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对法院的调查取证电信部门不得拒绝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性骚扰及侵害名誉权等类型的案件中,有相当多是利用电信工具传送、发射、接受语言、文字、图像等信息引发的。法院受理这种新类型的案件后,需要对其中有关电信内容、电信资料进行证据审核,但电信部门往往以电信条例只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有权对电信内容进行调查为由,拒绝法院进行调查,给法院审理与电信相关的案件增加了难度。

    笔者认为,电信部门拒绝法院对电信内容和资料调查取证的行为违背宪法和法律。我国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向电信部门调查取证,是在诉讼程序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电信部门拒绝法院的调查取证活动,就是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种违宪行为。同时也是在诉讼程序上妨碍法院的诉讼活动。我国刑诉法和民诉法都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对拒绝、妨碍法院取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立法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电信条例中,虽然没有规定法院是否有权对电信内容调查取证,但由于电信条例是下位法,刑诉法和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应当适用上位法的法律规定。因此,电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法院对电信内容和资料的调查取证活动。

潘 辉 刘德志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