利用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自己的特殊身份,全方位多层次收集有利于自己委托人的证据,通过他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辩式审判方式中,进行庭审辩诉,必须起到当事人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和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结束之后,必然会使当事人感到打官司确定离不开律师,律师并不是诉讼中可有可无的人。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实施,已告诉我们律师的春天已经到来。

  二、认真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确定调查提纲,列好庭审提纲。 诉辩式审判方式强化了庭审功能,容量大,抗辩性强,这就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强化庭前准备工作,开庭前如果代理律师不了解案情,对案件心中无数,不知道双方争执的焦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也就不能有效地进行庭审,庭审效果也就往往不尽人意,成为夹生饭。

  我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给予充分的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做为代理律师,在研究案情的基础上,确定调查提纲,然后根据调查提纲到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取证结果得出结论,明确自己的代理观点。同时,还要针对对方可能进出的问题及时自我质疑,进行换位思考,力争做到胸有成竹,使对方无懈可击。

  为正确把握庭审焦点,在完成调查提纲上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就可以进入到草拟庭审提纲的阶段,庭审提纲是对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所进行代理的工作的大体安排,庭审提纲一般如下进行安排: 证据① 代理观点1 证据② …… 总代理观点 证据① 支持自己诉讼请求 → 案件结果 代理观点2 证据② → 或反对对方诉讼请求 …… …… …… 草拟调查提纲和庭审提纲是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俗话说的好“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也就没有良好的诞审效果。

  三、注重庭审技巧,求得庭审抗辩的最佳效果。

  1、安排好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开庭审理的第一个环节,目的是双方针对纠纷叙述各自所理解的经过,其目的首先是把“案件故事”完整地描述一下,让审判人员对案情有个了解,其次是各自主张事实和请求,说清楚双方争执的焦点。陈述应当围绕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不要说空话废话。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对当事人予以指点,使当事人能在陈述阶段把自己一方的观点予以明确,并根据这一观点说明具体的理由,陈述时内容明了简洁,不要拖深情厚泥带水落石出,否则就会给审判人员留下不好的印象,对当事人不利。

  2、充分、深刻、系统的进行庭审质证,努力提高庭审认证水平。 诉辩式审判方式庭审时一般形式如下认证过程: 原告认为事实1 举证、质证 认证 焦点1 被告认为事实1 (先原告、后被告) 事实1 原告认为事实2 举证、质证 认证 焦点1 被告认为事实2 (先原告、后被告) 事实2 …… …… → …… → …… 以上庭审程序要求律师代理案件时,要十分重视举证的层次和顺序,要对证据进行分类,确定哪些是有效证据,哪些是无效证据,明确该证据能证明什么问题,在哪个焦点中使用权该证据,什么时候使用权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使用权庭审过程不但使法官一听就明,就是旁听人员也辩明是非曲直。律师与当事人的重大区别在于,当事人往往不问证据是否有效就把所有的证据一次性交法庭,而律师则是将有效的证据分门别类的适时的交给法庭、律师要使自己代理案件提交的证据最大限度地被法庭当庭认定为有效证据。

  3、注意对证人发问技巧。 召集证人的律师应首先向证人询问,此一询问长江为“直接询问”,直接询问结束后,对方律师有权对证人进行“交叉诡问”,直接询问的目的是为了向审判人员讲明事实,支持主张者提出的案情,交叉询问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出其反事实,对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或可靠性提出质疑,所以律师对自己一方提供的证人提出时要简明、扼要,直接引导证人说明要说的观点,并且最好先在庭下模拟一下庭审。而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询问时,要想方设法对证言的事实性或要靠性提出质疑,让证人证明力差,甚至有些时候代理律师提问巧妙可让对方证人说出对己有利的证言。

  4、充分利用向对方当事人提问的机会,寻找对方破绽,查清事实真相。 《民事诉讼法》没有给双方当事人相互提问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项8中明确规定了:“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相互发问”。这就为律师代理民事经济案件增加了一项调查案件事实的有效途径,要求代理律师加强这方面的锻炼和学习,提高自己向对方当事人提问的技巧和水平。其具体操作过程如同律师询问证人一样。

  5、对对方证据提出异议,对己方证据予以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只要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代理律师就要及时提出异议,说明异议的原因和理由,如默认则产生不利的结果。如果对方对己方证据提出异议要及时予以辩护,要以严密的逻辑和充分的说理让审判人员相信我方证据是真实的。不论是己方或者对方证据,都要从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来分析认证,确定证据的效力。

  四、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写好代理词。 在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当庭认证等庭审环节完成的基础上,双方当事可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应当是案件的焦点问题,法庭辩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诸如对案件发生的始末、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要无理纠缠个别枝节末叶。庭审结束之后要及时写好代理词,以便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代理词应重点阐述案件争执焦点,明确自己的观点,通过律师引经具典的说量,使审判人员采信。而过去那种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长篇大论”,庭下不总结书面代理意见的做法,已远远不适应新的审判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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