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法律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但他们并不具备民诉法规定的公民代理的身份。依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代理诉讼不可谋取经济利益,但现实中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公民代理比比皆是。
2.有些人虽然不是执业律师,但手持某事务处的公函,以高级法律咨询师的名号代理诉讼。当事人花了钱却因为代理人法律知识的不足而输了官司,这既干扰了正常诉讼活动的进行,也破坏了执业律师的形象。
为了净化法律职业群体,规范诉讼代理人队伍,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增强技术性立法,保障法院权力的真正实现。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法院以许可代理人的权力,但应当有相应的可执行标准,使得这项权力得以准确运用。
其次,加大对违法诉讼代理的打击力度。法官一旦发现违法代理,不仅可以依职权不予许可,而且还可以将其移送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要加大宣传,使当事人自觉抵制违法代理。
最后,改革目前的代理诉讼收费制度,建议律师代理费应与诉讼费一同在判决书中按比例承担。这样可促使当事人更加积极地寻找专业律师代为诉讼,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李良熙 闫 明